● 上海松江大学城周边涉校外教育培训的各类维权案高发,“保过”的虚假承诺较多,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就以各种借口搪塞,实在没办法就一跑了之
●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将校外培训机构划分为许可类和一般类。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再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
● 如何让新规落地见效,尚需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对于那些故意曲解新规逃避整顿的培训机构,要作出明确界定。一旦发现有欺骗学员的情况,就要重点调查、严惩不贷
站在上海松江大学城文汇路的一个十字路口,王林(化名)很是迷茫。她没有想到,自己花了近两万元报名参加雅思培训的机构竟然关门“跑路”了,一直负责联系的助教把她的微信也删除了。怎么去维权?王林还没有想好。
王林是松江大学城一名大三学生,和她一样被这家机构“坑”了的学生并不少。他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42名学员被拖欠课时,涉及金额68万余元,人均欠款17620元。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丛生,尤以面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基础教育培训行业为甚,令受害学生和家长叫苦不迭。《法治日报》记者近期对上海松江大学城周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针对高等教育和成人职业培训的机构也存在不少乱象,例如虚开“保过”空头支票、无证办学等。
“全额退款”如虚设 未能“保过”维权难
王林参加培训的机构名称是“ES易说国际英语”,位于松江大学城文汇路。她支付1.78万元买了一年半课程,对方承诺附送3个月培训项目,还承诺雅思保过6.5分,如果没过可以继续上课。
去年受疫情影响,王林一直在家没去上课。可她返校后却发现,这家培训机构已经不在了,变成了一家川菜馆。
记者近日来到这家培训机构所在地咨询相关事宜,被川菜馆老板告知,去年3月“ES易说国际英语”已经关门,他在去年9月就盘下了店面。
想要维权却找不到人,王林一筹莫展。实际上,像王林一样被培训机构忽悠“保过”的学员不在少数。
在上海某高校就读的吕柯华为了出国学习珠宝设计专业,与维欧国际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维欧国际)签订了校外教育培训协议,缴纳了15万元相关费用,对方承诺“不录取全额退款”。然而维欧国际却以松江校区学生过少为由,不派老师到松江面授课程,以致吕柯华无法拿出作品集,最终连出国学习的申请都错过了。
记者了解到,在维欧国际,被侵权的人还有很多,他们有的维权不成只能妥协,有的到监管部门投诉却效果不佳,有的不得不到法院起诉。家长们指责维欧国际不具备办学资质法考的培训机构,课还没上,培训机构已成川菜馆 上海松江大学城校外培训乱象调查,利用“全额退款”这种大包大揽的保底条款“围讹”学生。
在松江大学城,记者走访了12家校外培训机构,涉及雅思培训、考研教育、职称考试、出国培训、公务员考试等不同领域,“保过”“不过全额退款”等是这些校外培训机构共同的说辞。当记者要求培训机构出示“不过全额退款”的记录或凭据时,这些机构有的顾左右而言他,有的拿出缴费单当退费单来搪塞,有的坚称自己没有退费情况。
校外培训乱象多 消费预警少不了
孙女士报考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培训机构承诺“保过”“不过全额退款”。于是她一共交了6万元,但培训机构迟迟不安排课程,直到考前一天,才在线上开了一场考前培训。最终,孙女士和其他几位学员均未通过考试,培训机构却不按约定退费,孙女士无奈报案。
这是不久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诉案件,检察院审查发现,培训机构主办人周某虚构自己有能力保证几名学员通过会计中级职称考试的事实,共计骗取18.5万元,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此案能够入刑的关键在于,客观上周某没有办学资质,也没有相应的师资力量提供培训服务;主观上他将收来的钱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公司开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承办检察官赵林林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尚未办理过涉校外教育培训的刑事案件,原因在于难以认定培训机构是否为主观故意骗取被害人钱财,这就导致一些签了“保过”协议却未过、交了学费机构却“跑路”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刑法维权。
据赵林林介绍,当前涉校外教育培训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像孙女士这种,可明确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件纠纷;二是起初并非以骗取消费者钱款为目的,后来却因种种原因“跑路”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三是没有办学资质,但主客观上明确不具有故意诈骗意向的,则属于民事纠纷。
相对来说,积极维权的孙女士是幸运的,但还有更多的人没有那么幸运。
王林和另外40多名学员虽然建了维权群,也找到了监管部门进行维权,但维权效果不佳,监管部门仅组织了一次线下调解,无果而终;还有几名同学向法院起诉,后来通过庭前调解解决了纠纷,但由于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具体得到多少补偿不得而知。
近一年来,吕柯华的母亲一直在与维欧国际交涉,要求维欧国际履行协议约定“全额退款”,维欧国际却找各种托词,始终不愿履行约定。吕柯华的母亲说,实在不行只能到法院去告他们了。
对于学生维权难的问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的第五检察部主任王刚说,松江大学城周边涉校外教育培训的各类维权案高发,“保过”的虚假承诺较多,一旦出现纠纷,培训机构就以各种借口搪塞,实在没办法就一跑了之,这类现象已经成为民生之痛。检察机关正探索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规范行业治理,把实际情况掌握清楚,及时发布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消费预警法考的培训机构,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整顿市场。
诡辩逃责须警惕 源头根治重监管
在记者走访的12家校外培训机构中,没有一家机构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悬挂或张贴于显眼处。
“我们这类培训机构不用办学许可证,根据规定可以合并到营业执照上。”在一家名为“求贤公考”的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这样回答记者关于是否具有办学许可证的问题。随后,对方通过微信发来一份营业执照,声称成人非学历培训不需要办学许可证。
记者追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对方又改口称:“我们不是民办学校。我们属于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要办学许可证。”
接着她发给记者一张截图:一般类培训,是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辅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
对方出示的正是今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校外培训机构被划分为许可类和一般类。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需要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文化学科培训机构和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教育部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只需要向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然而,记者了解到,“求贤公考”以公务员考试培训为主业,2018年开班招生,一直未取得办学资质,其到底是否属于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尚需有关部门界定。
记者调查发现,和“求贤公考”工作人员一样曲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其他校外培训机构也时有发生,他们要么把自己定性为咨询机构,挂羊头卖狗肉;要么把自己强行拉入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声称不需办理办学许可证。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的实施给下一步整顿校外培训市场奠定了法治基础,但如何让新规落地见效,尚需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对于那些故意曲解新规逃避整顿的培训机构,要作出明确界定。一旦发现有欺骗学员的情况,就要重点调查、严惩不贷。
专家建议,校外培训整顿重在把所有机构纳入监管,而不是只监管那些已经取得资质的机构。鼓励他们合法竞争,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成本。对于那些利用学生想要快速取得成绩、提高学习效率的心理而大包大揽畸形交易的机构,则要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根治乱象。(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张海燕 实习生 张译文)
哈尔滨法考培训,【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 以辩点找控点 | 哈尔滨市检察院举办辩论赛强化出庭培训
前言
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深入推行,法庭辩论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大,相较高素质刑事辩护律师,出庭检察官普遍年纪轻、经验少。捕诉一体后,原批捕办案人、新晋员额检察官对出庭支持公诉办法欠缺,部分干警存在出庭应变能力较弱等问题。
日前,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专项活动为契机,结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整治顽瘴痼疾“三定”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相关整治措施,全方位整治出庭过程中存在的多种顽瘴痼疾。通过辩论赛的形式进行岗位练兵,强化出庭培训,让公诉人转换思维方式,以辩点寻控点,查找自身漏洞,提升控诉能力。辩论赛选取了实际办案中有争议的3个典型案例,采取辩手一对一的方式,按照正反两方立论发言、自由辩论、总结发言的形式进行。
一起走进唇枪舌剑的辩论现场吧!
一、基本案情
A与B系同村村民,案发当天下午,两人一起在麻将馆打麻将,因琐事二人发生口角,A拿起凳子朝B砸去,B被砸倒后头部着地并大量出血,A逃离。随后,B神志昏迷被送往医院就医,当晚B因病情严重需要手术,家属C不同意手术并在告知书上签字。次日,B病情再次恶化需要抢救,家属C仍不同意手术并在告知书上签字。当日晚,B因病情持续恶化死亡。
二、争论焦点
C不同意手术的行为是否中断了A的危害行为与B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属于介入因素。
三、开篇立论
控方:控方认为C的行为不属于介入因素中断。
首先,B的受伤是由于A持板凳直接打击所导致的,A的危害行为与B倒地受伤的行为之间形成了持续、稳定的因果关系,且之间没有中断。其次,B的家属C不同意手术治疗并不属于意料之外的事件,手术告知书均存在签字和不签字两种选择,C不签字的行为已经被评价于社会生活之中,不能因为C不去治疗而断定C具有放任B死亡的故意,C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于社会道德范畴,而不是刑法法益范围之内,所以C的行为符合社会行为的范畴内,不应当作为独立的介入因素考量。最后,从大前提的角度看,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小前提是A通过实施持凳击打B身体的行为致使B倒地后脑部着地受伤,其行为均符合大前提的罪状描述,因此得出结论为A需要承担对B的伤害行为及对致死法律后果并承担责任。
辩方:辩方认为C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中断了A与B之间的行为。
首先,C与B为家庭成员关系,作为B的近亲属,对B负有救助义务,无论从血缘关系还是家庭责任都应当积极救治B。其次,C的行为具有独立性,B在被A击倒后,神志昏迷但尚未失去意识,在就医的过程中医院已经向家属C告知B所处的病情及如不及时救治会导致的后果,C未同意签字,继续放任B受伤的结果持续加重。此外,C在医院第二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后仍然未同意签字救治,可知C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放任B死亡结果的故意哈尔滨法考培训,【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 以辩点找控点 | 哈尔滨市检察院举办辩论赛强化出庭培训,作为家庭成员,不去救治B,反而任由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无法排除C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C的行为异常,不符合社会中公序良俗的评价,应当纳入到法律评价的范畴内。最后,C的两次不救治B的行为属于第三人的独立因素,且阻断了A与B之间的关系,形成独立的危害行为,且应当评价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刑罚保护,故我方认为A仅对故意伤害B的行为予以承担责任,而不应对B死亡结果负法律责任。
四、辩论环节
控方:辩方所说的C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于法律规定范围我方不能赞同,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谦益性,是社会行为的保障法,对于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社会道德也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一种手段,C作为家庭成员,不去救治B完全可以被评价为道德范畴,不应当上升到刑法规定保护的范围内。
辩方:控方提出的将C的行为评价为道德范畴我方并不能认同,因为就本案而言,B在受伤后并未死亡,致使意识昏迷不清,具备抢救的可能性,C不能够因为B倒地受重伤后而放弃对其治疗,而且本案中医院已经下达了两次治疗通知书,C应当知道不去抢救B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但仍然不去治疗,故我方认为C已经具备了放任的故意,应当对B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控方:本案中B的死亡结果是由A造成的,B受伤的原因是由于A持凳子击打的行为所导致的,A对B造成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此外,A在实施伤害行为后逃离现场,对B伤害结果的事实已然发生,整个危害行为已经终了,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没有发生,后面C在医院里不去救助B并不能中断A的先前行为,因此不具备介入因素的特征,不能独立评价为一个新的犯罪行为。
辩方:辩方认为C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因为C在医院第一次给B下达病危通知书时就已经知悉了可能会发生的法律后果,而这种后果是A所不能预见的,根据我们国家的社会传统道德和亲情关系,A也不能够预见C不去签字以救治B,这是不符合一般的常理和社会道德的,加之C一共有两次去救治B的机会而放弃治疗,所以说C具备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评价于刑法对于危害行为的体系中,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因此中断了A与B之间的行为联系。
五、总结陈述
辩方:我方认为C从行为特征上两次知道不救助B可能会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独立的危害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中的第三人行为。此外,C作为B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具有扶助义务,在身份方面不同于其他人,对B的救助特性更强,C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本身的行为就属于异常,能够中断A对于B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异常性上来看也能够中断先行为带来的因果关系。综上,我方认为C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对A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定性,C对B的死亡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控方:我方认为B的伤害结果是A一手造成的,A的行为与后果具有紧密的直接因果关系哈尔滨法考培训,C不在手术书上签字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选择性,生活中有许多事项需要我们进行选择,我们不能因为一种选择错误就认为没有选择的那项就是正确的,C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完全可以概括于道德范畴之中。所以,我们认为C的行为不属于第三人的介入因素,没有中断A与B之间的行为。
通过此次辩论赛,该部进一步规范出庭行为、提高出庭能力,实现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办案的良性循环。参赛选手赛后表示,辩论赛的形式可以集中暴露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存在的法庭用语不规范、辩论应变能力不强、庭审前准备不足等出庭公诉常见问题。通过正反角色、观点、理念互换,学会了换位思考。同时,在准备的过程中查阅相关文献和书籍,也更准确的理解了案件细节和争论焦点。
图文: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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