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湖北高校学位点变化:增列16个学位点,撤销5个学位点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长江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4个高校的5个学位点被撤销,均为硕士学位点。华中科技大学本次增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省内本次唯一增列的博士学位点。武汉理工大学撤销理论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图为具体2019年,湖北高校学位点增列和撤销情况。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4月8日讯(见习记者李碗容 通讯员王潇潇)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下达2019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各大高校或单位共撤销193个学位点,新增231个学位点,其中湖北省增列16个学位点,撤销5个学位点。

其中,华中科技大学、长江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15所湖北高校新增16个学位点,其中博士学位点1个,硕士学位点15个。长江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4个高校的5个学位点被撤销,均为硕士学位点。

华中科技大学本次增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省内本次唯一增列的博士学位点。至此,该校法学院拥有了完整的学位授权点体系。华中师范大学撤销艺术学理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环境科学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武汉理工大学撤销理论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华中大博士点评审专家论证会现场

据悉,2015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并决定自2016年起将调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2016年起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湖北高校学位点变化:增列16个学位点,撤销5个学位点,学位点不再是“终身制”而是动态调整。下图为具体2019年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湖北高校学位点增列和撤销情况。

2019年湖北省经动态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2019年湖北省经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遗憾!这所985高校,2023年新增一个硕士点!依旧无统考名额……(附推免要求)

前情提要:

上海交通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已经发布。与往年一样,2023年上海交大中国史专业依旧只招收推免生,无统考生源。这也是继2019年以来上海交大中国史专业第5年仅招收推免生了。而且从上交人文学院的招生目录可以发现,不仅是中国史专业,人文学院其他的哲学与文学专业也都只招收推免生,可以说是比复旦历史系更“纯粹”。

上海交大在2018年(含)以前为自主命题,不过2017-2018年连续两年由于考生分数压得太低,导致无统考生上线,调剂则是从本校人文学院其他专业(文学)校内调剂。故而最后一次实际招收统考生是在2016年,当年仅录取1名统考生,可以说是非常久远了。故而在2019年考研以后,上海交大干脆取消了统考生,专心致志搞推免。

除此以外,2023年上海交大教育学院开始招生,新增了学科历史招生:

不过,与人文学院的中国史一样,交大的学科历史专业,也还是只招收推免生!还仅招收历史学相关专业报考!所以呢,交大的历史学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是彻底与统考生无缘了。

根据今年7月发布的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2023级研究生招生夏令营考核结果公示,已有30人获优秀营员称号,同时获得推免资格;而上海交大教育学院的夏令营活动也已经结束。详见学院网站。

2023年人文学院中国史夏令营优秀营员名单

上海交通大学2023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推免招生文件精神,上海交通大学2023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推免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不存在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专业伦理等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或受处罚记录。

5、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英语合格(CET6≥425或TOEFL≥90或IELTS≥6.0)。

6、在目前就读学校获得教育部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和教育部备案的申请无效。

7、符合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人才选拔制定的其他学术要求。

二、申请程序

1、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根据招生学院制定的推免生招收办法申请,并如实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外语水平证明、本科学业成绩单(含学业排名证明)、招生学院专业要求的其他材料及证明。

部分学院通过夏令营选拔优秀生源,考生申请前请咨询招生学院相关信息湖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点,遗憾!这所985高校,2023年新增一个硕士点!依旧无统考名额……(附推免要求),关注上海交大研招网和学院网站发布的夏令营招生信息。

2、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进行注册、查询本人推免生资格及相关政策,填写个人资料信息、网上支付,填报志愿等。

3、招生学院遴选、择优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并向参加复试考生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接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发出的复试通知,应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复试,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4、确认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按照招生学院制定的具体复试办法及要求参加复试。

5、招生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原则,着重对理论基础、科研潜力、专业技能和创新潜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不仅对推免生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考查,也对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考核评价。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胸怀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学习理念。招生学院综合评价考生复试成绩、思想品德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6、招生学院向拟录取推免生发出拟录取通知(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出的拟录取通知为准,并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确认,逾期则视为主动放弃)。

7、学校在“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上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三、招生计划

1、硕士推免生招生计划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发布的《上海交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具体招收推免生人数以通过教育部推免系统实际录取数据为准。

2、工程管理硕士(MEM)中的工程管理(专业代码为)和项目管理(专业代码为)、工商管理(MBA)和公共管理(MPA)硕士专业学位及全部非全日制硕士学位不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

四、学费与奖学金

1、学费标准请登录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网,点击“公开栏目-财务资产及收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查阅。

2、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网址:)政务公开-工作手册-学生管理。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被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招生统考。

3、被拟录取的推免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2)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3)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4)应届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4、联合培养基地招收的研究生仅第一学年在交大上海本部,其余学年在联培基地,学校上海本部不再提供宿舍。具体见各学院基地招生简章。

六、监督监察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和纪委监察部门将负责对接收推免生的复试及拟录取程序实行全面有效的监察。举报电话:(研招办)、021- (监察处)。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与教育部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教育部招生文件为准。

【2023年已发布招生目录的高校】

华侨大学:

温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陕西理工大学:

渤海大学:

海南师范大学:

江汉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南阳师范学院:

暨南大学:

赣南师范大学:

阜阳师范大学:

四川轻化工大学:

江南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江苏师范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

长江大学:

太原师范学院:

景德镇陶瓷大学:

宝鸡文理学院:

成都体育学院:

安庆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山西大同大学:

安徽大学:

上海大学:

复旦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广州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

延安大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

佳木斯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上海社科院:

南京师范大学:

海南海洋热带学院:

北京语言大学:

青海民族大学:

苏州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安阳师范学院:

青海师范大学:

浙江海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2023边疆史考研全程班已开课售,针对社科大边疆史考研,了解速戳:

2023年史学史及史学理论课程也已经上线:

2023古代史考研课程:

2023近代史考研课程:

青史历史学考研全程班基础班已经开课啦!青史邀请楼哥主讲中国史全程。想要23上岸的同学再不报名就晚啦,强化班已开课!全程班介绍及报名链接:

历史学招生院校大全:

2023考研考生可移步2023考研QQ群:,楼哥将不时更新群文件及举办相关考研知识讲座。

湖北师范同等学力,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同等学力,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

(三)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四)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错授学位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名单;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二)审查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匿名评审)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相关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督查;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七)受理学位申请人申诉,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国家规定科目考试,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申请硕士学位(仅限学术学位)。

第十条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修改论文手续,或虽经同意重新修改论文但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种类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硕士学位条件,写入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数据可靠,格式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2万字(其中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低于3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与字数,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教指委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

第十六条各学院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核。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1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质量,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由答辩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由学院按要求整理好后提交研究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学院资料室保存一式二本。

第六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位论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湖北师范同等学力,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本细则,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XX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依此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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