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本细则,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XX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湖师发〔2017〕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

(三)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四)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错授学位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名单;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二)审查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匿名评审)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湖北师范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相关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督查;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七)受理学位申请人申诉,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国家规定科目考试,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申请硕士学位(仅限学术学位)。

第十条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修改论文手续,或虽经同意重新修改论文但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湖北师范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以湖北师范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种类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硕士学位条件,写入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数据可靠,格式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2万字(其中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低于3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与字数,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教指委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且通过所有专家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方可申请答辩。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学院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核。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质量,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由答辩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由学院按要求整理好后提交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学院资料室保存一式二本。

第六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位论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本细则,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XX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依此细则为准。

同等学力湖北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

2023

湖北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同等学力湖北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以服务基础教育为主体的省属重点本科高等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2019年在我校设立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点,具体负责协助学校组织报名,现场采集指纹确认报名信息,安排考前培训,组织线上和线下课程,做好教学服务、论文答辩等教务组织工作。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已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即2020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者)的高职院校教师、中小学在职教师、教育工作者、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各界精英等。

二、招生专业及统考科目

备注:具体招生专业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公布的为准

三、毕业待遇

1. 培养期满,课程合格、统考通过、论文撰写答辩通过,由湖北师范大学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并按要求注册上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及《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学信网永久查询,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招聘、录用、职称评定、积分入户、申请博士等方面和其他形式的硕士学位证书享受同等待遇。

2.培养期满,课程合格、统考未通过同等学力湖北师范大学,由湖北师范大学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加盖湖北师范大学钢印、红印、校长印)。

四、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料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接受报名至2023年3月26日结束。

(二)报名地点: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云南省政法干部宣教中心志政大楼。

(三)报名资料:有效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电子版各两份、报名表。

(四)报名注册:学员交资料报名后,统一由学习中心收集资料上报湖北师范大学,由湖北师范大学统一录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派老师到学习中心现场采集指纹确认报名信息。

(五)确认时间:2023年3月2日下午14:30—17:30

(六)确认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众天路艺城紫金中心6栋5楼503A室。

五、考试时间

2023年5月21日(上午外语、下午综合)

六、申硕流程

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

招生暨培养工作研讨会

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红河州第一中学在职教师申请硕士学位宣讲会

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考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的在职人员。

(二)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三)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台(网址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蓝底)。

(二)信息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同等学力工作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采集图像和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提交规定的材料等,接受资格审查。因本人未到场或携带材料不全,没能进行现场确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国外学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原件);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方面做出成绩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名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中国教育考试网报名,填报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并实时关注审核结果。原则上,考生应选择工作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

现场确认和统考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3月中旬和3月底,统考时间为5月下旬,具体时间请关注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及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考试大纲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参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

(四)网上缴费

根据有关规定,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按每位考生每科目10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全部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以网上支付的形式缴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方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缴纳报名考试费,未成功支付报名考试费的申请人,本次报名无效。

(五)准考证打印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

(一)各培养单位根据情况可采取随在校研究生授课或单独开课等方式组织教学。申请人应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

(二)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在开始学习的第一年内)应在我校补修所申请专业的2~4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且考试成绩合格。

四、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一)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国家统考和学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湖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考须知,可于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具体提交材料及资格审核程序见当年我校学位办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核的工作通知。

(二)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湖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

五、费用标准

收费标准为1万元/生·年,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

六、课程学习方式

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安排,专业课由学院安排,课程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专业课程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网络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未全部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失效,所交报名费和学费不予退还。

(二)报考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同等学力工作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也可浏览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招生信息均以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上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若本简章内容与国家最新政策冲突,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echan.xtucq.com/tongdengxueli/hubsf/210022.html

(0)
上一篇 1天前
下一篇 1天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资深顾问

邮件:xtucq520@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乡土传情微信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