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有哪些法考培训,严厉查处!珠海市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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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珠海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要求,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

珠海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校外培训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我市各级教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累计出动超1400人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超1100家次。现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珠海市苏*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规开展线上线下同步学科类培训

该机构仅持有非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珠海有哪些法考培训,严厉查处!珠海市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不具备学科类培训资质,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线上巡查发现,该机构正线上线下同步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培训。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机构涉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香洲区教育局立即约谈该机构负责人,对其进行“双减”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学科类培训,做好学生培训费用清退工作,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二

孙**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处理。

案例三

程*、潘*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处理。

案例四

宣*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利用周末、节假日时间违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理。

案例五

夏**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李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2023年12月29日收到市民投诉珠海有哪些法考培训,反映珠海市夏**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经查,该机构办理的办学许可证类型为非学科类,按有关规定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李某涉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已敦促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做好整改。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案例六

星**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2023年12月31日收到市民投诉,反映珠海市星**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经查,该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类型为非学科类,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涉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已敦促其进行自查自纠,尽快做好整改。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案例七

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教育咨询公司名义举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理。

案例八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鸿新街三巷存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无证培训机构

2024年1月30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金鼎鸿新街培训机构噪音扰民。经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鸿新街三巷*号(民宅)、鸿新街二巷*号(公有物业)有2家无证培训机构,存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理。

珠海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要求,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学,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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