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讲培训法考,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精讲班(网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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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从事法律硕士考研、法学自考辅导教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和考试辅导经验。对法律硕士命题、司法考试命题有独到的研究,崇尚“授人以渔”的解题技巧讲解。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全套【历年真题(视频讲解)+题库】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题库

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精讲班(网授)

网授课程

本科目参考教材(供参考)

内容简介

本课程是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精讲班,精选讲解2010~2020年考研真题,每道真题均提供答案及详尽的解析,方便学员掌握考试难易程度,把握考点,也可据此检测复习效果。

【辅导内容】

(1)名师导学解读。剖析考情,讲解历年真题分值分布、命题规律,提供详细备考攻略。

(2)真题详解。通过分析考研真题,剖析解题思路,深化巩固考研大纲的难点考点。

【讲师简介】

周丹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以412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司法考试、同等学力法学考试有深入研究,并拥有丰富的辅导经验。善于联系实际讲解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经验丰富。主持并参与多项法学科研项目,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授课特点:对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把握准确,分析问题透彻易懂,同时教学经验丰富,对学员的状态、常见问题也非常了解。从教态度认真严谨,讲课重点突出、清晰明了。

倪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高分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初试和复试。倪老师熟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通过长期研究法大历年考研真题,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学应试技巧与答题方法,针对性和实用性极强精讲培训法考,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精讲班(网授),能帮助考生轻松应考,快速记忆,高效率得分,让考生脱颖而出。

授课特点:讲解全面,耐心细致,突出难点和考点,详略得当。

李德嘉精讲培训法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曾参与国家重大社科招标项目一项,“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计划一项。在《法学》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理论知识扎实,能将学术研究与考试教学相结合。多年从事法律硕士考研、法学自考辅导教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和考试辅导经验。

授课特点:基础扎实,善于旁征博引。对法制史的教学注重史论结合,引导学生以历史出发思考现实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李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理论知识基础扎实,曾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曾在检察院、律所等实习。李老师教学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熟悉法学考研命题规律,注重通过逻辑体系的建立和不同的做题技巧来帮助考生掌握知识点、提高正确率。

授课特点:讲解全面,逻辑清晰,从基础知识出发把握题目考点,重视答题技巧和逻辑。

王旭,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考研政治成绩优秀,理论知识功底扎实,对复习方法、解题策略等有独到的见解。王老师在考研政治上的辅导和授课经验超过100小时,熟悉考研政治科目的重难点知识,善于运用思维导图等记忆技巧对课本知识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带领学生快速掌握知识、准确解题。

授课特点:条理清晰,逻辑缜密,精准把握考点,重点突出,善于归纳总结,以点带面,深入浅出。

汪小棠,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专业知识功底扎实。擅长讲授民法、刑法和诉讼法,曾在多家教育培训机构担任法律硕士考试专业课授课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命题规律;首创发散式的真题研习方法,让繁琐、孤立的知识点结构化、体系化,帮助考生归纳、总结,轻松备考。

授课特点: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富有激情。紧扣考试大纲,结合热点、把握考点、抓住重点,提倡发散式的真题研习方法。

宋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46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4月~2011年4月,全国高校巡回宣讲会组织人及主讲,在天津、武汉等14所高校开展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全国巡回宣讲会。宣讲会参与者反馈率达90%。对法律硕士命题、司法考试命题有独到的研究,崇尚“授人以渔”的解题技巧讲解。

授课特点:授课系统性强,能够准确地把握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点,讲解透彻,重点突出。

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全套【历年真题(视频讲解)+题库】

目录

1.考研真题

说明:本书收录了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近年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解,部分考研真题提供了视频讲解。

2.教材教辅

说明:《考研题库》参考历年考研真题并精选重要习题编写而成。

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研题库

目录

第一部分法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七章立法

第八章法律实施

第九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考培训班培训班,面向成人开办的音乐舞蹈等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王*与夏*开设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签订《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约定由夏*向王*提供舞蹈培训,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9日,并交纳7000元的培训费用。王*在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前往夏*处接受培训,后因个人原因没有去上课。2019年11月16日,夏*将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经营场所转让给案外人雷*经营新建区新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对王*的培训安排亦未经王*同意。2019年11月19日,夏*注销了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且没有向王*退还相应的学费,故王*向一审法院起诉。同时查明,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为夏*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舞蹈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夏*未向一审法院提供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经营舞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证据。

【主要争议焦点】

1.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2.《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夏*开设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教学培训服务,与王*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王*诉请被告返还学费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在夏*于2019年11月19日注销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前接受了被告提供的服务,因此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3个月的学费不予退还,故夏*应退还王*剩余57个月的学费6650元(7000元6057=665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与夏*开设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无效;二、夏*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学费6650元;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负担。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夏*所成立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虽然其经营范围是舞蹈咨询服务,但从《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的内容来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实际上是一家为学员提供舞蹈培训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须经相关审核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诉人认可其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从上述规定可知,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开展舞蹈培训业务应当履行相应批准手续,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并未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审认定《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为无效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夏*应当退回剩余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例原本是一起合同纠纷,但是在审理案涉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却涉及了一个民办教育行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了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在研读本案例之后,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本案例的认定过程和认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厘清案涉合同背后重要的教育行业法律问题。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以下简称“水灵子舞蹈培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下的民办学校类型,理应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因此,在这个基础法律事实的认定下,水灵子舞蹈培训因未办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手续,不具备办学资质,故而两级法院均认定其与培训学员之间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对于本案两级法院的认定结论基本认同,由此也注意到了本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重要话题,即,面向成人的音乐舞蹈等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培训学校是否属于民办学校?是否需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证?缺失行政许可的各类成人培训班所签署的培训合同是否有效?笔者结合本案例详细解析如下:

01. 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学校是否属于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有三个要件或特征:第一,举办主体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即,主体为“非公有”或“非国有”身份;第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第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所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的是全社会,也就意味着面向的是所有人群,包括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结合本案例,水灵子舞蹈培训的举办主体是自然人夏*,其利用自有资金开办了舞蹈培训班,面向的是成人,所从事的活动为艺术类培训,此几个方面均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故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水灵子舞蹈培训准确的说应属于其他教育机构,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和监管。

02. 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

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具体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说,必须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方能办学。严格从字面意思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只提到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没有提到其他教育机构,那么是否意味着“民办学校”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呢?其他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呢?但是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审核、批准、注册和备案是完全不同的,审核、批准、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但备案则不属于行政许可。但笔者认为,在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教育机构适用备案制的情形下,不能当然得出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不需要行政许可。且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的文义表述,除了第二条中表述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其他所有条款中均以“民办学校”进行表述,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语境中,“民办学校”一词是涵盖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那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其他教育机构也是需要行政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设立和办学。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要继续明确,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证?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且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或者登记成为营利性法人,但不能登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至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本案中的水灵子舞蹈培训不仅应当到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办学许可,还应到相应的法人登记机关取得法人登记证。鉴于面向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的法人性质并不受限,因此,面向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即,公司法人即可。

03. 不具备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基于本案例中的主要事实,案涉合同中的主体一方夏*仅以其个人成立的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与王*签订了培训合同,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培训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在此,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因案涉合同为面向成人的文化艺术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因此,该合同所涉及的争议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上三个问题的理解与分析,仅为笔者个人观点,还请对此有关注和思考的同行多多批准指正。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考培训班培训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法考培训班培训班,面向成人开办的音乐舞蹈等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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