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引发题目的思考,是因为我最近处理的移民合同纠纷案件就面临这样的情形,虽然最终案子以和解而结束,但是唯有研究透彻此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那“移民”到底属不属于生活消费呢?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实践中真的人云亦云,连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认为适用,有些法官认为不适用,所以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最高人民法院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的答复中提到,“生活消费”的范围涉及到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生活消费”活动纷繁复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消费”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目前对“生活消费”下定义存在一定困难,由我院对此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条件尚不成熟。所以连最高院对于“生活消费”的定义都觉得存在困难,但是最高院认为“生活消费”活动纷繁复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消费”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我觉得这个观点和态度是非常与时俱进的,确实,我们的生活跟立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形态是当时根本就无法预料到的,我们不能从传统意义上简单粗暴的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移民”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应该适用消法的规定。
首先,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当事人委托移民公司办理某个国家移民事宜系为生活需要,如果没有移民签证,当事人没法赴该国去长期生活,可见当事人是为其生活目的即移民签证申请而购买移民公司的中介服务活动,从其行为目的和客观购买方式看,都符合消法的规定办理移民服务,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涉外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证券投资,应认定其属于消费者范畴。
其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见将“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认定为消法中的经营者。而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国移民发【2018】4号《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可见国家移民管理局一直将此类办理移民的服务企业认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移民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消法中认定的经营者。
最后,实践中不少的移民服务纠纷的法院判决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都认定适用消法的规定。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22597号民事判决中就将办理移民签证的原告认定为消费者范畴,适用消法的规定,并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请。、新闻中广州市中院认定移民服务产生的纠纷应受消法的保护,并支持按照当时的消法规定双倍赔偿。南京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其中案例一就是有关留学移民的,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按照消法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并将此案例公布出来就是为了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显然办理留学移民的人群都属于消费者范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官网上发布的标题为“浙江省消保委提醒:投资移民,消费者需加强风险评估”,全文都在提醒移民客户作为消费者需要谨慎对待,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以及部分中介服务公司业务不专业、操作不规范(在此文中消协将移民公司认定为中介服务公司,更是验证了移民公司属于上述处罚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的中介服务经营者),能否顺利移民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办理移民服务,由此可见中国消费者协会乃至各地消费者协会都将移民纠纷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综上,当事人办理移民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当事人与移民公司之间应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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