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考培训班,2024年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天津市天津医院招聘方案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公开招聘相关环节工作时间调整的,调整通知将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sjk.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站()及我单位网站()发布,请报名人员密切关注。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天津市天津医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计划表.xls

②提供自专(本)科起各阶段毕业证、学位证及两证相应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电子版;

③提供各阶段职称证电子版,需将职称证全部页面扫描;

④医师需提供资格证及执业证电子版,技师如有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也可提供电子版;

⑤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五年及以上专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证明电子版,需出具证明单位写明医院等级是否为三级甲等;

⑥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均需要);

⑦部分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要清晰扫描件,并按照顺序合并成一个PDF,以应聘人员姓名命名文件。

2.资格审查

在考核前,我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审查材料。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单位组织的考核。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3.考核

本类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主要考核报名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掌握情况、临床业务技术水平情况、举止仪表及语言表达能力和与报考岗位相关的综合分析能力,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考核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考核成绩确定后,我单位将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4.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人员天津法考培训班,2024年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天津市天津医院招聘方案,视为自动放弃。

5.考察

考察由我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或函调等多种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6.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核和体检、考察结果,经我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方案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聘用手续,因应聘人员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聘用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聘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我单位党委研究后,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聘用手续期限。其中应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等证件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以上各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应聘人员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应届毕业生岗位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我单位委托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负责本类岗位招聘工作的网上报名、笔试命题及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试报名、缴费、笔试准考证打印均在天津卫生人才网()进行,并在天津卫生人才网发布报考指南、报考流程等信息。

报名网站:天津卫生人才网()。

报名时间: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7日9:00

缴费时间: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8日17:00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3月6日9:00至3月10日9:00

笔试时间:2024年3月10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24年3月19日起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查询。

报名人员需在规定时间登陆报名网站,须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报名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按照报名系统要求正确、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选择招聘岗位。我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在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内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视为报名成功。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缴费者,将视为放弃报名。报名信息提交后,将不允许再做任何修改。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对取消招聘岗位的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或退费,改报时间:2024年1月30日14:00-16:30。

2.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成绩各占考试总成绩的50%。招聘岗位分为卫生专技岗和非卫生专技岗。

(1)笔试

①卫生专技岗

笔试为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卫生专业知识考试两个科目。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以及岗位所需的医学专业知识。

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20%,卫生专业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30%。

笔试成绩=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0%+卫生专业知识考试*30%。

②非卫生专技岗

笔试为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一个科目。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笔试成绩=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

报名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笔试考试科目的考试,出现缺考,即视为放弃考试,无资格进入面试及聘用程序。

报名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2)资格审查和面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按照计划人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其中每个岗位笔试成绩相同的报考人员按一人计算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所设定的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在面试前,我单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审查材料。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单位组织的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工作由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举止仪表及语言表达能力和与报考岗位相关的综合分析能力。面试及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及格线的人员,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面试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考试总成绩确定后,我单位将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总成绩。

3.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4.考察

考察由我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或函调等多种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公示及聘用

根据笔试、面试和体检、考察结果天津法考培训班,经我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方案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聘用手续,因应聘人员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聘用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聘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我单位党委研究后,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聘用手续期限。其中应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等证书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以上各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选。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公开招聘相关环节工作时间调整的,调整通知将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天津卫生人才网站()及我单位网站()发布,请报名人员密切关注。

(二)应聘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若聘用后查明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

(四)本方案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五)单位地址及电话

1.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6号

2.咨询电话:

(1)招聘政策咨询(招聘单位人事部门)

电话:

联系人: 张老师  关老师

咨询时间:8:00-11:00 ;14:00-17:00

(2)监督电话: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 ;

(3)考务、网站咨询电话: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人才评价部  咨询时间:8:30-11:30;13:30-17:30

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天津市天津医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计划表.xls

天津市天津医院

2024年1月10日

贵阳法考培训机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黔教督〔2021〕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现将《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卫生健康委    省税务局

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贵阳法考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证照不齐、虚假宣传、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应试教育、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省市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内外协同,标本兼治。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四)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税务、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极大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学生进一步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负担极大减轻。

(三)校外培训良好生态基本形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初步解决,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四、重点工作

(一)依法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开展。

3.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规范管理

1.招生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2.培训行为。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3.经费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妥善防范办学风险。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4.教师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组织教师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教职员工招聘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

(三)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

2.加强课后服务。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21年7月底前完成)。

1.建立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于2021年7月31日前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和责任人。

2.自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专项整治(2021年8月—9月)。

1.集中检查。在各县(市、区、特区)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

2.公示公告。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贵阳法考培训机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2021年10—11月)。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特区)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月报告制度,从8月起每月底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整改治理情况。从10月开始,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将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九)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广播电视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行动计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地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附件2.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自查与核查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4.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5.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6.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docx

文字解读:《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政策解读

相关图解:贵州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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