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培训计划,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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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行[2017]119号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法考培训计划,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法考培训计划,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备案。

附件: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公务员局

2017年12月27日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北京法考线下培训,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司法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司法局2024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细化责任清单,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我市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补齐公共法律服务“不均衡、不充分”短板,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促进城乡融合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以更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助力北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专栏1 加强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党的全面领导

部分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设置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还有差距。行业领域“重业务、轻党建”思想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部分行业领域党员总数占比还不够高。

一、全面加强党建引领

1.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建设应建尽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每年梳理盘点组织建设情况。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选优配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选派优秀司法行政干部担任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员。加强联合党支部建设,探索选派优秀党员律师担任联合党支部书记,对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研究出台并落实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班子成员党建联系点制度,鼓励开展党建工作联建共建,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评议考核。持续加强特色支部建设,培树行业党建示范点,至2025年,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示范点分别不少于80个、3个、9个。

2.全面凝聚思想共识。公共法律服务各领域、各行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组织、全机构的政治轮训。坚持典型激励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并举,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3.全面提升党员比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员先锋岗”在服务窗口全覆盖。区司法局党组(党委)、律师行业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员发展名额,合理分配法律服务行业党员发展指标,注重在无党员法律服务机构、优秀年轻法律工作者中发展党员,注重在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在党员中培养业务骨干,将党员比例提升作为机构评先评优、年终考核评级、诚信等级评价等考核评价项目的重要衡量指标。

专栏2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履职能力

以公共法律服务全领域、全链条视角统筹推进工作的举措还不够多。各领域、各行业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力量还不够丰富。“品牌化”建设程度有待提升。

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能力

4.探索服务供给新机制。树立“公共法律服务一盘棋”理念,持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统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各领域、各行业资源,开展“法润京华”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月活动。

5.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每年2次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司法局要强化责任担当,选优配强工作队伍,积极协调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鼓励引导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地区提供跨区服务。

6.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我市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公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节作用,研究设立专项公益项目,优化“惠农公益法律服务”“北京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计划”“助力生态涵养区公共法律服务”“情系国防 爱撒官兵”拥军优属法律援助等项目,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供直接助力。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不均衡、不充分”问题,研究设立专项公益基金。进一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优势,强化市属民办非企业法律援助类机构理论研究。

7.开展品牌创建。打造“服务群众法律需求、融入基层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形象。按照“一区一个品牌示范、一乡镇(街道)一个服务品牌”的标准,在全市开展品牌创建活动。依托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以“首善标准”选树一批公共法律服务“北京品牌”。到2025年,每个区建成示范点不少于1个,建成品牌10—30个。

三、持续加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底线保障

专栏3 健全完善服务网络

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水平不均衡。热线平台服务需求不断攀升,服务供给压力日趋增大。网络平台各分支业务系统建设不够统一,信息赋能成效还不显著。

8.实体平台聚焦建设规范化。将实体平台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或第三方评估范围,每年通报各区考核情况。区司法局对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基础建设和功能发挥的总体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按年度制发辖区实体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固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助推“两区”建设,探索推动在科技创业园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到2025年,全市至少新增站点20个。

9.热线平台锚定服务高质量。聚焦全面提升“七有”“五性”服务保障水平北京法考线下培训,动态优化坐席设置,视情况增加各区坐席数量,充实热线解答标准化知识库,健全完善并落实坐席律师监管考评制度。深化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归并运营机制落实,强化同公安、人民法院等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民生“晴雨表”作用发挥,加大咨询热词研究分析,及时捕捉、梳理群众阶段性关注的热点重点,不定期形成咨询热词分析情况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参考,原则上每年报告不少于4篇。

10.网络平台凸显数据便捷性。优化升级网络平台,探索建立“1+N”(一个中枢-北京法律服务网,N个分支-各领域、各行业业务办公系统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体系,各项业务咨询解答、申请办理等实现法网统一出口、一网通办。严格区司法局“领办转”管理责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协同调度平台网络工单2个工作日内领取率实现100%。到2025年,实现北京法律服务网远程视频云服务。

专栏4 持续推进法律援助应援优援

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需长期坚持。

11.持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承接法律援助事项的资质管理,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完善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未成年人、军人军属、重度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案件实行法律援助机构全程跟案,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年案件旁听率不低于案件总量1%或不少于50件案件。持续开展案件质量评估,邀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参与案件质量评估,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年均案件优良率不得低于案件总量80%。

1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专业化建设,严格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提升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比例。依法依规建全配齐法律援助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在市律师协会设置公益法律事务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提升重点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能力。

专栏5 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吸附能力有待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13.增强基层矛盾纠纷吸附化解能力。延伸基层调解服务触角,到2025年,全市各区至少新建1家个人(特色)调解室,根据需要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一站式”人民调解中心或者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完善矛盾纠纷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体系,落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一次、重要活动和重点时段每日一次普遍排查。建设完善“智慧调解”工作平台,促进调解申请、化解、统筹指导信息化、网络化。持续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一件事”集成办事场景建设,深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机制运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有效分流与实质化解。

1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强化属地责任,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北京法考线下培训,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落实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派驻调解工作室至少2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至少3名、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1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实现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且不少于5天。组建调解人才库,每2年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和调解行业“领军型、专家型、骨干型”人才评选工作,加大涉外调解人才培养力度。

15.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以行业协会、商会和“两新组织”为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协会服务管理、法院进行司法保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新兴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金融、物业、道路交通、新业态等领域调解工作力度。发挥资源汇聚优势,统筹推进商事调解组织规范发展,支持涉外商事调解机构在京发展,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合力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专栏6 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北京模式”

村(居)法律顾问配备模式有待优化,弥合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差距、整合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力量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发挥。

16.深挖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潜能。完善顾问人员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定期培训制度。因地制宜优化村(居)法律顾问配置,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改进服务方式,以村(居)法律顾问为核心,辅以人民调解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发挥协作效应,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合力。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小程序信息推送、远程服务、预约服务等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便利性。

四、均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专栏7 转变律师资源配置思路

我市律师资源丰富,但城乡分布不均衡现象明显,依靠行政手段增加生态涵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数量难度较大。律师行业的公共法律服务潜能挖掘不充分,资源利用率需要提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17.增强郊区律师资源供给能力。鼓励支持郊区因地制宜制定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加快区域自有律师事务所建设,适度引进律师事务所分所,开辟郊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遴选优秀律师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公共法律巡回服务团,不间断开展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本地律师资源不足、不均衡问题。引导更多的城区律师事务所参与郊区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调整充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专家团,拓展业务范围,多领域支持郊区高质量发展。组织城区优秀律师事务所与郊区律师事务所“一对一”结对共建,帮扶党建工作、培养高素质律师人才、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帮助郊区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启动“郊区律师对口培养工程”,择优选拔青年律师到城区规模大所跟班学习,为郊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储备人才。

18.完善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持续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将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作为评先推优的重要考量因素。

专栏8 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质效

我市公证法律服务供需总体平衡,但个别区域公证供给相对不足,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19.优化公证法律服务资源总体布局。市司法局强化统筹,科学布局,聚力补齐市区、远郊区公证服务协调发展短板。推动公证机构进驻“三城一区”,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强化回天地区、望京地区等大型居住区公证法律服务点建设,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组织公证机构间对口帮扶,提升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推进“社区(村)公证服务顾问”试点工作,公证服务全面进驻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探索设立专项基金,通过选拔、组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巡回办证、视频公证、定期办证等方式,实现偏远地区公证供给有效覆盖。

20.强化公证便民利企服务供给。推动公证服务中小微企业各项举措落实落细落地,全面提升法治化公证服务营商环境。开展“公证服务周末不打烊”“集中办理遗嘱公证服务周”等便民服务,深化“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进一步减证便民提速,深化落实公证“高效办成一件事”,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实现让当事人只跑一次公证机构即可办好公证。进一步优化流程,鼓励公证机构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弘扬社会正气。稳妥推进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探索“互联网+公证”可靠路径,以科技赋能助力公证服务能力提升。

专栏9 筑牢司法鉴定行业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整体能力水平与“首善标准”仍有差距。行业准入退出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21.优化司法鉴定行业布局和行业结构。鼓励发展综合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司法鉴定机构。鼓励、推动单一领域及项目的小规模司法鉴定机构向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对违法违规查实量较大,长期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依法有序注销。加强动态监管,建立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机制,定期向办案机关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诚信等级情况、接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年行政处理超过3件以上机构情况。到2025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电子数据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强化行业发展保障,发挥“领军型、专家型、骨干型”引领示范作用,扩大行业影响力,提升行业高级职称人才比例,到2025年,高级职称人才比例达50%以上。

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贵州法考培训机构,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黔教办函[2015]24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队伍建设,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着力培养转型跨越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实用人才,决定举办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高级研修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培训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为中心,围绕当前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设置以下几个模块的培训内容:职业教育现状、前景与相关政策法规解读,职业教育研究与分析方法,示范校建设的若干思考,国学智慧与管理提升,新财务制度讲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校园安全与应急管理,学校文化建设,领导哲学与领导艺术等内容进行专题讲座,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与案例分析,中职学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NLP教练管理技术,中职德育特色培育和品牌打造;重点观摩学习广东地区中职学校示范校建设,校企学校合作机制体制创新,中职德育特色品牌建设等职业教育实践经验。

二、培训形式

培训分省内集中研修培训与省外实践实训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省内集中研修培训阶段由贵州大学承担,培训时间7天;第二阶段省外实践实训阶段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承担贵州法考培训机构贵州法考培训机构,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培训时间5天。

培训方法主要有讲授、师生互动、交流讨论;培训途径主要有理论学习、实地观摩、主题研讨、热点争鸣、经验分享和个人反思;培训组织形式有集体学习、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

三、培训对象及人数

(一)培训对象。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具体名额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人数。全省共培训160名,分两期进行,每期培训80人。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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