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法考培训机构,运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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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运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运城中公教育是一家综合性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等多种职业领域的考试培训服务。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课程的学费因课程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介绍了运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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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运城中公教育是一家综合性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等多种职业领域的考试培训服务。其主营业务涵盖面授教学培训、网校远程教育、图书教材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等多个方面。自创立以来,一直以“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为使命,秉承“实用、有效、专业、深度”的办学宗旨运城法考培训机构,坚持以学员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中公教育的公务员课程体系十分全面,涵盖了公务员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培训,针对笔试部分,课程涵盖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通过系统的教学帮助学员建立知识框架和梳理脉络。面试部分的培训则重点强化学员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对技巧,通过模拟面试等方式提高学员的综合素养。

课程内容

公务员课程内容涵盖了公务员考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测、申论等必考基础课程。其中,行测课程分为行测文和行测理,言语、判断推理属于行测文,资料分析、数量关系属于行测理。申论课程则主要关注主观简答题,包括归纳概括题、提出对策题、综合分析题以及最后的申发论述大作文。

培训费用

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课程的学费因课程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笔试全程班的学费大概在20000元-30000元左右,这种课程通常包括系统的笔试培训课程,并提供符合学员当前学习基础的班型选择。面试封闭班的学费则按班型收费,课程设置了大班、小班以及一对一等不同的班型,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而网课学费一般在1000元-5000元左右,为学员提供更为灵活的学习方式。

公务员报名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报考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且具有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对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5.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在报考的时候,要以最高学历报考。

6. 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考试时间

公务员考试分为国考和省考,国考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底或12月初。省考是各省自行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不定,大多数省份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4月份进行。

考试科目

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公务员的考试,主要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不论是国考还是省考,笔试的科目都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其中,《行政能力测验》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均为单项选择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而《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100分。部分职位,如中国银监会专业科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等,还有专业科目考试,满分也是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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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辅导班,【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等规定,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2016年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1741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监狱及戒毒管理机关一线护理职位放宽到中专以上)。2016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2016年3月18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80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须以最高学历报考)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75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根据组通字〔2015〕46号、人社部发〔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

1.报考法检两院法检官助理职位的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1980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系统一线管理机构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85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此类职位的201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须以最高学历报考),以及报考监狱、戒毒系统一线管理机构狱医、心理矫正类等特殊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即1980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职位放宽到中专)。非广东省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的除外)。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

2.报考面向“本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专门职位,应为职位所在地级市生源或本人、父母、配偶中一方户口在职位所在地级市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含街道,下同)机关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3.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考生可报考服务所在市、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单位的专门职位。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龄、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期限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本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名办法

(一)查询职位。本次考录分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县以上机关和珠三角地区乡镇机关职位、公安系统职位。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职位及其资格条件见附件1;县以上机关和珠三角地区乡镇机关职位及其资格条件见附件2;公安系统职位另文公告。

(二)网络报名。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统一在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由、、进入)报名。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9︰00至3月24日16︰00,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附件3),清楚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系统初步审核。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实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

3.报名确认。通过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的报考人员需网上缴费确认法考辅导班,【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6︰00,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缴费确认的可改报其他职位,缴交考试费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016年3月24日16︰00至3月25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更改所报职位。

4.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缴费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4月18日9︰00后登录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版)》(附件4)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

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恶意报名、攻击报名系统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4.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于2016年3月18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参加面试。

5.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交考试和体检等费用。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附件5)。

笔试时间:2016年4月23日 上午

08︰00—09︰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30—12︰30《申论》

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占60%和《申论》成绩占40%加权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本次笔试将实行雷同卷甄别鉴定,对作弊者严肃处理。

(二)面试。

除面试前加考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外,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本次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5家单位招录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在面试前组织专业技能测试。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录人数1︰6比例在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确定。专业技能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相关事宜将在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

有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6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0%计算,由高到低顺序按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核后,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鉴于往年体能测评都有一定淘汰率,为能有效递补和按时完成体能测评,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可在考生自愿基础上按不低于招录人数1︰4不高于1︰6进行组织。通过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排名在面试名额以外的为面试递补人员。体能测评不组织补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面试工作严格按中央《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其中:面试前加考专业技能测试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20%)。考试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

五、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招录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全面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相应职位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

六、录用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由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本次考录的部分职位设置职位组(即包括2个以上不同的具体岗位),报名人员按职位组报考,录用时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法考辅导班,在所报考职位组中选择一个具体岗位(不得挑选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如出现职位空缺,可在报考同一县同一项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剂补录,不区分空缺职位原规定的专业条件,总成绩高的考生优先选择职位,不愿接受调剂的考生可放弃补录机会。如本县内调剂补录后尚有空缺,可在本市内同一项考生中调剂补录。调剂补录的考生须在职位所在县的乡镇工作满5年。

七、任职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招考职位标明“主任科员以下”的,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招考职位标明具体职务的,可按招考职位任职定级。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报考指南。

(二)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基数。

(三)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资格审核、体能测评、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四)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的附件同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并在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转发,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工作另行公告。

附件: 1.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表

2.县以上机关和珠三角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表

3.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4.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年版)

5.广东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6.各考区咨询电话及办理减免报名考务费手续地址

7.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咨询电话

附件1-7.rar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务员局

2016年3月15日

保定法考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六)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保定法考培训机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保定法考培训机构,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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