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培训法考机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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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

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的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持有船员服务簿”修改为“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2020培训法考机构,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2020培训法考机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三章适任考试

第二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三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六条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doc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pdf

国家法考培训班,甘肃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现就甘肃省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家法考培训班,甘肃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3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报名人员户籍在甘肃省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武都区、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平川区、永昌县、民勤县、民乐县、山丹县、金塔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

1.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3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四)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考

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2023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3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2023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五)我省报名人员统一使用汉文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6月30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官网(),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3.学位证书。本人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4.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5.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须清晰完整,穿着有领正装,显示双眉、双肩、双耳,不得佩戴首饰、粗框眼镜、美瞳等装饰物,不得美颜、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穿着制服,不佩戴明显标识、徽章等。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交纳考试费及选择报名地

报名人员在网上交纳考试费,我省客观题考试费为140元/人﹒次(含试卷一、试卷二科目)(甘发改价格函〔2022〕12号),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5日18时。考试费交纳成功后,不得更改报名地。

甘肃省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设置兰州、天水、嘉峪关、武威、金昌、酒泉、张掖、庆阳、平凉、白银、定西、陇南、甘南(含临夏考生)13个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可以根据考区划分情况选择报名地,到报名地对应的考区参加考试。选择报名地时,如出现该报名地考区报名人数已满的提示,请就近选择其他人数未满的报名地报名。

(四)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23年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五)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3年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9月16日、17日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6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7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3年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六)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6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七)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法考培训班,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22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于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我省主观题考试费为90元/人﹒次(甘发改价格函〔2022〕12号)。

省司法厅综合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考试方式、交通状况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集中设置主观题考试考区考点,应试人员可自主选择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三)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3年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3年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微软双拼方案)、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应试人员使用其中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纸笔答题方式的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四)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0日至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其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官网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三)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甘肃省司法厅、各市州司法局咨询。

咨询电话:

兰州市司法局:0931-、

嘉峪关市司法局:0937-

金昌市司法局:0935-

白银市司法局:0943-

天水市司法局:0938-

武威市司法局:0935-

张掖市司法局:0936-

平凉市司法局:0933-

酒泉市司法局:0937-、

庆阳市司法局:0934-

定西市司法局:0932-

陇南市司法局:0939-

临夏回族自治州司法局:0930-、

甘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0941-

甘肃省司法厅:0931-、

甘肃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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