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都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团建活动,比如聚餐、竞技运动、旅行等,以此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增强团队凝聚力。但是不少的团建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员工因此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关于工伤的界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公司强制参加团建,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由用人单位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 培训、活动等,都可以视为工作。
实践中,团建是否认定为工作原因,取决于团建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因素。
如果团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的团队凝聚力与员工素质等,团建的费用亦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团建,在团建活动的时间范围内非员工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团建并不强制员工参加、不属于工作需要、参与的受伤活动也并非团建日程安排或非企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公司强制参加团建,例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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