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团建的通知 员工因团建而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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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团建并不强制员工参加、不属于工作需要、参与的受伤活动也并非团建日程安排或非企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则不属于工伤。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不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团建,在团建活动的时间范围内非员工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则属于工伤。

现如今,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以及促进员工间的互相交流,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团建。如果在团建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能否会被认定为工伤呢?我们不妨通过几个案例的解读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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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团建并不强制员工参加、不属于工作需要、参与的受伤活动也并非团建日程安排或非企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则不属于工伤

(2021)京01行终69号

本院认为:涉案活动并非由单位出资,场地和活动设备也并非由单位提供,没有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带有较强的随意性,不符合单位组织活动的一般特性关于公司团建的通知,应属于单位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自发参与的个体行为。关于方XX提出的涉案活动系由李X在会议上通知,活动通知又在微信群中发布,活动组织系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得方XX有理由相信是单位组织活动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方XX所受的伤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020)冀01行终297号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本案中,第三人石家庄冀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举办公司员工团建活动的通知》及该公司参与团建微信群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组织的该次团建活动不具有强制性要求,由员工自由报名参加,第三人仅承担了路费,并未承担其他活动费用,此次团建在本质上没有工作的实质内容,故上诉人李XX参加本次活动与工作没有关联,也不是因工作需要,不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员工的福利性团建。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2020)粤03行终570号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上诉人主张死者赵XX系在参加公司团建活动过程中,因参加公司组织的游泳活动而溺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首先,涉案《8月3、4日公司团建活动日程安排》中仅有事发当晚公司组织茶话会和集体赴海滩放礼花的活动安排,并无公司当晚统一组织下海游泳的内容。其次,赵XX与白XX下海游泳系发生在当晚上诉人公司组织集体赴海滩放礼花活动结束之后,而上诉人公司当晚组织安排集体赴海滩放礼花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当晚赵XX参与或实施的所有活动均属于公司组织。第三,事发当晚赵XX参与的下海游泳活动,仅是其与案外人白XX私人之间的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游泳活动系公司统一组织。案外人白XX系上诉人公司总经理的事实,亦不足以认定白XX与赵XX私人之间约定当晚下海PK游泳属于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故上诉人关于赵XX死亡情形应予认定工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9)鲁01行终1084号

本院认为,对于单位临时组织的与其生产经营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能否认定为工作,要看该活动对原告来说是否属于单位指派或安排的任务,即需要考虑该活动是否是单位强制要求的。如果是,则表明该项活动代表单位意志,对职工而言就可以认定为单位工作安排。如果不是单位强制要求的,而是单位提供一个消遣、团聚、交流的机会,由职工自愿参加,应当认定该活动与工作无关。就本案而言,安XX参加的团建聚会晚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工作,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亦无直接联系。该聚会晚宴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要求,由职工自愿参加,饮酒更非工作内容或者应单位的指派而为,可见,安XX所参加的聚会晚宴不代表单位的意志和指示,不能认为是单位指派或安排的临时任务,不属于工作范畴。

(2019)粤19行终25号

本院认为:陈X在参加公司羽毛球活动中受伤,事发时间是下班之后,地点是在羽毛球场所,且该羽毛球活动属于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福利性活动,并无强制性和约束性。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东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TIPS

如果团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团队精神与素质,团建的费用由亦是由企业承担, 员工不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团建,在团建活动的时间范围内非员工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则属于工伤。

(2020) 辽02行终44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武XX参加的活动系经其所在单位聚X公司批准的、由单位提供经费的部门团队建设活动,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具有单位集体活动的性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供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武XX参加该活动应视为是因工外出。此次活动内容包括自由活动,且活动前已通知参加人员自备泳衣泳裤,故武XX在活动期间下海游泳应属于自由活动范畴,高新园区人社局提出的武XX下海游泳不是从事活动规定内容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团建的通知

(2019)湘8601行初721号

本院认为,付XX系大东餐饮公司的员工,负有管理运营门店的职责。付XX负责叮叮mall门店的日常经营、人事管控等工作。该门店在2018年5月28日21时45分组织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明显具备集体属性和工作属性,可以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团建活动,付XX打卡下班后参与该次活动的行为,可视为工作的延伸,其中途去洗手间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关于公司团建的通知,亦可视为工作的合理延伸。

关于公司团建的通知

律师建议企业可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1.开展安全教育,打好预防针;

2.具体的团建活动通知应以员工自愿为主。此外,活动内容应尽量避免游泳、漂流等一些极易出现意外事故的节目,或者直接委托专业有口碑的团建公司安排低风险的团建活动;

3.一定要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可以的话考虑购置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4.如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务必依法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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