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点1:崇义冷杉良田花海影视基地
以“春赏油菜夏赏荷,秋冬银杏落谱歌”为主题,集四季赏花、果蔬采摘、花海泛舟、亲子乐园、美食餐饮、文化演艺广场、研学基地、影视摄制基地于一体。冷杉良田花海影视基地,是“江西省十大醉美乡村”之一,位于全国第九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龙勾乡。融入各种影视元素、互动区域、游乐场景,是多个影视栏目的指定拍摄基地。千亩彩色油菜花实验基地,种植有一帘幽梦、蝶醉花、银杏、三角梅等30多种花卉,与千亩花海,白鹭纷飞等自然景观遥相呼应,是江西省3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春赏油菜夏赏荷,秋冬银杏落谱歌。崇义三节龙、崇义畲族竹洞山歌、黄姜豆腐制作工艺、崇义米酒酿制技艺、崇义龙灯制作技艺、崇义舞春牛、告圣。
休闲特色:水果采摘、观光休闲、民俗文化、农事体验等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龙勾乡良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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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点2: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
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全国唯一一处离县城最近,以原始森林为主体的自然景观,是生态体验、健身徒步的好去处。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境内完整地保存着28000亩原始森林,森林覆盖率高达96.8%。峰峦叠障,古木参天,泉甘溪曲,藤古树珍,四时花木广布,区系成份古老。有云豹、黄腹角雉、小灵猫、水獭、白鹇等多种国家级保护动物;公园里空气负氧离子含量最高值每立方厘米19万单位贵州特色野果,是世界卫生组织空气清新标准190倍,是名符其实“天然氧吧”、“养生胜地”。景区内有秀峰36处,飞流瀑布9处,云海、兰溪、奇石、雨林、杜鹃、竹海是“阳明山六绝”。主要景点有中华绿谷小广场、小阳明湖、兰溪谷、兰溪瀑布、万亩竹海、云隐寺、阳岭之巅等。
休闲特色:田园景观、观光休闲、避暑纳凉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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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点3:阳明湖
有郁郁葱葱的原始森林、有波光浩渺的百里湖光,有原汁原味的农家全鱼宴,有安逸舒适的别墅客房,有健身娱乐的水上运动设施。阳明湖水域面积地跨上犹、崇义两县,是赣南最大的丰厚水资源区地,水域面积31平方公里,蓄水量8亿多立方米,森林面积34万亩,自然环境优美,山清水秀,风景旖旎,旅游资源丰富,是赣南西部旅游风景区,已形成“一江连五湖,一线串五珠”的壮丽景观。在阳明湖北岸兴建的“珍稀树木森林岛”——赣南树木园,是世界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呵护岛”。与树木园毗邻的是古木参天的民俗风情岛。以水面大、湖湾长、水质优、植被好而闻名,湖内鱼类资源丰富,有石鱼、武昌鱼、桂鱼、银鱼、鲈鱼等众多淡水鱼种。
休闲特色:避暑纳凉、观光休闲、乡村美食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过埠镇、杰坝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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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点4:君子谷野果世界景区
君子谷野果世界景区,是集生态资源保护、现代生态农业和农产品生态加工、生态科普旅游于一体的“三产”融合发展综合体。君子谷野果世界位于崇义县西部的罗霄山脉东南的森林腹地,距县城32公里,是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省3A级乡村旅游点,是一个集生态资源保护、现代生态农业和农产品生态加工、生态科普旅游于一体的“三产”融合发展综合体,基地面积5000多亩。主要由野果保护区、野果种质资源圃、野生刺葡萄选优品系生态种植园、生态食品厂(野果酒庄等)、农民学校、森林公园等组成。这里原生态气息浓厚、“野味”十足,四季山花烂漫,野果飘香,是野果种质资源库,仅野果资源圃的野果种类达到100多种,中国南方亚热带的野生水果在君子谷几乎都能找到;君子谷刺葡萄是君子谷野果资源圃中的专类资源圃,是进行刺葡萄良种繁育和资源研究的重要平台。野果观赏,品尝生态种植的刺葡萄、葡萄酒和各种原生态野果酒以及其他绿色生态食品,探索自然“野性”。
休闲特色:休闲采摘、农事体验、观光旅游等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麟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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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点5:上堡梯田景区
上堡梯田与广西龙胜梯田、云南元阳梯田并列为中国三大梯田风景区,被誉为“中国三大梯田奇观之‘秀丽天梯’”,也是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古梯田群之一。上堡梯田位于崇义县西部齐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总面积达5万余亩,被评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最大客家梯田,是客家人长期在自然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历史见证、文化遗产。
梯田依山势开建,最高处1260米,最低处280米贵州特色野果,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醉美天梯•田园老家,落差近千米,最高达62个梯层,又有零星村落点缀其间。主要景点有木梓排、大排子、山沟子、八卦田、花田瞭望角等梯田自然风光;有思乡亭、稻田走廊、石棋子、竹林幽探、荷塘月色等特色景观;有朴·Hakka风情民宿、行云宿、云田·暨越民宿、归梵民宿、观山悦客舍、八号秘境、耕心民宿(八卦田)7大各具特色的民宿部落,是名副其实的生态休闲度假胜地,世人心中的“醉美天梯·田园老家”。梯田风景优美,四季各异:春来,水满田畴,如串串银链山间挂;夏至,佳禾吐翠,似排排绿浪从天泄;金秋,稻穗沉甸,像座座金塔立玉宇;隆冬,瑞雪兆丰年,若环环白玉砌云端。垂直落差高达千米的梯田,如一条条架搭在山间岭谷的长梯,层层叠叠,涌向天际,令人叹为观止,素有“五岳归来不看山,上堡归来不看田”之称。
休闲特色:田园景观、观光休闲、农事体验、乡村美食等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上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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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第四条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制度,推动与邻省人民政府建立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与治理,高质高效地利用好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空间。
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转型升级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监管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等工作;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地和珍稀物种保护,加强赤水河流域林地、湿地及森林林木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白酒行业协会参与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引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酱香型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重要内容,推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加强污染防治。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建立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负责的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责任落实体系,对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实行分区保护,推动分类治理,加强产区规划管控。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开展对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产区,是指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前款规定的产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编制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产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产区内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利用产区优质的酿造资源,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产区保护控制范围内主要发展酱香型白酒产业及其必要的配套产业。引导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向产区内聚集,非酿造生产功能向产区外疏解,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第十四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级重大酱香型白酒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第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建设项目的管控,新建酱香型白酒项目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集中布局在已规划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建设项目和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安全生产、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鼓励在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两侧开展水源涵养和林地、湿地保护带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强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调控贵州特色白酒,通过!《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赤水河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取用水监管。直接向赤水河取水的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水量监测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预警、清除及生态修复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赤水河流域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配套建设优质酒用高粱等原料、辅料种植基地,扩大有机种植和认证面积,强化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依法开放利用。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订单种植、规模种植、有机种植等方式,促进原料、辅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酱香型白酒生产所需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开采规划和管理工作,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加强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窖泥、窖石等用料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促进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开展酿造环境生态结构、酿造微生物结构、酒体风味结构等内在机理研究,加强活性物质、理化指标、质量谱系、酒体风味等智能识别和数据分析应用贵州特色白酒,建立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微生物菌种资源库。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技术和产能,不断升级改造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清洁高效的生产设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使用绿色环保的酒瓶、瓶盖、标签、丝带、酒盒、纸箱、填充物等包装产品,循环使用玻璃等制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污染治理企业开展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应当传承传统酿造技艺,按照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要求,执行酱香型白酒生产、贮存和勾调等技术规范,控制和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酱香型白酒品质。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
第二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区道路交通系统,完善产区货运交通体系,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推行新能源交通工具应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原料辅料种植、基酒储存等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酱香型白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匠、技能人才和技术人才等的认定、管理、培养,规范酱香型白酒技术培训,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和文化传承。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统酱香型白酒酿制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经营与酱香型白酒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类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开展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展示等活动。
第四章 治理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制定酱香型白酒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产品溯源体系。
第三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制定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不达标水体限期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赤水河水质。
第三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统筹组织开展产区内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污染整治,监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园区建设完善配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窖底、接酒池渗漏及冷却水等污染。
对不符合环保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现有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产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纳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纳管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和运营单位双方的污染治理责任。废水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超过纳管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应当进行预处理。
禁止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赤水河流域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燃料使用,减少废气对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推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建设酒糟、窖泥尾料、污泥等废弃物的集中综合利用场所和处置场所。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开展酒糟、窖泥尾料、污泥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列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地块,不得直接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料、辅料种植。
禁止在酱香型白酒原料、辅料种植地块中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农药。
第三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加强安全监管;生产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业监管执法体系,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建设综合监管大数据平台,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监管,及时查处破坏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将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结果等纳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对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区生态空间功能,逐步建立赤水河上下游跨县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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