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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班培训,【海淀法院•裁判文书】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裁判要旨】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亦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欺诈的,学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给予三倍赔偿。
【裁判要旨】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亦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欺诈的,学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给予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