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签证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签证)与索赔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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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变更(签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三、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的法律依据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和索赔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但在实际施工合同履行中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掌握确是难点,是一般承发包方当事人不易掌握和不重视的地方,也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忽视和“吃大亏”的地方。

前 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索赔,涉及工程量和合同造价的增减,是承发包方当事人合同履约管理的重点,是承包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主要来源,办理签证、进行索赔涉及一系列的期限和期间变更与签证的区别,尤其是过期作废的除斥期间变更与签证的区别,是当事人证据管理的难点。

特别其中“索赔”规定的索赔过期作废的新的管理制度,将迫使当事人高度重视合同索赔的过程管理,聘请律师提供过程服务,预防因过期作废造成索赔落空。

因此,服务律师给承发包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的签证和索赔的非诉讼过程服务,将成为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服务中的新模式和新要求。

那什么是工程变更(签证)?什么是索赔呢?它们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一、工程变更(签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的定义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程签证涉及内容广泛,主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责任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如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或者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情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均属于工程变更。

办理变更签证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按合同规定办理签证有期限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过期可能作废。

2、工程变更(签证)的特征

(1)工程变更办理签证的期限由承发包方当事人的合同规定。

(2)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应作审查。

(3)工程变更(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变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规定。

工程变更(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4)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

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变更(签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变更(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二、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工程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工程索赔是索赔的一种,索赔这个词现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和接受,索赔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与其它行业相比,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这是由工程产品、工程产品生产过程、工程产品市场经营方式所决定的。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涉及的期限为除斥期间,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过期办理可能会丧失获得对方赔偿的权利。

(2)索赔与工程变更(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3)索赔与工程变更(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4)索赔与工程变更(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可能不能获得对方的赔偿。

(5)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主要是合同文件;

(6)索赔的前提是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三、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结 语

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和索赔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但在实际施工合同履行中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掌握确是难点,是一般承发包方当事人不易掌握和不重视的地方,也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忽视和“吃大亏”的地方。

但这些是律师对承发包方当事人进行服务和对合同交底的重点,尤其是索赔的除斥期间、过期作废的新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短期内对索赔事件发出索赔报告并提供收集相应的有效证据。

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律师的能力和素质,又不会容忍权利的丧失,因此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非诉讼的的法律服务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对此,我们服务律师快速、敏捷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做出相应的反应,做好提高服务能力的相应的准备,是律师迎接市场的新需求和服务的新要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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