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工程质量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

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一、职称设置及评审范围

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5个层级。分设4个评审专业工程质量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分别为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为人正直,清正廉洁,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能力业绩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申报工程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及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

(3)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当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

(1)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2)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或开发工作;或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维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具有一定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的能力,能独立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解决技术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参与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食品审评技术规范,或国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

(6)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与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或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提出过1项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等。

4.业绩成果条件,应当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参与起草市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或管理办法。

(3)参与市厅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或国家、地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各专业技术规范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建立计量标准1项。

(5)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体系文件、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

(7)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筹建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成绩突出,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或省级验收。

(8)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9)正式出版有一定水平的专(译)著或合(译)著中部分章节;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10)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③外观设计专利;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等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满足以上工程师业绩成果条件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或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市厅级以上立项并经鉴定的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经省级行业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参与起草省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办法,或主持起草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并颁布实施。

(4)主持企业或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主持编写企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条件,应当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2)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且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市级地方标准2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各专业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各专业技术规范2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并通过国家验收或省级验收;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计量标准建设,并通过国家验收或省级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主持完成2项与本专业相关的产品设计或开发工作,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生产。

(8)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3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9)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技术分析报告)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10)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11)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3万字以上;或个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至少两篇为第一作者)。

(12)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1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

(5)所从事本专业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该专利已用于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6)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满足高级工程师上述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学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在产品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计量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标准开发,仪器设备研制,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与服务,设备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作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主持研究制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办法的调研报告,并被采用。

4.业绩成果条件,应当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业绩突出,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级以上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并颁布实施。

(5)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20万字以上;或个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两篇为独立作者)。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或相当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3项以上。

(5)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有关条件解释及说明

(一)本条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三)参评人才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五)中直驻辽单位的参评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级对待。

(六)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才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才,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七)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八)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 ,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奖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0.本条件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九)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资格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在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按对应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其它具体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十一)县(市、区)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在适用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等相关条款时可降低一个等次。长期扎根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业绩的专技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

(十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十三)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可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绿色通道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十四)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五)本条件未提及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工程质量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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