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上海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
(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
(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
(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 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
(四)合作意向书草案;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香港中文大学中外合办硕士项目,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此外,合作协议中应对项目的变更、中止和终止等情况作出约定。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中、外文文本的内容应一致。
(三) 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应提交验资证明;
(五)有捐赠的,应提交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
(六)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七)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应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属于所申报项目专用。
申请文件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审核无误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香港中文大学中外合办硕士项目,由外事处呈校领导签发,再报送相关上级机关。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院(系、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外事处作为学校“统一对外”的职能机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的协调管理。
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制定。
第九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帐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具体办法由财务处制定。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第十一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应及时提交下列材料给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由外事处报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1)通过合法渠道引进的教材清单、所开设课程清单及说明;
(2)依法建立的学籍管理制度;
(3)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
第十二条 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历教育的院(系、所)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层次、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以及以及 地方 以及外事处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由外事处报上级审批机关。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变更,举办项目的院(系、所)应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报相关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外事处报国家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终止,举办项目的院(系、所)应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提交详细的项目合作情况总结报告,由外事处报国家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3)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4)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6)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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