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的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哪些内容?
2011年NO.1政策问答
答:2010年6月7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侨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意见》共12条。
《意见》规定,要将华侨华人子女的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对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基本政策是“欢迎就读、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涉及华侨华人子女入学的相关内容,《意见》规定: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回国就读的华人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也可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集中接受华人的学校入学。
涉及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入学的学校资格,《意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资格,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意见》对有关部门相关职责明确规定:各地教育和侨务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拟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工作条件评估。县级及以上侨务行政部门负责华侨华人的身份甄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学校对教职员工多形式进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意见》对学校和教师相关规定是: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对回国就读的华侨华人子女在思想品德上积极引导,在学业上严格要求浙江华侨华人,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华侨华人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全面了解家乡的情况,增进与当地学生的友谊。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侨和涉外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侨和涉外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华侨华人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子女浙江华侨华人,在浙江省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参照《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出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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