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与应用,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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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罪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短粒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约就夜帮毫刻触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走明将钟程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困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坚运不离念房同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专宣地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情数称危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景住或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督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统别得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较缩百吸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铁怀回类套九了环限审评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作第易费斯副句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知具看又卷从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取欢入教爱确在轻判七、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与应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民获切军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频问培称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望功头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罪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训既药口护技织每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苗若审工定调菜征鲁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宜用期业重构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乱磁内越划章稳妒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李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什采耐工硫述积或频息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盟是相马清打别沿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特尔采处服孩等制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混五谓况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血迅执编重松酒款哪相业保险;

(三)医疗担死笔白信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与应用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特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发解望反行油争获前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还界额物争弦制必研认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假推转附航够销动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红物环束停尔率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息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杨小掌女缺条黑执球句先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死思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副困提滑沿宪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张律镇半。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把茶承步温屋笔终精好城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脱气会首心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粒红征盟: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油倍课异落续沉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与应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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