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法考培训,湖北首例培训机构内部讲义试题著作权纠纷案审结,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省首例培训机构内部讲义试题著作权纠纷案已审结。经宜昌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
2015年以来,山东某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培训辅导书籍。
2020年,该公司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两本培训辅导书籍,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上与其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于是,该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方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逢铭:这两本书平均下来是72%左右的抄袭率,甚至于说我们有一些笔误、错误啊,都完全一样。对方就认为说,那你内部使用的这样一个教材,并没有在外面出版发行啊,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不受保护。
没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培训辅导书籍是否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该培训书籍,对试题材料的选择、设计等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判令被告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案件承办法官冯雅婧:我们对原告主张的试题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其中有些是来源于历年的考试真题,但出题者围绕考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我们认为,出题者虽然是受考试大纲知识点的限制,但不同的出题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独立编写的试题会出现不同的表达形式,在著作权法的意义上,只要是你形成了新的表达,那么在作品完成之后,创作者就自动取得了对作品的著作权,是否享有著作权,跟这个作品是否出版是没有关联的。
经法院审理湖北法考培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我省首例培训机构内部讲义试题著作权纠纷案,其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冯雅婧:它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一定的参考、示范意义,包括对社会公众来讲,你的哪些创作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如何规避自己被侵权的风险?都起到了警示、提醒的作用。
、(湖北之声记者:李丹琼、编辑:余飞 通讯员:蔡蕾、石志宏)
郴州法考培训,湖南郴州中院组织开展立案信访工作培训
湖南郴州中院,一座司法力量的堡垒,于近日召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培训活动,旨在提升全市法院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岗位的工作水平郴州法考培训,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这次培训,不仅仅是为了传授知识,更是一次对全市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全面检视和提升。立案信访局通报了2023年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解决困难和瓶颈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和方法。培训内容贴近实际工作,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使参训人员在培训中受益匪浅,对推动立案信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培训采取了视频会议的形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全市各地法院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参与其中,增加了培训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培训师团队对参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应和解答,确保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强了参训人员的学习信心和动力。
湖南郴州中院在会议中指出,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代表了法院的形象,他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持续开展此类培训活动对于提升法院形象、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这次培训不仅对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从业人员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够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水平郴州法考培训,湖南郴州中院组织开展立案信访工作培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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