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考,法考主观题刑法答题踩点——因果关系篇(精华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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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主观题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点法考主观题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点不过好在法考主观题中,刑法所考查的因果关系相对有比较固定的分析思路,这对我们广大考生将是极大利好的。被害人特殊体质中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也是法考主观题中的重点知识。5、法考因果关系篇主观题训练题

作者简介

韦玮,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毕业于英国阿伯丁大学(一等荣誉学位),目前从事法律与计算机交叉领域的研究工作。

1、法考主观题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点

因果关系是法考主观题中重要的考点,关于因果关系的内容,主观题中重要的考点主要有3个,即:因果关系的类型与构成、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作用以及被害人特殊体质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如图1.1所示)

图1.1 法考主观题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点

其中,因果关系的类型与构成主要考查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问题,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作用主要考查介入因素是否会中断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中断因果关系的问题,被害人特殊体质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属于介入因素分析的一种特殊类型。

本文将会从各个考点出发关于法考,法考主观题刑法答题踩点——因果关系篇(精华总结版),结合案例与题目为各位总结答题时因重点考虑的要点,亦称为答题踩点或采分点。

2、考点一:因果关系的类型与构成

什么是因果关系?

在刑法中,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比方说,我打了张三两拳,张三因此恼怒,中风倒地,不省人事。我打了张三两拳,属于危害行为,而张三最终不省人事属于危害结果。分析我打他的行为与他不省人事之间的结果的相关程度的一种分析方式叫做因果关系分析。

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同一个结果的发生,可能并不是单一因素所造成的,比如我打了张三两拳,张三可能并不是因为我打的这两拳而不省人事,可能是因为他看到我长得比较像他的情敌而恼怒,因此恼怒伤肝,风阳上扰,进而不省人事。所以,并不是我有打他两拳的危害行为,就能认定我的行为与他不省人事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现实的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分析往往也比较复杂。

不过好在法考主观题中,刑法所考查的因果关系相对有比较固定的分析思路,这对我们广大考生将是极大利好的。

首先,我们先来一起看看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常见类型吧~

假设考虑有多个危害行为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况,此时的因果关系的类型主要有2种:

(1)重叠的因果关系;

(2)二重的因果关系(即择一的竞合);

接下来将对这两种常考的因果关系类型分别进行介绍。

类型1:重叠的因果关系

假设两个没有意思联络独立的危害行为单独实施均无法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个危害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这两个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而言均是重要的,此时,我们认为这两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均是有因果关系的,这种因果关系叫做重叠的因果关系。

最典型的重叠因果关系的案例就是多方投毒案例。假设我跟张三有仇,恰巧王二虎也觊觎张三妻子的美貌想毒死张三。我给张三茶里下了断肠散,王二虎在张三的碗里投了鹤顶红,张三先喝下茶,再吃下碗里的食物后果然中毒身亡。后警察调查发现,我与王二虎在实施投毒行为前并无联络,且由于我和王二虎胆子都太小,所投毒物的剂量太少故单独均不足以导致张三死亡,而两种毒物叠加后,超过了张三身体对毒物的承受范围进而张三身亡。

在这个多方投毒案中:我投毒的危害行为()+ 王二虎投毒的危害行为( 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

此时认为,我投毒的危害行为与张三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二虎投毒的危害行为与张三死亡结果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经过上面的介绍,可以发现构成重叠的因果关系的要件主要有【记】:

在考试时,如果让考生分析上述类似的因果关系,考生应当在答案中结合案情包含上述构成要件,并指出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指出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下方的例题大家可以熟悉一下答题思路,并自己练习写一下。

例题1:请分析上述的多方投毒案中,谁的行为与张三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大家也可以自己尝试写一下):

上述案件中,我与王二虎的危害行为与张三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我投毒的危害行为与王二虎投毒的危害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彼此独立,这两个危害行为单独实施均无法导致张三死亡,我与王二虎的投毒共同作用导致了张三死亡,而且可以认为我的投毒和王二虎的投毒行为对张三的死亡而言均是重要的,因此,我与王二虎的危害行为与张三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

类型2:二重的因果关系(即择一的竞合)

二重的因果关系,也叫择一的竞合,是指两个没有意思联络独立的危害行为单独实施均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危害行为同时作用,竞合在一起产生危害结果,此时,我们认为这两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的,这种因果关系叫做二重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主要有【记】:

也就是说,在二重的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1(=100%)+ 危害行为2(=100%) => 危害结果的发生

考试时,如果让考生分析案例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若考生判断出该因果关系属于二重的因果关系,则应该在答案中融合案例并包含上述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关于二重的因果关系,大家可以通过下方的例题2进行掌握答题思路。

例题2:张三与王美丽是男女朋友关系,王美丽的闺蜜李天真暗恋张三已久。王美丽厌倦了张三的容颜,欲与张三分手,张三苦求后无果,因爱生恨,故在苹果里放了致命毒药并设计给王美丽服下。刚好此时李天真对王美丽的嫉妒也爆发了,李天真拿着西瓜刀对着王美丽连捅3下,王美丽流血不止身亡。后警察调查发现,张三给王美丽吃的苹果中的毒药足以让王美丽致死,而李天真的3刀对王美丽而言也刀刀致命,足以让王美丽致死。(事实一)

对于事实一,谁的行为与王美丽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参考):上述案件中,张三投毒与李天真捅人的危害行为与王美丽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张三在苹果中投毒的危害行为与李天真捅王美丽的危害行为,两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彼此独立,这两个危害行为单独实施均足以导致王美丽死亡,这两个危害行为同时作用,竞合在一起产生了王美丽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张三投毒与李天真捅人的危害行为与王美丽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重的因果关系。

3、考点二: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作用

所谓的介入因素,是指危害行为(i.e.前行为)到危害结果演变的过程中间插入的其他因素,该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分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应当考虑危害行为到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是否会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下图3.1所示,其中前行为是指危害行为(比如我打张三的两拳),危害结果是指最终发生的结果(比如张三倒地不醒人事的结果),介入因素是指危害行为发生后,危害结果产生前所发生的事情(比如在我打张三两拳后,张三倒地前,天上掉下个易拉罐砸到了张三脑门,这件事就属于介入因素之一)。

图3.1 介入因素模型

一般而言,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不是同时发生的,前行为发生后到介入因素产生的中间一般有明显的可以划分的时间间隔。比如我打张三两拳后,张三并不是立马瞬间倒地,此时在易拉罐砸到张三脑门后,张三才倒地,此时该事件才属于介入因素。特别地,介入因素也有可能发生在危害行为之前,即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介入因素已经存在,比如后面的考点三被害人特殊体质就属于这种特殊的介入因素类型。

在法考主观题刑法考试中,分析介入因素对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影响是常见的考点。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链条。

一般而言,如果要构成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需要满足的要件有【记】:

若不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此时的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链条。

什么叫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

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是指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考生甚至可以认为此时介入因素的发生直接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此处说法并不严谨,但可以依据此判断考题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作用力大的情形】)。

比方说,张三捅了李四两刀后心生悔意,遂开车带李四去医院抢救,此时正值下班高峰堵车,最终李四失血过多死亡。

这个时候,可以将堵车看成是介入因素,此时堵车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中断张三的危害行为与李四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呢?显然,并不是堵车直接导致了李四死亡,堵车这一介入因素对李四死亡结果的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因此不能认为堵车这一介入因素对李四死亡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因此,此时堵车这一介入因素不中断上述案件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什么叫介入因素是独立发生的?

介入因素是独立发生的是指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独立的,而不是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的。比如,我追着张三砍,张三逃跑不小心掉进河里后被淹死,此时可以将我追着张三砍看成前行为,将张三逃跑并掉入河里看成介入因素,将张三被淹死看成危害结果。该例子中,我追着张三砍,张三逃跑是人之常情,张三淘宝并掉入河里的介入因素与我追张三的前行为之间是存在较强关联性的,换言之,该例子中介入因素并不是独立发生的,即此时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我追张三砍的危害行为与张三被淹死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什么叫介入因素是异常的?

介入因素异常,是指介入因素属于低概率事件,概率的高低很多时候会掺杂着较多的主观判断成分,因此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低概率事件),一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方说,张三为了蓄谋杀死李四,在李四睡着时潜入李四房间,将李四家的煤气打开,本想着让李四煤气中毒而死。可是刚打开煤气不久,李四烟瘾犯了,掏出打火机点烟,恰好火花引发了煤气爆炸,李四当场被炸身亡。

在该案例中,张三打开煤气的行为可以看成前行为,李四半夜起床点烟可以看成介入因素,最终李四被炸身亡可以看成危害结果。案例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呢?我们认为,在该案中,李四犯烟瘾并不属于低概率事件,因此李四的点烟行为并不是属于介入因素异常,因此在本案中李四起床点烟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张三开煤气的前行为与李四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再比如,上方提到的送人去医院的路上遇到堵车的介入因素,从概率的角度来说,也可以认为不属于低概率事件,即从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的角度来看该介入因素,路上遇到堵车的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只有当介入因素属于低概率事件,才能认为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此时介入因素才有可能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所以是有可能中断,而不是必然中断,是因为要实现中断因果关系,除了介入因素异常,还应当满足介入因素是独立的等等其他中断构成要件。)

比如,我与张三吵架,张三被我气得面红耳赤都快喘不上气了,恰巧这个时候,远处有一人正在瞄准张三的脑门,只听一枪响,张三应声倒地,后调查发现,那发子弹正中张三要害。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我与张三吵架可以看成是前行为,远处有人暗杀张三可以看成介入因素,张三最终死亡可以看成是危害结果。首先,那发子弹正中张三要害,直接导致了张三的死亡,此时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其次,我气不气张三都不影响对方暗杀张三的行为,介入因素是独立发生的。最后,我与张三吵架的时候,居然有还有人在暗杀张三,别人暗杀张三的介入因素是低概率事件,即介入因素异常。故而在该案件中,虽然张三被我气得面红耳赤都快喘不上气了,但此时别人暗杀张三的介入因素中断了我气张三的前行为与张三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上面韦玮法学为大家已经详细介绍了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作用考点相关的知识,相信大家已经对核心的知识点已经有所掌握。下面将会通过一个例题带大家温习一下考点二。

例题3:张三到他舅舅李四家借钱,李四觉得张三孺子不可教,不想借钱给张三。张三一气之下破口大骂李四是个不肖舅,李四也生气了,想顺手拔下桌旁的台灯好好教训一下张三,结果台灯电线年久失修漏电,李四当场被电到重伤。(事实一)

请分析事实一中,张三的行为与李四重伤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答案(参考):关于本题,大家可以先自行做做练习一下,答案的写作思路可以参考例题1、2的写法,答案中主要考虑本案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是怎样的,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各位同学可以将自己的答案先发到评论区一展才华,我们后续会在韦玮法学中公布参考答案。

4、考点三:被害人特殊体质中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害人特殊体质中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也是法考主观题中的重点知识。被害人特殊体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介入因素,这种介入因素在危害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存在了。

首先为大家先举一个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例:

张某是一个提倡今日事今日毕、办事雷厉风行的公司老板,小王是张某公司旗下一个患有胸痹的程序员。客户希望张某公司的产品赶紧上线,张某让小王在公司通宵加班,凌晨3点,小王突发心肌梗死,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实一)

考试中,一般会要求分析前行为(上述事实一可以将张某让程序员小王加班看成是前行为)与危害结果(e.g. 事实一中的小王死亡)的因果关系,此时一般需要考虑被害人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被害人特殊体质中因果关系分析的核心要点主要有【记】:

例如,对于事实一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其参考答案可以如下:

张某让程序员小王加班的前行为与小王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实施了让程序员小王通宵加班的前行为,在产生程序员小王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存在被害人特殊体质(小王是胸痹患者)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属于低概率事件,即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此,程序员小王胸痹以及心肌梗死这一特殊体质并不能中断张某让小王通宵加班的前行为和小王突发心肌梗死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让程序员小王加班的前行为与小王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法考因果关系篇主观题训练题

练习题:

张三垂涎花姐的美色,遂进入花姐的家对花姐实施了强奸行为。花姐是一个极为传统的女性,觉得受到了奇耻大辱,在张三强奸的过程中,花姐看到身旁有一把剪刀,遂拿着剪刀往自己胸膛一扎关于法考,当场刺破心脏死亡。(事实一)

田某因欠钱某的债务不还,钱某一气之下拿刀欲砍田某,田某逃跑,钱某穷追不舍。田某因为患有重度贫血,没跑多久因为大脑供血不足而死亡,此时钱某尚未砍到田某。(事实二)

问题1:事实一中,请分析张三的行为与花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问题2:事实二中,钱某的行为与田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大家可以做一下练习题,固化一下答题思路。如果你对法考有兴趣,可以关注笔者的百家号哦,点关注,不迷路。

各位同学可以将你的答案写到评论区~

#法考主观题#

法考瑞达培训,离谱!教知识产权的老师竟原封不动抄其他老师教学案例!

对于参加法考或对法考有过一定了解的同学们一定对“刘安琪”、“郄鹏恩”这两位老师不陌生,这两位在商经法的法考教育领域颇有名气,刘安琪为瑞达法考培训机构的培训老师,郄鹏恩是众合教育的老师,两位各自在不同的机构培育着一代代法考生,口碑一直都不错。

刘安琪,山东济南人,商经讲师,对外经贸大学毕业,法学硕士学位,瑞达法考商经法学教师,瑞达注会项目负责人,研究领域为商经法方向,深耕法考培训行业。

今年7月5日,刘安琪在其微博发布长文,将郄鹏恩与其上课时举出的案例及生活经历、教材等进行了对比,其中有很多是刘安琪几年前讲过的案例,被郄鹏恩没有修改便直接引用。

刘安琪微博截图

从其发布的长文来看,郄某不仅没有修改其讲述的案例,并且将刘的生活经历原封不不动的照搬到自己的身上法考瑞达培训,离谱!教知识产权的老师竟原封不动抄其他老师教学案例!,这样看来,属实荒唐。

随后法考瑞达培训,郄某在微博发布了所谓的“道歉声明:

有网友表示:“错就是错了,不要用学生来当挡箭牌”、“全文并没有看出真心悔过的态度”

我个人认为,既然是教法律的,并且是教商经知的老师,不能“知法犯法”,如果其他人不爆出来,那是不是仅凭公司对其的宣传,就可以不断收获一波又一波的学生?建议未来教育机构在选择老师的时候,一定要考察清楚,对学生负责才是最好的。

“教知识产权法的老师一直都在抄袭”,这简直是今年最大的笑话之一了。

法考补习,无法理解高考后的补习

高考成绩揭晓后大部分的同学都在与自己成绩相对应的范围内选择自己向往的学校,少部分人选择补习以备来年的高考。这种现象在前些年是非常盛行的,因为那个时候只要考上了,国家包分配工作。许多学生希望借此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补习就再正常不过了。现在则不同,不管上什么学校出来都要自己应聘工作,所以补习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可是我感觉到这两年,这股风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说陕西省二零二四年高考人数达到了三十一万人,补习学生也高达了三点二万,补习人数占总人数之比达到了百分之十点三。再看全国的情况,全国二零二四参加高考的人数再创历史新高,达到了一千三百七十万人,其中补习生就达到了四百一十三万,补习人数占到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这么多的补习生,让应届生如何与之同台竞技!就业形势严峻,连高考也卷到这种程度!

一小部分学生补习是由于各种原因法考补习,无法理解高考后的补习,对自己的高考发挥不满意,希望通过补习一年,以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可是有着这么多的人补习,不得不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追求更高、更好的成绩,人往高处走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上面过多的消耗时间与精力,靠复读取胜,就不值得提倡了。

考上了专科的学生心不甘法考补习,离本科线比较近,想试一试再奋斗一年,然后考个本科;考上二本的学生想努力考一本;考上一本的学生呢,还想选择一个好一点的学校,再补一年也无可厚非的。可是有些考上985 、211双一流学校的学生仍然选择补习,真的让人不可思议。这些人无非是冲着中国最高的学府清华、北大去的,全国一千多万考生,清华北大只有那么些招生名额,有必要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吗?自己努力了,内心无愧,量力而行,何必要执着于某个特定的目标!

如果心想事成,经过一年的努力达到了自己目标,这还好说;如果不如意,或者说许多人补习之后,发现竟然大不如前,只有无奈的接受。所以想补习的学生,还是要三思而后行,且不可一时头脑发热,盲目从众,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

最奇葩的是我今天听到一个学校招补习班的标准,要求高考成绩六百七十分以上才有资格报名,想想都可怕。六百七十分,基本上是中国前十名大学的招生对象。这个分数是多少学子可望而不可求的,属于学霸级别的人才拥有的,但是仍然要补习,太令人不可思议了。如此下去啊,中等生和后进生努力还有何希望可言吗?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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