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南京邮电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第二条我校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第九条已注册人员四年内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九条申请答辩时,需提交《南京邮电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家推荐书》两份。

(校研发〔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与授予应届毕业硕士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学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手续,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课程考试与认可

第五条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指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科研鉴定成果或科研项目获奖等),可向我校提出课程考试申请。

第六条每年5月受理在职人员的硕士课程考试申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可持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学士学位证书及大学阶段的成绩单)和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到我校研究生部申请,填写相应表格。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第七条已注册人员必须在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后四年内,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已注册人员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全部课程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因故变更须在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申请。

第八条已注册人员的课程考试一律在注册后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同一评分标准进行,否则不予认可。成绩合格者记录在考试成绩档案中。如考试不合格,允许重考。

第九条已注册人员四年内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已注册人员的课程学习可采取跟随我校硕士生同堂上课、自学等多种形式。但课程考试必须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需要跟随我校硕士生同堂上课者,应到研究生部办理旁听手续。

第三章 聘选导师

第十一条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需要聘请导师,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聘请导师登记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人员的导师必须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确认,同等学力人员应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进度。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是保证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同等学力人员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填写《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由导师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如开题报告未通过,应在一个月内重作开题报告,仍不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人员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开题报告提交一年以后才可申请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同等学力人员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论文,并附送有关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书写应严格符合《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中的要求。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凡我校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开题满一年,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答辩时,需提交《南京邮电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家推荐书》两份。两位推荐人为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推荐书着重就申请人在完成论文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介绍。两位推荐人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条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送审三本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前需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张贴公布。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秘书向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职称;答辩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秘书向会议介绍研究生简历、学习成绩、是否修完规定课程、是否有资格参加答辩。

4.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占半小时)。

5.答辩委员会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回答。

6.答辩委员会进行闭门会议,作出答辩评价,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7.对通过答辩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还需修改与完善的内容提出意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投票表决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闭门会议的主要议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论文评审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

4.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2)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3)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5)对是否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对不通过答辩的论文,是否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之后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并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答辩人在答辩中,必须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二十八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两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研究生部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未通过,则此次申请无效。

第九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三十条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对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做出授予、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会议有效。由研究生部向会议报告申请人的情况。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3.其它经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三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凡是江苏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出现“不合格”者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南京邮电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其学位论文必须修改、盲审并重新组织答辩,答辩通过之后方可保留学位;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若两年内仍没有完成修改和重新答辩,取消已授予的学位。抽检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继续负责做好该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等学力的研究生院,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补充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补充规定

(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特对《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条 针对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费缴纳与退费、资格年限与注销、质量保障与事故处理等重要内容管理。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严防出现影响学校整体发展和学校社会声誉的重大办学事故,对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组织严肃处理,对不遵守本补充规定的个人严厉惩治。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院应向同等学力人员及其导师明确告知相关学费标准、学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及有关管理政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须签署申请学位政策知晓书后,方可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实行两级审核,即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复审。资格审查、学费缴纳与各教育教学环节均须本人办理,不得由第三方组织或他人代办。通过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准予于下一学期随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一同入学。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六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根据当年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本人培养计划。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中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由学院统筹安排,与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一同授课,不得单独开班,并由学院于每学期规定时间内与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课表一同向研究生院备案。

严禁学院组织公共课程教学,严禁承担公共课程的学院和教师私自承接公共课程教学。严禁“先上课后入学”。

第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通过人员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定,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课程审批前所修课程成绩不予认定。严禁任课教师向不在授课名单中的人员给出课程成绩。

第八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1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含除学位论文开题外的所有必修环节,下同)且成绩合格。确需重修、缓考的,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第2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

第四章 学费缴纳与退费

第九条 结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清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实行分阶段收费和合理退费,建立适时分流机制。

第十条 课程学习环节按所选课程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选课当年标准执行。免修课程不予退费。第2次重修课程须重新按学分缴纳学费。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为资格审查通过当年标准总学费的1/4。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学费为资格审查通过当年标准总学费减去课程学习环节学费和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环节学费按学期与所选学分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课程学习环节完成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学费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完成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未按标准、时间缴纳学费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严格按照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业进度收取相应教育教学环节学费,严禁提前、超标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环节缴费后60日内,未进行本环节学业的,可申请退还本环节学费。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缴费后90日内,未进行本环节学业的,可申请退还本环节学费。除上述可申请退费的情况外,已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资格年限与注销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过6年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本次申请无效。对取得入学资格超过3年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每学期予以学业预警。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学院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资格注销工作。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申请无效,学校注销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累计2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2年,未达到课程学习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开题环节缴费后,1年内未完成开题或开题未通过的;

(四)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缴费后,2年内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学位论文评审3次未通过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

(七)申请退费并完成的;

(八)6年未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环节、达到要求的;

(九)由第三方组织或他人代办手续或办理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退出申请资格的,经导师同意、学院院长审核和研究生院院务会审批,办理退出手续。办理了退出手续的人员,课程学习环节已完成的,可申请获得课程学习结业证明。

须由学校作出注销资格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注销资格建议、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必要时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审定。

第六章 质量保障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签署规范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承诺书。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费缴纳与退费、资格年限与注销、质量保障等,因人为原因或过失给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与程序严肃处理。

事故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由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师德师风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法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级别按下列规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事故(Ⅰ级):

(一)未经学校批准违规设立面向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校外教学机构的;

(二)违规收取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费用,涉及金额较大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签署协助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办理资格审查、开展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教学培养等合作协议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或未经资格审查向有关人员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教育教学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事故(Ⅱ级):

(一)未经学校批准违规开展面向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校外教学的;

(二)违规收取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费用,涉及金额较小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签署协助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办理入学、开展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教学培养等合作协议,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或未经资格审查向有关人员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教育教学的同等学力的研究生院,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他符合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规定的一般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Ⅱ级)和重大事故(Ⅰ级),纳入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进行级别认定。

其他未列出的事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参照认定。

第十九条 对认定出现一般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Ⅱ级)和重大事故(Ⅰ级)的个人,按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因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管理出现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被认定出现一般事故(Ⅲ级)的学院,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扣减10%,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处理同等学力的研究生院,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补充规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报批评。

被认定出现严重事故(Ⅱ级)的学院,下一年度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30%,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15%,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扣减50%,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惩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布置会上通报批评,该学院同等学力博士学位入学资格审查暂停5年。

被认定出现重大事故(Ⅰ级)的学院,下一年度该学院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50%、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20%,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全部扣减,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严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工作布置会、全校工作布置会上通报批评,该学院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暂停10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进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情况抽检评估。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学院进行整改;问题达到事故认定级别的,按上述条款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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