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章

剑桥大学博士后,剑桥大学博士后含金量,剑桥大学博士后王京刚,剑桥大学博士后申请

1、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于2014年(含)7月前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者。4、学位授予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术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师范大学是山东省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是山东省首批重点建设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学校分千佛山校区、长清湖校区两个校区办学。学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5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22个。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17年我校继续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具体接受申请的学科专业见《专业目录》。

一、报名条件

1、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于2014年(含)7月前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者。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应在三年内发表或出版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或专著,或于报名后补修所申请专业2-4门本科段主干课程(具体补修科目见“专业目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报名手续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申请人在2017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之间,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账户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章,如实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上传一张蓝色背景的证件照电子照片以备学位授予时使用,随后提交学位申请,仔细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2、现场确认:2017年6月16日到校办理资格认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千佛山校区办公楼三层0322房间)。资格认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3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原件真实”本人签字,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各2份); ②学历证明(登录学信网认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份); ③交纳第一期学费(全额学费的50%)。资格审核通过后,需现场采集图像和指纹信息以备参加外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使用,报名时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三、课程学习和考试

1、经我校审查确定具有申请资格并同意接受者,现场确认并交费后进入课程学习阶段。应学课程见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学习可按申请专业的要求,跟在校研究生随读等方式学习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课程考试:基础外语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申请专业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已列为学科综合国家统一考试的专业需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其它课程考试须与我校同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同时、同卷进行。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八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八年内未全部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1、申请人可在课程学习期间或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应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开题前交纳第二阶段费用(全额学费的50%)。

2、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完成学位论文,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3、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审查。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

4、学位授予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术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学位费用

1、学费20000元(分课程学习、论文指导与答辩两个阶段缴纳)。

2、学员学习期间食宿自理,书籍资料费、学位论文打印费、到校听课参加考试和论文答辩的差旅费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本人负担。

3、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可以办理中止学习手续,但所交的费用一般不退。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10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申请人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课程学习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九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4)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进入论文研习阶段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四)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IM收录论文等同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及以上,和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申请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2篇须是第一作者),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须是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其他科研成果按如下方法折算: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折算为1篇SCI、EI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折算为1篇一级期刊论文。

(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和教材)每满10万字可折算1篇一级期刊论文。

(三)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2篇SCI、EI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选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一般于夏季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书面鉴定意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该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我校该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 则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1、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2、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术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3、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八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九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明;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2、论文评阅。(1) 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3、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质量监督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会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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