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元移民 2018-01-29 16:16
美国L1签证申请中,移民官要审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美国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来经营公司。这源于美国移民法规的规定。问题是,多大的办公室算“足够”呢?美国的成文移民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下列的一个判例中得到答案。
2012年1月3日,美国移民局的上诉机构AAO(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了一个判例。案例中涉及到的美国公司是加州的一个管理咨询公司,为其CEO提交了L1申请。美国移民局拒绝了该申请,理由之一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来经营公司。
在该公司提交给移民局的资料中,有一份办公室分租协议。协议中约定该管理咨询公司分租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网线。另外约定,如果将来增加人员l1签证申请条件,则按照增加的人员数量增加房租。
但这份分租协议没有被移民局接受,最终作为理由之一拒绝了该L1申请。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上诉,上诉到行政上诉办公室(AAO)。
AAO经过审理,推翻了移民局在该问题上的决定。AAO认为,申请人的分租协议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该协议证明了该公司有足够的场所经营公司。AAO同时认为,移民局只是把目光放在了该协议的一部分,即一张办公桌上,而没有充分考虑后边的约定,就是如果将来增加人员l1签证申请条件,则按照增加的人员数量增加房租。AAO最后认为,虽然该公司租赁办公室的协议有些不合常规,但总体来说是符合移民法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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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虽然移民局官网上是这么写的,但各位还是要以自己的下签信上的为准澳大利亚学生签证,因为小编就遇到过一个case,主申请人是新南的在读,但他的配偶的下签信上却还是写只能一周工作20小时。 […]
[…] 就我个人而言,我把这个事情上升到原则性问题来说比较好。凡事有轻重缓急,人有亲近远疏,哪怕不是办公室聚餐,自己有很重要的事,推不掉也必须推掉。如果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推掉办公室聚餐那样是不可取的。我们先来说说团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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