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名人,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侨务工作历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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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中,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始终与党和祖国命运与共、同心同德。据统计,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全国党员420人,其中在海外从事华侨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就有44人。华讲所时期的保护华侨、建立华侨革命统一战线的侨务政策,后来逐渐演变成我们党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

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侨务工作历程(上)

2021年NO.6庆祝建党100周年作者:董珍祥 张晓彤

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中,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始终与党和祖国命运与共、同心同德。侨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长期战略性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变化。梳理和回顾建党百年来党和国家侨务工作历程,对于我们始终牢记党对侨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侨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有着重要意义。

一、第一个时期:建党初期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俄等协约国因国内青壮年参战导致劳工短缺,在华大规模招募华工。对于这些在国外遭受残酷剥削和压榨的海外同胞,还处于共产主义小组阶段的中国共产党就给予深切的同情和支持。我们党在建立之后,依然坚定不移地实行保护华侨的政策,并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使保护华侨的政策效果得以实现。

(一)党的华侨工作重心

1.国外方面。动员苏俄、旅欧华人中的共产党组织,积极将华侨和华人组织起来,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争取苏维埃政府的帮助,尽力维护华侨的权益。在西欧,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就十分重视华工工作,当年周恩来、赵世炎等同志常到法国巴黎、比央古、蒙达尼等地的华工和留学生中宣传演讲,组织华工学习文化,使旅欧党团组织获得广大华工和留学生的支持。

2.国内方面。我们党的华侨工作也有积极进展,主要是发动海外同胞参加国内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推动落实孙中山确立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推动国民党加快改组步伐,以早日实现国共合作。据统计,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全国党员420人,其中在海外从事华侨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就有44人。

(二)重要事件与成就

1.成立华侨协会。根据国民党“二大”关于以实力保护华侨的决议案,大会结束后即着手组建华侨协会。华侨协会是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旗帜下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华侨群众团体,在坚决支持国内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同时,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对海外同胞的压迫,对维护华侨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2.支持北伐战争。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伐战争期间,各国先后组织的华侨北伐后援会分会达500多个,会员约100万人。在各地华侨北伐后援会的组织领导下,广大华侨支援北伐战争的军饷达100万大洋,另有装甲车、枪支弹药、医药用品等一大批物资,许多华侨优秀儿女回国参加北伐。

3.合作创办华讲所。北伐战争时期,我们党还与国民党合作,创办中国国民党党立华侨运动讲习所,培养华侨运动骨干。华讲所时期的保护华侨、建立华侨革命统一战线的侨务政策,后来逐渐演变成我们党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

二、第二个时期:抗战时期

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决定性因素,党在组织和领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中归国华侨名人,华侨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党的华侨政策

1.进一步明确党对海外侨胞的态度,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发展。1938年3月,毛泽东和周恩来同志在延安会见“马来亚华侨抗敌后援会”代表团时,高度赞扬广大华侨的爱国抗日行动,并向全体海外华侨发出号召:“全体华侨同志应该好好团结,援助祖国,战胜日寇”。同时,表明“共产党是关心海外侨胞的,愿意与全体侨胞建立抗日统一战线”。1940年7月,党中央发表的《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第十七条特别强调,要“加强华侨工作,设法向印度、缅甸、荷印、安南、暹罗、菲律宾的民族独立运动取得联系,尽量给以帮助,使它们的斗争与我们的斗争配合起来”。

2.充分肯定海外侨胞的抗日救亡运动和对祖国对民族的贡献。1938年3月,毛泽东同志为华侨战地记者通讯团题词称赞:“侨胞用一切力量援助祖国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而斗争。”党的机关报《新华日报》也赞扬海外千万侨胞在中华民族革命事业的历史上,建立不朽的功勋,“给国内同胞以极大的鼓励和奋勉”,指出“这种爱护祖国,积极参加抗战的热忱,真值得我们赞佩!”并“向热诚救国,踊跃捐输,和远涉重洋,回国参战之侨胞,致无限的敬意!”1939年7月,朱德同志代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八路军总部,致函印尼《华侨日报》,指出“侨胞对祖国抗战,多方援助,凡我前线士卒,无不感奋”。

3.进一步加强对海外华侨的抗日宣传组织工作。1938年初,党中央在香港设立中共南方工作委员会香港办事处,展开对南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1938年秋,我们党还从延安抗大、鲁迅艺术学院、陕北公学等学校中选拔多名优秀华侨共产党员和青年学生组成海外工作团,朱德同志亲自任主任,派遣华侨青年到南洋开展华侨统战工作。1940年初,党中央在指示中共琼崖特委扩大抗日武装时,要求他们“主要依靠人民筹给,并可求助于华侨”,“把琼岛创造为争取900万南洋华侨的根据地”。

4.号召华侨加强内部团结,积极投入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1941年12月,日本法西斯发动太平洋战争。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要“加强南洋及各地华侨同胞的内部团结,反对一部分人的挑拨离间行为,同时全体华侨应与各友邦政府及各本地民族协同一致,反对日本法西斯的进攻。”号召侨胞以诚挚的态度,不惮烦琐,说服和影响土著民族及当地政府当局密切合作,以增强抗日力量,并要求“华侨中的共产党员应当以身作则,与各阶层侨胞推诚相与,拥护华侨中有声望的领袖积极领导抗日工作,并与当地我国使馆通力合作”。1942年初,党中央还成立以朱德同志为书记的“海外工作委员会”和以朱德同志为组长的中央政策研究室海外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南洋局势和海外华侨的抗日武装问题,以便更广泛地团结一切反法西斯的力量。

5.保护华侨在海外的正当权益,给难侨以切实帮助。一方面,坚持保护华侨在海外的正当权益。针对华侨居留国政府排挤华侨,严格限制侨民移入,我们党敦促国民党当局和民众团体给予华侨以应有的援助,提出应采取各种步骤,帮助解除华侨在居留上和职业上所遭受的迫害。另一方面,在欧亚局势发生剧变,出现大批难侨,而国民党政府又消极救侨时,我们党提出中国政府应该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回来侨胞尽量予以便利优待,制定具体周详的办法,切实施行便利华侨投资国内的原则,尽一切可能给予侨胞造成便利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尽量施展其才能,发挥其爱国热忱。

6.鼓励海外华侨回国投资,欢迎华侨到边区兴办实业。1941年5月,党中央批准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八条规定:“欢迎海外华侨来边区求学,参加抗日工作或兴办实业”,并强调华侨在边区投资“必定能够享受边区政府的特殊优待和切实保障”。朱德同志也发出号召,“欢迎华侨资本家向边区投资,边区政府一定保护他们的利益。”

(二)党的归侨侨眷政策

抗战时期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大批华侨纷纷回到祖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立即在延安《解放日报》上发出“救济归侨”的呼吁,指出“归侨问题不仅在目前即在今后一个时期中,也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明确表达优待归侨“是我们革命者应尽的天职”的态度,并敦请国民党政府迅速动员国人助赈。这也是党对归侨侨眷的基本态度和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

1939年7月,在延安边区政府里成立“南洋华侨回国服务团驻延办事处”,旨在团结动员各地侨胞参加祖国抗战救国及海外宣传工作,发动侨胞募捐归国华侨名人,并研究华侨问题。1940年9月,延安华侨救国联合会成立,鼓励“延安华侨应该起核心作用,以推动全世界千余万华侨同胞积极参加祖国抗战”。在华侨救国联合会举行第二次、第三次大会时,朱德同志两度参加会议并发表讲话,欢迎他们参加边区的经济建设活动,希望他们“加强对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宣传”。同时,边区有许多回国参战的华侨青年以及华侨子女。他们大多被安排在抗大、女大、鲁迅艺术学院、陕北公学等学习,并得到鼓励经常下乡开展各种社会活动,接受实践锻炼。

三、第三个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揭开新的篇章。新中国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侨务机构和华侨组织,并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需要制定各项侨务方针政策。

(一)侨务政策

1.第一阶段(1949—1954年):华侨在政治上认同、经济上支援新中国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1953年全国政协庆祝国庆的口号提出:“国外华侨团结起来,爱护祖国,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具体表现在:号召海外侨胞组成海外统一战线、保护与促进海外华侨以侨汇为中心支援祖国建设、明确海外同胞的侨民性质以及侨报和侨教的中心任务是宣传爱国主义和培养爱国华侨后代等方面。新中国的建立使海外侨胞看到中华民族振兴的希望,激起侨胞服务祖国的爱国热情。然而,华侨在政治上认同新中国,行动上配合中国政府的各种号召,进一步激起住在国政府的恐慌,迫害华侨的事件在“反共”的借口下愈演愈烈。在此情形下,保护国外侨民成为中国政府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据不完全统计,1949—1953年底,中国政府接待和安置的难侨不下2万人。

2.第二阶段(1954—1959年):鼓励华侨融入当地社会。1954年以后,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的政策发生变化。一是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为改善和发展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率团参加万隆亚非会议,与印尼政府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中双方政府确定华侨选择国籍的自愿原则。二是华文报刊和教育面向当地。1957年,廖承志在中侨委扩大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教育华侨了解万隆会议以后的新时代,已经是亚非一家,侨胞应有远大的眼光。国外华侨报纸也应转变方向,以报道当地消息为主。”中侨委在鼓励华侨维护、坚持与兴办华文教育的基础上,更明确提出国外华侨学校应教育华侨子女熟悉当地语言、文字、历史和地理,仅保留一定时数的华文课程。三是教育华侨防止民族主义和大华侨主义,遵守当地法令。由于东南亚华侨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很多人既不愿选择当地国籍,也不愿学习当地语言文化,因此,劝导华侨在政治上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在社会关系上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对于维护中国与侨居国政府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3.第三阶段(1959—1965年):以撤侨为中心的“三好”政策。东南亚多国政府针对华侨颁布法令,加紧对华侨华人进行排斥和迫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也不断在华侨问题上进行挑拨。1958年8月,美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共产党中国政府备忘录”,再度指责华侨是中国政府的“第五纵队”,在东南亚搞颠覆活动。这些因素导致华侨不但难以成为中国与当地国的“友好使者”,而且较易引起外交上的纠纷。1958年底,为全面解决华侨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三好”政策,即: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很好;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同样好;华侨愿意回国参加祖国建设的,也好。随着印尼和印度大规模排华活动的加剧,中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强调,中国政府随时准备接纳不愿继续留在侨居国、也不愿归化于当地的华侨。

1960年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负责统筹归国华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闽、粤、桂、滇等省区和华侨入境港口设立专门接待、安排难侨的组织和机构。到1960年底,约9.4万名难侨从印尼撤回中国,1961年又有大约万名难侨回国。到1962年下半年,印度共驱逐200多名华侨出境。1962年10月,中印边境战争爆发后,印度政府下令将约2000名华侨和华人拘捕,投入集中营。中国外交部就此提出严重和最严重抗议,并表示派船将所有难侨接回国内。1963年3月,首批赴印度接运华侨的光华、新华二轮在广州启航。当年,中国政府从印度接回华侨约2300余人。1965年印尼“9.30”事件后,印尼右派势力又掀起一轮排华热潮。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先后十余次照会印尼政府抗议排华暴行,并表示中国政府愿意派船接回难侨。1966—1967年,约有4000多名印尼难侨回国。

(二)侨务法治建设

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兴。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侨务工作很重视,曾下发批转不少有关侨务工作的文件、指示及规定,对于建国初期侨务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1.海外侨务政策方面。1952年1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分析新中国建立之初各侨居国的情况及华侨的反应,进而指明当前“我国侨民政策的中心点”是:“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为华侨服务,收容被迫回国难侨”;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团结多数华侨,打击“蒋帮的反动势力”,“结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对帝国主义和当地政府的迫害行为”进行斗争;全体海外侨胞要严格遵守《政协纲领》和我国的外交政策,“不应参加以直接推翻当地政府为目的的活动”。指示申明,我党不在海外华侨中建立组织,原有的组织“应经过一定步骤做到最后宣布取消”;同时劝告国内各民主党派“不要建立其海外支部”。

2.“双重国籍”方面。1951年5月,中央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过三点批示,1953年4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1955年4月,中国和印尼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规定:凡同时具有中国和印尼国籍的人,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选择其中一国国籍,选择一种国籍后即丧失另一国国籍。此后,按此原则我国政府相继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妥善地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3.华侨、归侨及侨眷的土地财产方面。1950年11月6日,政务院公布《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在建国初的土改中,如何处理华侨、归侨及侨眷的土地财产作明确的规定。该办法主要是消灭地主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对侨胞、侨眷作适当照顾。

4.申请使用荒山荒地方面。195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规定华侨可以向县、市以上地方政府机关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允许采用“私资经营”“公私合营”“个体经营”“合作社经营”等方式经营使用等内容。该条例对华侨回国从事农、林、牧业投资起到促进作用。

5.归侨安置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归侨日益增多。1954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处理回国华侨就业问题的指示》,对归侨的安置作具体规定:年龄大、无技术、文化低的一般归侨劳动力,要发给安家费,在侨乡“尽量动员其从事农业生产”,无技术又不愿参加农业生产者,“尽量安置国家商业或合作社部门”;有文化的青年可送工厂当学徒或送技术训练班、学校;“对手工业者发适当的资金或贷款,辅助其生产合作”等。

6.保护侨汇方面。1952年12月和1955年2月,中央先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及中侨委党组关于侨汇等问题的两个报告,总结建国以来侨汇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明确“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保护侨汇政策“是国家的长远政策”。任何个人或机关团体不得干涉侨眷使用侨汇的自由或强迫向侨眷借贷,更不得挪用、侵吞、盗取和积压侨汇。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修建房屋”以及投入和赞助“公益事业”等,并为其提供便利和指导帮助。

(参考文献略,未完待续。作者分别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议案处干部)

出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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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ISSN 1672-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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