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贵祥:中国改革开放与华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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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国改革开放与华侨投资有关新时期对外开放政策包括吸收和利用外资政策,学术界已有深入研究,而对其中的华侨投资政策及投资问题则缺乏专门研究,这里即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一)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区别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华侨政策的要点是:“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之一。(三)对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华侨投资政策的基本结论

主讲人:任贵祥 中央党史研究室宣教局副局长、研究员

主 题:中国改革开放与华侨投资

讲座要点

一、新时期我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二、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取得的绩效

三、对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评价

讲座全文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有关新时期对外开放政策包括吸收和利用外资政策,学术界已有深入研究,而对其中的华侨投资政策及投资问题则缺乏专门研究,这里即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一、新时期我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由于“左”倾错误和极左思潮严重泛滥,使侨务领域成为“重灾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全面拨乱方正,侨务领域出现了重大转折。推动和实现这一转折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

1979年1月,邓小平说:“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为了吸引外资尤其是海外华商资本,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式和人才,邓小平提出了开办经济特区、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和新思路。正是在邓小平侨务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新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包括侨资的法规条例。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指出:“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的优惠。”1985年4月2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共11条。第二条为:“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第三条规定: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11项优惠。《暂行规定》是新时期最早的有关华侨投资的规定。较之改革开放前的相关法规条例,《暂行规定》有很大突破,其重大的突破点是允许鼓励属于完全私有性质的海外华商资本在大陆独立存在发展,允许投资形式的多样性。

1990年8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简称《规定》),共22条。其中第一条为:“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第二条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第三条为:“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产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五)购买房产。”《规定》发布后,《暂行规定》废止。可见,《规定》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比《暂行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更加开放。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但优惠待遇有所减少。这主要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外资大量涌入,优惠幅度自然随之调整,也表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发展。

199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对利用外资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对外资的这种认识,当然适用于侨资。

随着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发展,200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目的在于“依法维护海外华侨在国内投资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中国对侨资管理的规范化。

以上介绍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的有代表性、具有典型意义的华侨投资法规条例。此外,还颁布了一些其他相关法规条例,不再加以介绍。

除此中央政府之外,各省、区、市尤其是粤闽滇桂、海南等传统侨乡,以及后来的新兴侨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侨资政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颁布了吸引外资包括侨资的法规条例,或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法规条例,构成了中国新时期的华侨投资政策。说明了新时期我国对华侨投资的重视、做了大量立法工作,并制定专门的华侨投资政策;从中还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条例对华侨华人投资是与港澳台商投资一起作为外资看待的。

华侨投资

二、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取得的绩效

新时期的华侨投资政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华侨投资,而这种作用是通过新时期海外华商大规模地来华投资及其发挥作用体现出来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海外华商到中国大陆投资,还未见到专门而确切的统计数字。因为他们当中既有大量的独资企业,又有许多是与外商、港澳台商合作的企业,还有国营企业的参股者。国家统计部门对这些投资并未分门别类的加以统计,而是笼统归地类为外资。

有学者对1979年至21世纪初华侨华人对中国大陆投资的概况做了介绍,认为此间华侨华人直接向中国大陆头或通过香港的“转口投资”总额,至2000年底累计约为763亿美元,约占全部外资的22%。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海外华商在中国投资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投资规模、数额不断扩大。所谓投资数额大,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投资总额大。如按763亿美元算,折合成人民币5000多亿元,可见投资数额之大。二是占外资的比例大。改革开放期间海外华资占在华外资的百分比最高时达60%至70%。三是华商个体投资数目大。截至1994年,马来西亚郭鹤年和泰国谢国民在华投资总额分别超过40亿美元;2002年印尼三林集团通过香港子公司一次在重庆投资30亿元人民币开发融侨半岛房地产。

第二,投资地区广泛。以前华侨华人投资多在东南侨乡、沿海一带,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商投资逐步由东向西辐射,由南向北延伸,由沿海向内陆扩散,由祖籍地向非祖籍地区扩展。甚至过去海外华商无人投资的北方和大西北、大西南现在也有投资。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去美国创业的新移民、美国成功集团总裁李玉玲,2000年8月,在新疆乌鲁木齐投资5亿元人民币于小西门旧城改造“成功广场”项目。再如2003年国务院侨办开展了“2000—2002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当选者分布在19个省区市,其中闽粤占一半,投资中西部的侨资企业榜上有名。

第三,投资领域拓宽。改革开放以前,华侨向国内投资领域主要为农产品加工、制鞋、服装、纺织、五金、塑胶、建材、食品、交通运输等传统行业。改革开放之初,华侨华人投资宾馆、酒店等服务性行业所占比重较大;此后,有些华商资本转向商业、房地产业;再以后,则扩大到能源、冶金、机械、化工、建筑、林业、旅游、服务、金融业以及科技含量较高的电讯等领域。

第四,投资形式多种多样。改革开放前华侨投资按国家规定均投入国营企业,投资到私营企业的微乎其微。改革开放后,海外华商对祖籍国的投资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既有独资,也有合资、合作;即有创办新企业,又有改造“嫁接”原有企业;即有单独零星办厂,也有集中成片设厂;即有个别产业投资,又有连锁开发;即有合营联营,还有“租赁”、“参股”、“股票”等等无所不有。创造了“以侨引侨”、“以侨引外”、“以侨引台”、“侨港台外联合投资”等一系列投资方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我不分。

第五,起点和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改革开放后海外华商向祖籍国投资,大多是国内薄弱的产业、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参与“三来一补”到分散办厂,由土地成片开发再到组建企业集团,海外华商总是走在前列。由于他们自身拥有引进、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方法和开拓国际市场等优势,所以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良好,能够迅速将产业优势转化为产值优势、创汇优势和利税优势。如马来西亚华商林建中1983年4月与深圳华侨城合资建立华侨晒图纸厂,从美国引进先进设备,生产高级晒图纸,填补了中国该项技术的空白。1996年福州市有两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其中之一就是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1996年工业总产值达79.15亿元,出口创汇6.68亿美元,仅税收一项就超过9000万元。

需要说明的两点是:一是改革开放后华侨华人大规模来华投资,主要是中国改革开放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吸引外资政策及经济规律运行两者合理的结果,并非是单纯的爱国因素。二是根据资本的特性及其运行规律,海外华商在华投资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在客观上大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并有相当部分资本自然而然地流入其居住国,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而居住国同样获益。因此,其投资的结果是双赢或共赢。

新时期中国制定的华侨投资政策,吸引了大量海外华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一,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对外开放事业。新时期我国制定的吸引外资政策包括华侨投资政策,本身就是“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对外开放早期具有标志性的经济特区的设立,就是基于港澳和海外侨胞的因素。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外商正在观望时,海外华商率先进入大陆投资,是对外开放“排头兵”。如1979年国家外资委批准的北京三家合资的外方合作者均为华商;1981年底以前,最早创办的48家合资企业中,海外和港澳华商28家,占60%。他们登陆成功,起到了某种示范和引领作用,“引起西方企业家们的注意”。

其二,推动了中国经济尤其侨乡的大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收外资包括海外华资发展经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纵向统计,从改革开放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吸收外资约6224亿美元,其中海外华商或华商主导的投资约达4170亿美元(包括港澳台商资本),约占投资总额的67%;再看横向统计,以1997年的税收为例华侨投资,本年全国财政收入为8462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商企业上缴的税额约为860亿元人民币,约占1/10。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海外华商资本对于推动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三,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缓解了城乡就业的困难。中国是世界上劳动力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又是劳动力最廉价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由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模式,处于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出现大量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情况,城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形成数量巨大的廉价剩余劳动力。海外华商来华投资创办企业,为大批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大大缓解了就业压力及国家负担。进入新世纪,全国外企就业人数达2300万人,仅广东一省即约1000万人,福建省外企从业人员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1/4。仅泰国正大卜蜂集团在华的农牧业直接就业人口约6万人,间接就业人口达上百万人。

其四,加快了乡村城市化的进程。中国最先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及随后开放的沿海沿江城市建设发展日新月异,与吸收外资包括侨资关系密切。在侨乡和华商投资比较集中的中小城镇乃至某些乡镇的建设发展突飞猛进。如粤闽等省多地撤县改市,“城市群带”、“卫星城镇”拔地而起。其中吸收外资包括侨资开发、建设起到特殊的作用。再如,进入21世纪初,浙江省青田县约有4亿元侨资投入城市建设项目。据有关部门评价公布的“首批投资硬件环境40优城市”、中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中,有不少是重点侨乡市、县。

海外华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作用还有,调整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并日趋合理化,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促进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规模扩大,以及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发展等。

三、对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评价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新中国60多年来华侨投资政策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可将这两个时期的华侨投资政策概括为这两种类型: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型、突出强调公有制为特征的华侨投资政策;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导型、以混合所有制为特征的华侨投资政策。显然,这两种类型的华侨投资政策的内容和效果截然不同。

(一)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区别

新中国建立初期,与国家确定的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制定了相应的华侨投资的政策。1951年政务院召开辅导华侨投资的座谈会,重申华侨投资应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1956年6月,中央规定华侨投资的方针为:根据国家计划经济的需要,照顾投资人的愿望,以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为主,采用合作经营或公私合营的形式,并可允许个别私资经营,主动引导他们有计划地改造为社会主义企业。1957年8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规定,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华侨主要优待为:其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投资年满12年者可以收回股金,其股息年息8厘,均以人民币支付,其所得股息经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汇往国外,但不得超过当年股息的50%,投资者如要求工作则优先录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国家主要扶植国营华侨投资公司。1957年成立的全国性“华侨投资总公司”,投资国营企业成为华侨在国内投资的唯一形式。截至1963年,华侨投资公司兴建厂矿企业计100余家;到1970年被撤销为止,共吸收华侨华人投资约5700万美元。再加上华侨的其他投资,总计在1亿美元左右。

华侨投资公司是国家经营的侨资信托企业,华侨以购买公司企业股票的形式间接投资,华侨投资资金和投资的企业都由国家统一调配管理,华侨按银行存款形式领取股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对企业经营好坏不承担任何风险。企业经营吃大锅饭,效益低下,没有活力和竞争机制,工人没有干劲。如此没有把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投资者既无责任心,又不愿多投资。总路线公布,多数华侨怕社会主义就要到来,资金被没收,“对回国投资犹豫观望”,使南洋大量华资流入港台和欧美等地,造成无形的损失。由于政策方面存在偏差和失误,华侨的爱国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其丰富资源未能加以有效利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华侨政策的要点是:“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之一。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定性,与改革开放前的华侨投资政策有两点不同:一是外商投资(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台商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它们“是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这正如1981年泰国华商李引桐针对厦门经济特区向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那样:厦门市应该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外国资本、华侨和港澳同胞资本、独立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及国营经济多种形式并存的港口城市。这道出了投资者的愿望。

(二)不同经济体制和华侨投资政策导致了相差悬殊的效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华侨华人向祖籍国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至1966年为第一阶段,此间中国共吸收海外侨资总额约为1亿美元;1966年至今1978年第二阶段,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错误的影响,本阶段华侨华人向中国大陆基本没有投资;1979年至2000年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中国累计吸收利用外资约5000多亿美元,其中华侨华人资本约763亿美元。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的时限各30年左右,但吸收侨资的数额约为763:1,两者相差的是天文数字。不言而喻,两者对中国的经济建设所起的作用也相差悬殊。

为什么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吸引和利用侨资的绩效会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关键在于经济体制和投资政策。即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要形式。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即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消灭私有制,要求海外华侨资本投到国家计划的企业里,这显然不适合海外华商的投资性质。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和资本的基本属性,投资者投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企业获得最佳效益;资本运行的规律是沿着时效最快、增值最快的轨迹和地域进行的。当时的经济体制及投资政策与此是格格不入的,显然不适合海外华商的经营理念和方式。也就是说,过分强调单一的公有制和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计划安排、层层审批的有形之手,钳制甚至卡死了海外华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失去宝贵而丰富的侨务资源,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同期台湾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吸收侨资政策,吸收侨资达11.7亿多美元,是台湾发展成为亚洲“四小龙”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

与此前相反,改革开放后,中国承认多种所有制或者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据此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吸收外资政策,与海外华商资本的性质相适应,使华商认识和感受到,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发展和成熟,营利是合法合理的,投资中国能够比投资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更大的利润,中国已成为世界最佳的投资场所之一。这种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果,实现了投资者和国家双赢,使中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亚洲的“巨龙”。我国经济从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发展至总量跃至世界第二,令世界为之赞叹。

(三)对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华侨投资政策的基本结论

通过对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比较,通过新时期30多年中国华侨政策带来华侨华人巨额投资的绩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是正确的、成功的,是中共执政以来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最佳时期。环顾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可以看到,新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历程,新时期华侨投资政策取得巨大成就确实来之不易,其中的经验宝贵、教训深刻。

当然,新时期我国的华侨投资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成熟完善的发展过程,至今也不能断言是完美无缺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保证中国华侨投资政策不出偏差、保持华侨华人投资的强劲势头,仍非易事。

总结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及其效果的重大差别,其根本点在于:指导思想是前提,经济体制是根本,投资政策是关键。侨务政策包括吸收侨资政策正确与否,对于能否争取海外华侨华人支持和参加中国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代表广大海外同胞利益的侨务政策,即可以争取到华侨华人的广泛支持,引导他们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十八大对此又有新的论述。2014年6月6日,习近平在接见第七届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在这个伟大进程中,广大海外侨胞一定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当今乃至未来,广大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仍然是十分重要、宝贵而独特的资源,中国应该加倍珍惜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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