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行政审批条件华侨生身份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窗口1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交侨政科提出初审意见,呈分管办领导审核。审核确认后,交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身份证明。
实施主体: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有关规定:
(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华侨生身份认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辖区的归侨、侨眷。
六、申请材料
(一)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
1、归侨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
5、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6、国外出生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二)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
1、侨眷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归侨户口簿复印件;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归侨国外出生复印件;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echan.xtucq.com/huaqiao/119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