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华侨身份办理,有稳定的收入; 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原件 复印件1 表1 申请人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申请材料目录
如实填写
1 1纸质申请人2 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需提供有效性的亲属证明
1 1纸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公正处) 申请人3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按申请表如实填写
1 1纸质申请人4 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需提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5 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张
按要求提供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张
1 1纸质申请人6 申请人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原件 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指: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1 1纸质申请人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需提供有效性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8 国外居留公证材料
需提供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
1 1纸质申请人9 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材料
需提供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1 1纸质行政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10 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提供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1 1纸质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申请人11 户籍注销证明
需提供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1 1纸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申请人12 村委会证明
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13 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需签署委托书,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权限。
1 1纸质申请人14 受托人身份证明
提供合法身份证
1 1纸质申请人15表2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申请材料目录
需提供有效性的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16 结婚证
需提供原件或证明
1 1纸质行政机关(民政局) 申请人17 申请人出生证明文件
需提供出有效性的出生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18表3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申请材料目录
按要求提供材料
1 1纸质申请人19 国外出生证明及公证
需提供有效性的证明或公证
1 1纸质申请人20 申请人子女《居民户口簿》
需提供申请人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21 申请人子女自有房产证明
具有法定效力的房产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22表4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县的,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
需提供有效性的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需提供有效性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24 入户资格证明
需提供有效性的入户资格证明
1 1纸质申请人25表5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县的,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材料
1 1纸质申请人26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
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27 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需提供申请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28 表6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县的,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材料
1 1纸质申请人29 申请人拟投靠落户户籍的《居民户口簿》
需提供申请人拟投靠落户户籍的《居民户口簿》 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30 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
需提供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
1 1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如涉及到个人隐私,请不要在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阳山县外事侨务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阳山县外事侨务办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县外事侨务办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阳山县外事侨务办主任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7b02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外事、侨务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身份办理,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八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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