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申请人至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办理流程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相关材料后进行受理,上报分局人口办,同时出具相关受理回执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华侨户口,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落户上海途径大全
除了以上两种途径,还有哪些落户途径可供选择呢?
经人社局审批的落户
一般情况下,在沪就业,持有居住证及缴纳社保年限累计满7年,且符合依法纳税、中级职称(或2倍缴保基数)等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常住户口。
其中——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包括奉贤区在内的部分区域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单位名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认定。
■临港新片区人才“居转户”年限从原来的7年缩短到5年,核心人才进一步缩短到3年。
需注意华侨户口,2016年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后,部分省市陆续在引才落户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不等同于取消计划生育政策。
目前,本市现行的人才引进各梯度政策(含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均将符合计划生育作为条件之一。
提醒
如果你错过了应届生直接落户的机会,又不是留学生,也不能作为人才直接引进,就排队吧。
要排多久?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
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引进人才落户方式适合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包括——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上海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抢抓史上最大规模留学人员“回国潮”机遇,充分运用人才引进市场化评价机制,通过薪酬评价、主体评价、投资评价等方法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留学人员引进力度。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如回国后已在其他省市工作,则不再适用留学人员申报户口的相关政策。
经民政局审批的落户
指的是——
公安局批准的落户
指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等。
具体参照本文上述相关内容
指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等。
提醒
具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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