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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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和博士学位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