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出国劳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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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企业可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管理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宣传,规范外派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黑商联发【2012】8号)关于发布外派劳务广告的相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发布招收劳务广告内容,必须经省商务厅审核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20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但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一些非法中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少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经营,劳务纠纷处理不及时,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培训不到位,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普及外派劳务业务基本常识,要使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觉依法守法经营,劳务人员自觉依法守法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切实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黑政办发[2013]1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已经下放到市(地)、省管县(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开展审批和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报至省商务厅和国家商务部,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2014年第2号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未足额缴纳备用金的企业,一律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收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四、规范外派劳务招收、培训考试、派出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通过外派劳务基地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收符合外方雇主雇佣条件的劳务人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委派本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开展招收劳务人员业务,不得通过无资质的劳务中介或个人招收劳务人员。招收劳务人员时要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要向劳务人员讲清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工作生活条件等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不得用欺瞒手段、虚假合同、过度承诺哄骗招收劳务人员。

双创出国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劳务人员接受适应性培训双创出国劳务,未接受适应性培训的劳务人员不得派出。企业可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劳务人员要统一参加适应性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境、境外居留、工作许可等合法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派出劳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标准和依据应向劳务人员公布。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五、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在派出劳务较多(100人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要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代表处,切实做好劳务人员出境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对在境外恶意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由商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手续。商务部门在为外派劳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以及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外派企业在本地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可同时提交《审查表》和《备案表》,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审查和备案手续。

七、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劳务纠纷处理预警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商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时,必须包含劳务人员保险条款,并要求雇主在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共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并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隐患,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建立劳务纠纷处理预警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早处理,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告。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积极与劳务人员协商,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避免极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八、加强外派劳务广告宣传管理

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宣传,规范外派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黑商联发【2012】8号)关于发布外派劳务广告的相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发布招收劳务广告内容,必须经省商务厅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不按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和因虚假广告给劳务人员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各地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及时查处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双创出国劳务,直至撤销其经营资格。对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务部门要及时提请工商、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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