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下发文件明确乘客携带锂电池乘机的限制后,国家民航局8月7日再次发出《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其中明确,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乘机。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旅客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充电宝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充电宝可以视为锂电池的一种。”一位民航安检人员介绍,充电宝是锂电池聚合物的存电设备,自身有充电插头,可以直接通过交流电源对移动设备充电。并且,充电宝自身可以存储电量,相当于充电器和备用电池的混合体。
在民航局的定义中提及,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民航局称,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乘机的充电宝必须是个人自用性质。
乘机时,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如果携带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旅客则无需航空公司批准。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便要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才能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被明确严禁携带。同时,民航局还严禁旅客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在飞行过程中,旅客不能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则需要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民航局提醒,除了普通旅客外,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锂电池空中自燃并不罕见
“本次下发的通知,对于充电宝的限制规格和之前是相同的。”一位民航业内人士称,2011年,民航局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其中规定,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随身携带。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该人士介绍,运输锂电池或充电宝不慎起火出国飞机场,民航局规定:旅客每人最多携带两个充电宝乘机,目前常用的液态灭火器也束手无策,只能起到隔离火势的作用,等到电池将自身能量全都烧完,火势才能熄灭。因此民航人是谈“锂”色变。
在中国民航,因锂电池在空中自燃引发的危险事件也并不罕见。2011年5月,一架从北京起飞前往上海的国航次京沪快线航班在飞行途中突发电池自燃事件。有旅客描述称,机上一位旅客行李中的摄像机电池自燃,火苗有一二十厘米高,焦糊味越来越浓。所幸机组人员正确处置,并对机舱乘客进行安抚和道歉。
2010年3月,一架从北京飞往成都的航班,在起飞后大约40分钟时,突发乘客手机电池自燃起火事件。当时该航班满载158人,机上正在供应午餐。同样幸运的是,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给飞机造成损失。
同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专家于研究发现出国飞机场,锂电池在高空环境下遇热后容易自燃。尤其是当大量锂电池堆积在一起时,所造成的火势将压过一切灭火设备。
一、护照是什么?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二、出国护照申请条件
1、首次申请护照;
2、护照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申请曾用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出境证照,如何办理出国护照,可申请姓名加注。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3、护照换发:⑴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⑵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4、护照补发: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申请加急办理:
⑴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⑵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⑶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⑷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三、材料
(1)领取出境申请表: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工作证(退休证);
④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材料(邀请信,担保书等);
(2)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填写前,首先要仔细阅读表格内的每项内容以及填表须知,如有不明白处要向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或通过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填写;
②申请表格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涂改;
③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
④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请编号(四张表编号是一致的),申请人必须牢记,以便日后查询;
⑤标题后的括号内应填写本人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写,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内的记载相一致;
⑦申请表内各栏填写的要求。
四、流程
照相→领表→填表→贴相片→交表→领回执→缴费→交缴费收据→领证递交《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按填表要求填写完《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后,须经所在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盖章,如系待业人员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盖章;如系农村户口,须经所在农村乡镇党委一级部门盖章。
②开具《因私申请出国介绍信》一封(由在申请表格上盖章的单位在盖章的同时开具),介绍信台头应当写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容写同意申。
③拍好护照照片(一般为小二寸、近三个月内的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并按要求贴在《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上。此外至少另外准备2——3张同样的照片并在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④准备好有关出国出境的证件材料,如邀请信,担保书,入学通知书等的复印件。
⑤准备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户籍证明,或“学生证”、“待业证”、“离退休证”、“辞、退职证明”、“职称证”等。
⑥到公关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已填写完毕的《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及国外(境外)邀请信,担保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工作证及学生证或待业证,离退休证,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如因特殊原因申领加急护照出境证照,必须在递交材料的同时特别说明。
⑦等候护照:交表时务必记住本人的申请编号以便查询。
⑧领取护照:当公安机关受理本人的申领护照材料后,须经过审核和制作护照的过程,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耐心等待并可按递交材料时约定的时间或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前往领取护照和出境登记卡。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到公安部门,关于领取护照的通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签名。如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根据此规定办理。
五、时间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本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和相应材料并审核后即可做出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的申领护照决定,并一般在30天内(地处交通不便偏僻的在60天内,加急的一般在一周左右)即可通知申请人。
六、地点
中国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七、费用
首次办理:160元/本;换发: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
失效重领:22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
被盗、损毁补发: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丢失补发:4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加注:2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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