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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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于2016年9月1日制定并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省专门针对华侨的权益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文书,就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福建省是我国重点侨乡,近年来,海内外侨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侨胞来侨乡福建工作、学习和生活,但由于有关华侨权益保护立法不够系统,部分规定滞后,侨界加强立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福建省华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于2016年9月1日制定并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省专门针对华侨的权益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文书,就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是全国著名侨乡,拥有1580多万华侨华人,其中福州市有400万。侨是福建、福州的一大资源、一大优势、一大力量,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在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大量华侨、华人来闽投资创业发展,但其在省内的政治、人身、财产、就业、社保、生育、子女入学、投资、捐赠等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对华侨在国内权益的立法,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激发他们报效祖国、建设家乡的热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一带一路”倡议、推动福建、福州发展的需要。发挥华侨资源优势,凸显华侨华人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参与者、建设者和见证者的重要作用,是福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重要一环。立法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可体现对海外华侨的真切关怀,增强其爱国爱乡精神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发他们报效祖国热情,为祖国、家乡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涉侨法律、法规,提高侨务法制化水平的基本要求。目前,有关华侨权益的保护,国家层面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有关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且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衔接不够。对此,海外侨界人士已多年呼吁要求立法保护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立法保护华侨在省内的合法权益,是对海外侨胞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立足省情、适应侨情变化的实际需要,促进侨务工作有法可依,有效地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华侨事务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又有力地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华侨

总之,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对于认真贯彻实施党的侨务政策,增强海外侨胞的民族凝聚力和对祖国的向心力,更好地凝聚侨心、发挥侨力,实现祖国统一,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二)关于华侨政治权益问题。华侨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政治权益问题,涉及面较广,程序也较为复杂,此前无统一规范,社会各界意见也不一致。为明确这一权益,《条例》第八条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和侨务重点县(市、区)可以邀请华侨作为政协特邀委员;县级以上政治协商会议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三)关于华侨身份证明问题。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已有规定,明确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但是福建省华侨,由于该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对于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这一立法为华侨提供了极大便利。

(四)关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问题。华侨及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的规定,此前仅散见于教育部门和侨务部门的一些政策文件中,没有系统、完备、更具权威性的规定。此外,近年来,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侨界反映比较突出。为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关于外籍华人权益保护问题。外籍华人与国内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深厚的渊源,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此前对外籍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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