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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其重点是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举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以及将直接面对社会和职业的选择,面临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环境变化,他们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重在体验和调适;心理素质培养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相结合;面向全体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发展与预防、矫治相结合,立足于发展;教师的科学辅导和学生的主动参与、家长的配合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3.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和心理行为问题,并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援助,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正确认识和把握自我,以及掌握一定的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5.学校必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

一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适应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整心态,建立信心,在学习中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体会成功的愉悦,激发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认识自己,开发潜能,悦纳自己,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在专业课和其他活动中了解未来要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习目标和生活目标,培养职业兴趣;帮助学生融入集体,在集体的建设中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友谊感;了解青春期性心理现象,帮助学生学会调控情绪,正确对待异性交往。

二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性格和能力特征,提高自我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关注现实和未来职业选择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帮助学生发展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良好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和亲子关系;帮助学生了解生命的意义,珍惜生命,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

三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做好就业的心理准备,确立就业目标或继续学习的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利用学习和各种实践机会熟悉社会、体验社会、体验职业,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个性特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职业观、创业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合作与竞争意识,增强迎接职业挑战的信心,提高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学会应对压力与挫折国家法考培训,律霸法律咨询,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6.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之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一般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7.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并通过团体辅导、个别咨询、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网络咨询、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他们排解心理困惑。对于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应该及时识别并转介到专业诊治部门。

8.在实习实训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实习实训是学生接触社会、体验职业的重要渠道,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心理调适,帮助学生巩固和强化积极的情感体验,克服不利于将来就业的心理倾向,正确对待职业选择和职业的变化发展,了解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培养职业兴趣、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

9.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网络、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利用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心理健康教育要和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渗透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

10.建立学校与家庭密切联系与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家庭的作用,使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范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2.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可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也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在德育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不断改善条件。

1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当地和学校的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对全体教师特别是德育工作教师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意识;重点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骨干教师。

14.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质量。学校在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国家法考培训,以学生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集体备课、合作教研,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和难点,用科学有效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5.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简单化,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对象局限于少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等同于学科教学,局限于心理学知识的传授;避免把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不能?用生硬的教育方式。

16.要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要求,谨慎使用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地凭借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允许进行考试。

17.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与选用都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进入学校的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职业教育教研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与各专业学科教学和职业素质等关系的研究。交流推广优秀科研成果和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2004年7月5日

法考的培训中心,深圳法律培训中心

深圳法律培训中心(简称“法培中心”)隶属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最大的国有培训机构–深投教育集团骨干成员,是经正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培训教育单位,是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承办成人学历类及各类培训的办学机构。

中心成立于1999年3月,原为深圳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按市政府精神改制后,现划归深圳市国资局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依托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立足深圳法考的培训中心,深圳法律培训中心,面向全国,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中心长期与国内知名高校和机构合作,开展博士硕士学历教育、专本科学历教育、公检法系统内训、企业高管培训、出国考察等项目。是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教学点、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教学点,南京理工大学深圳教学点、企业管理培训专业机构、法务培训指定单位,国家高级职业经理人研究中心长期合作伙伴。

中心坚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旨在为社会培养专业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立足做好教育服务。

法培中心地处深圳繁华区段的中民时代广场16楼,交通便利,教学设施先进,环境优雅,拥有明亮的教室,会议室,电教室,语音室以及配套的酒店客房,餐厅,文化娱乐设施等。

法培中心依托国有企业深厚的背景资源,推进法培品牌形象拓展,展示培训服务超群理念,吸引了包括政府,市直机关,在深大型企业,知名企业等政府领导法考的培训中心,在职公务员,企业法人,高层管理者,高级职业经理人在内的学员欣然入训。法培秉承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产足深圳,面向全国,为提升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在职管理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且揉合了学员与各知名院校的沟通与交流,增进师生间亲密无间的友谊,为社会人才队伍素质的提高增添了坚实的基础,深受各界好评。

培训服务团体及个人包括深圳市内的各级公、检、法系统在职领导及其公务员,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深各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其中有龙岗区区长、宝安区区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院长、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主任等。

培训服务范围涉及到航空海港、粮食食品、交通运输、实业制造、投资服务、地产物业等行业。其中有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深圳市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粮食集团、深圳市报业集团、深圳市能源股份集团等。

着眼未来,法培人从不停止脚步!基于雄厚的教育培训投资背景,依托强大的师资力量与资深的名、高校品牌合作,以及深厚的政府机关内训资源,都无一不体现出深圳法律培训中心自有的品牌形象的力量,这无疑对于吸引生源、拓展业务、增强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是不可预知的一笔巨大的品牌无形资产,也预示着法培对于打造深圳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第一品牌这只是时间的问题。

未来,法培势将成为全国范围内教育服务标杆性培训机构,并建立教育培训服务标准!

国家法考培训,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1.问:司法部数次都提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请介绍一下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具体要求?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两办《意见》确定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贯彻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则为“老人老办法”,对此,公告再次予以明确。

2.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的“法学类”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和监狱学三个专业。

3.问:《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中的业务工作等。

4.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是否要提供学位证书?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阶段都不要求提供学位证书,考生凭毕业证书报考即可。

5.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哪些学历可以报考,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和党校学历可以报考吗?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应当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且能够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有效毕业证书分为5类: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6.问: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学历认证,有什么要求?

答:内地高校学历和港澳台或国外高校学历有不同要求:

一是持内地高校的学历报考的,应当能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考生可以报名参考,但需要作出承诺,如成绩合格须在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是持香港、澳门、台湾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原则上要求在报名时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7.问:报名时还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如果能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但为便利应届毕业生报考,对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今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二是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继续教育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三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以报考,但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上述人员在报名时需要作出承诺,考试结束不能在规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8.问:请问《公告》规定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的具体要求?

答:为顺畅应届毕业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衔接,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是院校范围,指的是内地高校和国内军队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法考培训,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问答,不包括港澳台和国外高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高校上学的,适用201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

二是学制形式,指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包括非全日制形式的毕业生。

三是学历层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专升本、专插本、专接本、专升研的201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都可以报考。

四是填报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时不需要出具证明材料,但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待取得学历证书后再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9.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放宽政策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解决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25个省(区、市)的1000余个县(县级市、区)实施考试放宽政策,具体范围和名单详见司法部网站。

10.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在报名专业条件方面的具体规定?

答:《公告》明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是一项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即可,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也不论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

二是如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放宽政策适用地区和适用期限内,不受其取得学籍(考籍)的时间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限制,都可以报考。

11.问:法律专科学历人员能否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因此,法律大专学历不能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问: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凭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3.问: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能否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除法律专科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外,其他人员可以报考。

14.问:考生能否在异地报名?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统一报名,考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学习或者户籍地限制。户籍在放宽地区人员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的,也可以到非放宽地区报考,考试结束如成绩合格应向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15.问:报名人员如何修改本人信息?

答: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无法自行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16.问: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考试的考区考点分别是怎样设置的,应试人员能否在同一考区参加两部分考试?

答: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根据报考人员数量、交通状况和组织实施能力等情况科学设置考区,尽量保证考生就近参考。主观题考试将综合参加主观题考试的人数、交通情况、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集中设置考区考点。因此,主观题考试和客观题考试会产生应试人员不在同一考区参考的情形,但应试人员两部分考试须在同一省(区、市)参考,不能跨省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员需要提前选择好报考地,报名人员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

17.问:今年将一次考试分为两时段进行,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明年还可不可以再次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

答:据《实施办法》规定,《公告》明确,考生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的,其客观题考试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继续有效,考生没有必要也不需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客观题考试。

18.问: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如何计算?是否要单卷合格?两部分考试成绩是否合并计算?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考试分别通过的方式,对于客观题考试来说国家法考培训,两张试卷合计总分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实行单科合格。主观题考试也实行单独通过方式,客观题考试成绩和主观题考试成绩不合并计算。

19.问:主观题考试是否允许应试人员自行携带法律法规?

答:《公告》明确,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备法律法规汇编,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携带法律法规汇编。考试结束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20.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面推行机考,要不要发草稿纸?

答:2018年机考是否配发草稿纸,我们将综合今年试题内容、考生答题习惯等,视情确定是否发放草稿纸。

21.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具体安排?

答:两部分考试具体安排分别为:

客观题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0日0时至7月4日24时,交费截至时间为7月9日24时;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21日;

考试时间为9月22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9月27日。

主观题考试:

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7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19日;

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11月底。

22.问:考生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两部分考试都必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吗?

答:《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均翻译为五种少数民语言文字的试卷(电子试卷),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须在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并在主观题考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

23.问:选择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是否要求户籍在放宽地区?

答:应试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不受户籍限制,非放宽地区人员也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考试结束,成绩合格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对户籍在放宽地区且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户籍不在放宽地区的不能享受放宽政策。

24.问:港澳台居民如何选择报考地?

答:港澳台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生活及学习所在地限制。一是选择在内地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二是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考试。三是为便利台湾考生报考,居住在台湾或者国外(境外)的台湾居民可以就近选择在广东深圳市考区或福建省厦门市考区参加考试。

25.问:现役军人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现役军人报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不再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

26.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不再公布试题和参考答案,如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将如何救济?

答: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客观题实行计算机统一评卷,不进行分数核查。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客观题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司法部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数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知考生。

27.问:考试报名的官方网站?

答: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个人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打印成绩通知单。

28.问:学历查询认证网站?

答: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网站:。

29.问:报名人员如何进行咨询?

答: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报考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司法部公告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也可以拨打报名网站公布的司法部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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