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相邻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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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1.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该条是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1.相邻关系的定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该条是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另外,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3]在民法学上,相邻关系专指不动产相邻关系,在民法或者物权法教科书上,通常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部分,在物权立法或者民法典立法上,相邻关系也属于“所有权”编章,之所以如此安排,我们认为,这是因为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冲突进行调整的结果。2.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主体享有相邻权,但相邻权的的性质是什么?学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相邻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4]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内容;[5]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仍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6]还有人认为,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是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和限制;[7]另外,有学者认为,相邻权应定义为法定地役权。

[8]但通说认为,相邻权属于所有权范畴。[9]我们认为,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互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体说来,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在根本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土地的开发与人口的增多,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已经越来越趋向群体连带化,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效力在法律上也呈现出新类型权利的不断出现,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权等。相邻一方的相邻权对应的是相邻他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所负的各种义务,包括所有权权能分离后在行使不动产使用权时所负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过程所受到的必要的法律限制。因此,无论说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内容,还是限制或者扩张,都不影响相邻权本身所具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性质。(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

[10]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11]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司法考试辅导,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我国民事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相邻权纠纷就多达十几种,如土地纠纷、用水纠纷、排水纠纷、漏水纠纷、通行纠纷、污染纠纷、采光与通风纠纷、眺望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以及电信接收妨害纠纷、根枝越界纠纷等。[12]每一类型的纠纷都涉及到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而各种相邻关系的内容又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由于各地习惯不同,法律法规又难以一丝不苟地作到精确调整,因而对这些纠纷的处理过程也是复杂的。(三)相邻关系的本质与意义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指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13]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世界各国的立法取向更加注重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人民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权利而妨害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14]反过来说,对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其实也就是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延伸或者扩张。简言之,相邻关系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因此,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设计,主旨即是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架设一道平衡和沟通其利益需求的桥梁,以使相邻不动产的权利行使秩序达至有条不紊之佳境。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现代民事法理,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相邻排水用水关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和相邻越界关系。(一)相邻排水用水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15]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6]由此可见,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流水,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使用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遵照自然形成的流向进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为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流向或堵截水源,影响他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自然排水,相邻各方应承受,对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相邻关系.doc,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17]具体说来,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主要形成相邻用水权和相邻排水权。在用水权方面,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河流两岸、水井所在地等水源地的权利人有自由用水权,但公法对水资源的利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采取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18]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9]其次,在排水权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所承担的义务,则因排水之水是自然流水(如雨水、泉水等)或人工流水(蓄水工程之水、工业废水等)而有所不同。[20]对自然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共用排水系统的义务。对自然流水造成的损害(如山洪暴发造成的自然灾害),任何人都没有赔偿的责任;对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只有过水的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排水措施,使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共用排水系统,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农田、鱼塘、蓄水池等不能作为排放人工流水的终端。排放人工流水造成他方损害或存在损害危险的,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1]此外,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22]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23]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排水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24]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5](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26]《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7]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28]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29]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的便利,也要求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也支付偿金。

[30]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2.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1]《民法通则》对此也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建筑施工关系与管线铺设关系,只笼统规定了相邻施工关系,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2]也就是说,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修缮或铺设管线等必须使用或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人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补偿。具体说来,相邻土地利用关系形成相邻土地利用权。《物权法》从相邻关系的实践出发,确定了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的两种基本类型,即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与相邻管线铺设关系。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况实属正常,发生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也就不言而喻。

土地权利人如果在建筑施工时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3]另一方面,从建筑工程学角度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34]对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对基于相邻建筑施工与相邻管线铺设而产生的相邻土地利用关系作出了规定。不仅从积极效力层次规定了相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5]

法考主观题班培训,官方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上线,一文给你说清楚电子法条怎么使用!

就在下午,司法部官方上线了今年的主观题的模拟答题系统。

大家登录网址: 即可进入系统提前熟悉。

顺带一提:官方的模拟答题系统仅是为了帮助大家熟悉考试系统,其中的题目并不代表今年的考试难度与考察方向,大家重在体验。

而说到主观题答题系统,就绕不开本文的主题:电子法条。

2020年起,在法考的主观题考试中法考主观题班培训,司法部开始仅向考生提供电子版法律法规汇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子法条”。

关于是否需要在考场上使用电子法条,以及在答题中是否必须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在主观题考试中,也有不查法条过的,也有查法条过的,那么对于我们的考生该如何正确使用电子法条呢?

01 主观题答题中,是否真的需要查阅并引用法条

经过我们多渠道了解,关于“主观题的每道案例题是否都需要引用法条”给出的回复是:法条的查询与引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大部分考生是无法在这限定的时间内精准查到这些法条。

这其实告诉我们,无论是考试,还是司法实践,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对目前的法考主观题,想要试图用“查法条”一招鲜方式通过考试,是不可能的。

另外,也有一些相关的阅卷人表示,只要能够把法条相关的关键词、逻辑表达清楚,与案情结合论述就能拿分。包括我们上面调查的数据显示,“少数题目查过法条的考生”占比人数最多,这部分考生更懂得考试策略,这是一场合格考试,不需要极致的完美。

所以恩恩总结了一下需要查法条的情景:

1️⃣如果你经过系统的法条定位训练,在主观题做题过程中,有些题目你能够非常确定对应的法条在哪里,那么就可以花了十几秒去定位法条,尽量让自己的答案有条有理。

2️⃣对于特别难的题目,你不知道该如何作答,那就先放过,别着急查法条,等全部答完试题之后再去查法条,要控制自己的答题节奏。

3️⃣对于自己能拿捏的题目,暂时不清楚法条在哪里,这时就靠自己的知识储备,按照关键词、采分点模式把答案写上,等全部答完试题之后,再尝试用法条去完善即可。

02官方电子法条该如何搜索

目前官方提供的法律法规汇编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诉。

搜索方式主要是两种,第一种就是搜索具体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看行政法下面都一堆法律法规的文件,通过关键词“公务员法”就能搜索到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种搜索方式:通过检索法律法规的 “章” 名称可以搜到相对应的内容。一般通过关键词能搜到相应的章节就可以基本锁定相应的法条。

如果大家去搜索一些不精准的词,比如审理、程序、条例、民法等这些词其实意义不是特别大,你也无法找到自己所需要定位的法条。所以对于法条查询,最核心就是在平时练习主观题模拟题以及真题,尽量用模拟系统,去熟悉法条的架构,要建立“考点——法条搜索关键词——对应法条名称或法条章节——具体法条”的链条。

有些考生可能在这里耍小聪明,既然上面调查说了有很多没有查法条也过了,这个训练这么浪费时间,是不是就不要练习了。我对大家的建议是:对于核心内容,我们都要严格执行背诵策略,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记忆法考主观题班培训,官方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上线,一文给你说清楚电子法条怎么使用!,然后对于法条定位,也要尽可能练习,我们做好两手准备,以背诵策略为主,以法条定位为辅,不能颠倒主次,也不能直接把辅助给扔掉,都是不明智的选择。

我们知道,每年新增新修必考,对于主观题大家要重点关注以下新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施行

▶️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

▶️行政法:《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

▶️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罚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11月30日施行

▶️商经知:《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三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4年1月1日施行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法》和《公司法》改动较大,需要大家特别重视。

希望主观题考生,要合理利用电子法条这个功能,再提醒一下,往年有一些考生自作聪明,自己编一些法条,说的有头有尾,如果大家不清楚具体法条,你也可以直接说:依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即可,不要自己编,这样会引起阅卷人的反感,只要正常把观点、逻辑、案情分析以法言法语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您希望提前适应主观题考试的机考系统并且感受考试难度,可以选择得恩的人工批改班。18道优质模考题(难度接近法考)+精细化人工逐句批改,帮助你锁定采分点、优化答题思路!

⏰最后提醒大家:法考主观报名缴费9月30日18时截止!

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4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于9月26日8时至9月30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大家一定要记得,不要错过报名缴费时间。

#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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