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要培训要多少钱,震惊!有考生花5万参加法考培训班,你永远不敢想法考机构的骗钱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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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不是说改就能改的,所以完全不存在某些法考培训机构所说的“今年可能是非法本还能参加法考的最后一年”等情况,他们就是为了造成紧张情绪,让你赶紧报名。02想过法考,真没必要花几万报培训班,关键还是自己学习但是,为了法考花几万块报名参加培训,完全没必要。

“今年是非法本还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最后一年,明年你就不能考了”

这句话值多少钱?答案是5万。

为了能在所谓的“最后一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成为执业律师,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走向人生巅峰,该非法本考生豁出去报了某法考机构的全流程辅导班,报名费花了5万多。还是在该法考培训机构老师的鼓励下,刷的信用卡。

一开始,该培训机构客服人员口头承诺“考不过可以退款”。结果到了签合同时,合同上写了两点:第一点是“此前客服的口头承诺均以本协议为准”,第二点是“如今年没考过,且第二年度没有报考资格,全额退费”。

客观题成绩公布,该考生没考过,于是去找培训机构退钱,培训机构拿出了协议,说要等到第二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发了后,确定没有报名资格才能退款。

该考生一怒之下,找“律师”咨询寻求帮助,结果找了个“法律顾问公司”。该“法律顾问公司”的“律师”告诉考生,这钱拿不回来了法考主观题要培训要多少钱,因为签了合同了。

这不是段子法考主观题要培训要多少钱,震惊!有考生花5万参加法考培训班,你永远不敢想法考机构的骗钱套路,这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

有网友留言称:你这样的话,还是别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做律师后一年你也挣不回来5万啊;而且你连咨询都没找到正经律师。

结果完全不用期待,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法本考生依然有报名资格,该考生不可能拿到全额退款。

原来我们以为是常识一样的信息,有人却因为信息壁垒了解不到。该考生称,一搜法考信息,都是广告,也不知道哪些机构正规哪些机构不正规。在这里再做个科普:

01 非法本永远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规定不会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换句话说,连全日制都不需要,只要你是2018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不管是全日制还是自考,不管是什么专业,不管是否从事过法律工作,都可以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只有2018年以后入学的,才需要全日制法学本科,或者全日制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者全日制非法本但从事过3年法律工作。

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不是说改就能改的,所以完全不存在某些法考培训机构所说的“今年可能是非法本还能参加法考的最后一年”等情况,他们就是为了造成紧张情绪,让你赶紧报名。

02想过法考,真没必要花几万报培训班,关键还是自己学习

我个人没报班,客观题买了一套辅导书500多,主观题买了一套精讲书400多(送了精讲视频),总共花了不到1000块。高分过了。

当然,我一向是比较节俭的,参加任何考试从来不报班。有经济实力的考生花几千块报个班,也可以理解,不管是否真的在学习上起到帮助,起码花了钱会比较心疼,也算变相督促自己学习了。

但是,为了法考花几万块报名参加培训,完全没必要。花再多钱,知识它也不会进到你的脑袋里,机构也请不来命题人给你原题,他们更押不中原题,你还是要老老实实自己学。

法考就那点知识,哪个老师也讲不出花来,书本上那些看会了就足够。虽然看起来很多,但是重点就那么些,不要被七八本书给吓到了。真正要看的可能也就那四五本: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其他的没那么重要,而且这四五本里面也有各自的重点。

2024年了,新的法考季,开始学习。

法考哪个课程好,司法考试,买什么课程好?

司法考试,18年开始改为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法考哪个课程好,司法考试,买什么课程好?,在选择课程复习之前,最好先了解其考试内容和方式。

目前法考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法考哪个课程好,分两次考,2019年法考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是在8月份,主观题考试时间是10月份。通过客观题方可以参加主观题,但客观题成绩可以保留一年,因此,对于法考(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的选择要根据法考考试情况和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专门针对法考考试的培训机构,如瑞达法考、厚大、指南针(听说刚解散了)等专业培训机构。

个人认为在 选择培训机构或者复习资料的时候,要根据个人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了解各个培训机构或者各种教材特点的情况下,选择一个或者一套复习资料学习就行了,千万不能多头选择,盲目复习。

在学习方式选择上目前有教材辅导书学习和视频学习,个人认为应该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这样在学习上可能会更加透彻,更加容易抓住重点。当然如果你选择买的的培训机构视频资料,他们也有附带的辅导用书,可以结合在一起学习。

关于选择哪个培训机构学习资料,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比如可以买一个客观题学习包跟着机构老师学习。强调一点,选择一个就行了。

关于如何选择购买资料辅导书,除了上述情况,个人认为几样是需要买的,第一。四大本(以前的三大本),第二:主观题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上面辅导书一般被认为是官方指导用书(至少多年都是如此认为的),考试题目基本本涵盖上去了,四大本可能内容会多些,有时间或者基础不牢的建议一定得看看。但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就得真的去买来看完吃透了,主观题大部分考试思路都来源于此。

因此,对法考(司法考试)资料选择是一方面,最为关键的还是得持续性得啃下去,不然,天下第一考可不是那么容易就通过的。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法考主观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51-60号裁判要点梳理

【指导案例 60 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

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法考案例分析指导,法考主观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51-60号裁判要点梳理,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指导案例 59 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 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备注:去年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案例分析来源

想看全部的点这里

【指导案例 58 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 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法考案例分析指导,构成不正当竞争。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指导案例 57 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指导案例 56 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指导案例 55 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指导案例 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指导案例53 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指导案例 52 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指导案例 51 号】阿卜杜勒· 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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