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取的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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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条文可知,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也属于民办学校,而法律所称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最典型的就是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也是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综上,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公司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法考取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本条文可知,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也属于民办学校,而法律所称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最典型的就是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也是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而校外培训机构又分为两类,一类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

原《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之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一直并未就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导致实践中执法尺度和监管规则存在加大差异。2016年法考取的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该条款删除。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培训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监管规则,统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9月1日生效),教育培训公司正确合规的设立途径应当是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法的办学许可证,然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按照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办学和培训。对于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地区的分类改革管理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

笔者最近就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电话咨询深圳市教育部门,得到的答复为不需要。笔者查阅了华图教育和卓越教育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中公教育借壳亚夏汽车的文件,三家培训行业头部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皆反映出来当前部分地区公司形式的培训机构存在无法立刻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问题。

综上,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公司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部分地区关于公司型的培训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及如何取得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配套规则尚未落地。

法考线上培训课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擅自将“线下面授”改为“线上授课”怎么办?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变更合同内容

【案情】: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以下称《协议》),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万元;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万元。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课时间表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于上述改变,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改变了授课方式,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在“网上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学员对此表示不同意。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且调整理由多为授课老师个人原因;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改变授课形式;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会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现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同时因培训机构未就其有效上课次数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万元。

【说法提醒】: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改变。其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变更原合同内容:第一,直接改变,且不就改变原因向接受培训的学员作出任何解释;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并以部分学员的意见作为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依据;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如本案中要求学员另行签署《免责协议》,如不签署,则以此为据改变培训内容。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无法得到应有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赔偿损失。

实践中,培训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首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法考线上培训课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擅自将“线下面授”改为“线上授课”怎么办?法院判决给出答案!,包括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各方面;其次,当培训机构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且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最后,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修改应建立在每一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不同意修改的学员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训机构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签订“保过协议”

需提高警惕

【案情】:2015年2月28日,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约定:王某接受司法考试培训,一次性交纳学费13万元,如果当年未能通过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应在接到王某申请后三日内如数退还所有学费。后王某支付了13万元,但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13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本案中,培训机构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对此表示接受,双方为此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在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王某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说法提醒】:从表面上看,“保过”“不过全退”的销售策略加重了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但同时培训机构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学员,快速增加企业收益。作出此种承诺的培训机构要么具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完备的教学体系、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雄厚的资金支持,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要么本身实力不足,仅将“保过”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均难以保障。因此,选择这类培训班时应慎重,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学员在签订含有此类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前,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及培训能力,避免草率缔约导致的后续维权困难。同时,也要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及周期,是否与招生宣传和口头承诺一致,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未落实到书面的情况。

第二,“保过”类培训同样具有无法达到培训效果的风险,通过考试的唯一方式是靠自身努力,任何外力帮助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消费者不能因缴纳了高额培训费用,得到“保过”承诺后就自认为高枕无忧,即便最终培训机构依约退还了学费,备考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也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第三,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教育培训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中退款条款是否附有特定条件,约定的条件是否清晰明确,不可仅因教育机构“保过”“不过全退”的承诺标语即草率签订合同。例如有的保过协议中约定“因非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未能通过考试的不予退款”,何为“非培训机构原因”表述含混模糊,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甄别法考线上培训课机构,防止维权时产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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