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特殊形势下做好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和疫情防控工作。
2.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坚持科学评价、综合考查的原则。强化对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同时突出对思想政治素质及品德、专业素质、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考试方式、时间及要求
1.考试方式
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方式为线上笔试,使用“阿里钉钉”建立线上考场。复试通过网络远程方式进行,复试平台首选学信网“研招远程复试系统”,同时选取“阿里钉钉”作为备用复试平台。
2.考试时间
初试时间拟定为5月14日,复试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5日,各专业具体复试时间见后续公布的各学院复试工作安排。
3.考试要求
1.设备及环境要求:“一台电脑+一部手机+网络+独立的考试房间”。具体要求:独立的考试房间,灯光明亮,安静,不逆光;网络良好,同时具备wifi和移动网络,能满足考试要求;一台带有摄像头电脑(电池性能良好的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带有摄像头的手机,两台设备均安装钉钉软件。
2.认真阅读注意事项。《河北师范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网络远程考试注意事项》见附件1。
3.遵守考场规则。《河北师范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网络远程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2。
4.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河北师范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5.确保报名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正确,保持手机通讯畅通。考试开始前,各招生单位将陆续联系考生加入我校202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钉钉组织。
三、组织管理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成立以学院党委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整个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事宜。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及学校的要求制定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含复试录取办法);负责落实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本学院相关初试科目(业务课)的命题评卷及复试的组织实施;负责根据本学院确定的复试录取办法提出建议拟录取的考生名单;负责对本单位参与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规范有序,复试结果公平公正。
四、初试
1 . 初试科目
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和外语;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每科目考试时间定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2. 初试时间
拟定于5月14日(若有变动,以最新通知为准);
5月14日上午9:00-10:00,考试科目:业务课一。
5月14日上午10:30-11:30,考试科目:业务课二。
5月14日下午14:30-15:30,考试科目:外语。
3. 初试证件
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 线上考场
初试使用钉钉系统作为考场,采取“双机位”模式进行,考生提前1个小时做好准备(答题纸、空白草稿纸、笔及专业考试必要的物品或设备),入场后由监考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校验。我校制式答题纸见附件4。
线上监考员提前5分钟线上发布试题;试卷答完后,直接将答题纸拍照(图片不得编辑)发送到本场线上监考员的钉钉号内,最迟在考试结束5分钟内发送完毕,无不可抗力超时视为无效试卷。纸质版答卷由考生现场封入信封妥善保管,入学报到时交所在学院。
五、复试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参加复试考生的外语成绩合格分数线,然后由各招生学院负责组织合格考生进行复试。
1. 复试方式
采取“网络远程面试”的方式进行。
2. 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5日,各专业具体复试时间以各学院发布的复试工作安排为准。各专业复试时间和要求将在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不再单独发送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官网通知。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 考试证件
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复试内容
各招生专业复试内容由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并在招生学院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
5.复试小组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本单位的复试小组,小组成员应由5名(含)以上博士生导师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分多组复试的招生学院,复试小组成员资格可适当放宽至参与博士生培养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长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或学科负责人担任,成员要求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进入复试考生的报考导师原则上为复试小组成员。复试小组设秘书1人,考生管理员1人,均须是具有博士研究生复试管理经验的正式在岗人员。
6. 复试形式
复试过程中一般采取随机抽题作答或复试小组成员提问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笔试或实践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查。每名考生复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7. 复试记录
复试小组须做好详细记录,按要求填写好博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等相关表格和材料河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博士,请注意!!河北师范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并及时报研究生院。
8.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按照我校《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加试政治理论课及报考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两门。考核方式为远程线上笔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环节组织实施。加试课程每科均为100分,60分为及格。
六、复试成绩计算和录取
1. 复试计分方式和成绩计算办法由各招生领导小组自行确定,在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复试结束后各复试小组应尽快将成绩排名连同所有复试材料报研究生院。
2. 成绩复查。若考生对自己的复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院书面提交申请进行成绩复查。
3.学校录取规则:
(1)拟录取的考生(不含硕博连读生及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的考生)必须参加初试、复试。
(2)初试外语成绩不低于当年度确定的合格分数线,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0分。
(3)复试合格(成绩不低于60分)。
(4)各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教育博士及录取专项计划考生的专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5)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一般为:(初试业务课一成绩+初试业务课二成绩)/2×50%+复试成绩×50%。外语成绩是否计入总成绩由招生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并在考试前公布。招生院系对考生总成绩计算有特殊要求的,以学院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规则)为准。
(6)“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的录取类别必须是非定向就业。
(7)经考察发现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或发现有其它违反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8)各招生学院在学校录取规则下制定本学院相关专业的复试录取办法,并在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说明。
4. 成绩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本学院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综合招生计划、初试和复试成绩、导师意见、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建议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导师在复试中的评价选择权。
5. 以下情况均不予录取:考生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者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舞弊行为的;未按规定参加所有考试项目的;有违背考生诚信承诺书的言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录取的情况。
6. 拟录取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录取资格。
7. 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提交《放弃拟录取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考生失去拟录取资格后,不可申请恢复,学校从合格考生中进行递补。
8. 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进行全脱产学习。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须在规定的时间转入我校,享受助学金。
9. 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体检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拟录取的考生身体原因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应要提前告知学校,不告知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我校将在入学后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八、招生工作纪律
1. 如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还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2. 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发生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3. 招生工作中河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博士,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4. 招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本次招生有关的任何工作。
5.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再次考试(含初试和复试)。
河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为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选拔质量,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教育部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收博士生,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博士生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我校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有:公开招考、硕博连读。
(一)公开招考:指面向全社会,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方式。公开招考分初试和复试。生源为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考生。
(二)硕博连读:指从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读硕士生中遴选博士生的方式。硕博连读博士生的遴选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博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五条学校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六条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培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研招办”),分别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组织、执行等工作。二级学院设立院级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
第八条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研究生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河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招生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本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本校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
(四)审定本校年度博士生录取名单。
第九条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学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五)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河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负责必要的解释工作,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条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科组长及部分导师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学院各专业入学考试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
(二)负责学院各专业业务科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制定、命题及阅卷工作;
(三)负责学院的复试工作,提出建议录取名单;
(四)负责招生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招收博士生有四种类型:国家计划非定向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外招生规模内委托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外招生规模内自筹经费博士生。
(一)定向培养博士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二)非定向培养博士生可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三)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四)自筹经费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学生筹措解决,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报名
第十三条以公开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符合当年招生简章中提出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四)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书面推荐;
(六)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简章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硕博连读方式的报考条件:除满足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外,还应符合《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章命题
第十五条初试科目包括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在博士生招生工作开始前,制定当年度《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各学院根据此意见做好命题工作。
第六章考试
第十七条初试。
(一)公开招考方式
初试科目均为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二)硕博连读的初试(考核)办法见《河北师范大学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复试。
(一)学院领导小组和复试组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博士生的复试工作。
(二)通过公开招考、硕博连读方式招考的学生均要参加复试。
(三)复试组由3人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复试组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参考申请材料,测评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四)要确保复试阶段的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复试过程要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绩登记。
第十九条要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七章评卷
第二十条初试科目试卷评阅,统一由研招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评卷管理制度、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同时制定《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细则》。
第二十一条研招办组织对评阅的试卷进行质检、成绩登统后,将考生成绩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阅后,予以公布。
第八章体检
第二十二条体检工作原则上于复试阶段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由研招办统一组织。体检要求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录取
第二十三条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并依据《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进行。
第二十四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根据录取原则、《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及考生考试成绩,在学校规定时间向研招办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研招办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拟录取结果在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拟录取名单由省级招办检查,并经全国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新生报到后,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尚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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