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能出国,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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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⒈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⒉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⒊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⒈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⒉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⒋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公职人员能出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提交本人符合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号文件、江党办发号、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公职人员能出国,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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