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国劳务派遣,上海人社 |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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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二、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上海出国劳务派遣,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上海出国劳务派遣,上海人社 |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六、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名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1次。

七、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服务热线:591-

官方网站:

申请出境须知@page { size: 8.27in 11.69in; -left: 1.25in; -right: 1.25in; -top: 1in; -: 1in }p { -: 0.1in; : ltr; line-: 115%; text-align: ; : 0; : 0 }p. { font-: “”, serif; font-size: 10pt; so-: en-US }p.cjk { font-: “宋体”; font-size: 10pt; so-: zh-CN }p.ctl { font-: ; font-size: 12pt; so-: ar-SA }申请出境须知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申请条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其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从事港澳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①“三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3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②个体、私营、集体企业上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外国企业上年度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④股份制企业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⑤上述企业中属于高新科技企业或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或企业因亏损或其它原因年纳税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可适当放宽或免税。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新闻机构、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因业务确需往来港澳的,可根据指标配额和申请情况统筹安排。◆申请手续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白底,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中方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②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常住户口不在我市,受聘在我市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需提交在本市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③提交与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指:A.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标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B.检验、监装设备、货物,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C.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交验邀请书或者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D.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E.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F.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交验该项经贸活动的直接书证广州市出国劳务,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④提交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的工作证或者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或者聘用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年只提交1次,同年申请人单位无发生变化办理延期的无需提交)⑤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复印件(1年只提交1次,同年办理延期的无需提交)⑥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者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文件复印件或者高新科技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1年只提交1次,同年办理延期的无需提交);若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经公安机关审批签发了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知证《资格认定书》的,可只提交《资格认定书》前二页复印件,免去第④⑤⑥点所列的证明资料;⑦接受审批机关的有关询问。◆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区、县公安局受理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非公务签注。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工作地与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市的,因需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共审批时服为30个工作日。

◆非公务签注的种类、期限、有效次数:非公务赴港澳签注分为:两务签注(S)、乘务签注(C)、培训签注(P)、就业签注(J)四类。①商务签注(S)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二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者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澳停留期限为7天或者14天;②乘务签注(C)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但不超过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有效期。持证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赴港澳,每次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③培训答注(P)、就业签注(J)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停留时间根据港澳当局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证件的换发及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可直接换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如要求补发的,发证机关核实后,对原证件宣布作废,补发新证件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应聘赴港就业◆申请条件: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同意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②上述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的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下同)未婚子女;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同意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持有国外护照或拥行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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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符合上述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方可赴香港就业或以家属身份居留。申请人须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香港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底,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②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③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④提交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赴香港就业的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意见);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区、县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必要的调查及初步审批核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地级市公安局对批准的为赴港就业人员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J)签注,为其配偶、子女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J—1)签注。为了方便申请人赴香港就业后出国旅行,申请人可同时申请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无须提交另外的申请材料。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签发证件,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赴香港就业人员在香港期间办理证件、签注的延期或换发①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赴香港后需换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就业签注延期的,持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就业签注及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该办事处在当日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②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赴香港后需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的,须返回内地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所持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就业签注及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为其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从受理到审批签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中国公民及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需办理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延期或换发的,持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直接向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申办。对在香港居住已满七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广州市出国劳务,申请出境须知,不予办理护服延期或换发新护照。◆申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条件和办法: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赴香港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方可申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须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就业签注、注销内地户口证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该办事处审批核准后予以签发。

从受理到审批签发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的亲属赴香港: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在内地的亲属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香港探亲,探亲的范围、次数、在香港停留期限与探望香港居民相同,但不能申请赴香港定居。赴台探亲、定居①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一份;③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探亲或定居许可证复印件一份;④提交台湾邀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⑤提交台湾亲属邀请信一封;⑥填写《赴台行前教育通知书》;⑦赴台定居的须填写《赴台定居报告表》一份;⑧提交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底,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照片2张。受理审批程序: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出国探亲、访友①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色,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同规格的照片2张;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③提交国外邀请人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在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的复印件一份;④提交国外邀请信一封(包括正式邀请信和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⑤下列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亲友在所在国的居住证明:A.申请人提交了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如公安机关掌握其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可免交此证明)的;B.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C.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

如父母(或监护人)已领有护照的,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护照复印件即可;D.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出国旅游①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色,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同规格的照片2张;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③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在境外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存折、存单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不得低于4000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出国自费留学①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色,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同规格的照片2张;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③自费出国留学,须交验国外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④公派出国留学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⑤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服务年限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如申请人属交费就读的,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交费就读证明通过自学考试或者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免交《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为查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最高学历,可以要求交验毕业证书;⑥中小学在校学生出国读书(包括语言培训)。提交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及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读书的证明;⑦出国学习宗教课程的(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须提交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证明。出国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①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色,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同规格的照片2张;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③提交国外商务邀请函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国就业①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照(背景为白色,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长度28mm—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同规格的照片2张;②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③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由劳务公司办理出国劳务的,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此类劳务公司须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此类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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