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文件
通大处国资〔2020〕3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3月25日
南通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信息管理,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物资、教材及文献资料)、工程和服务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库是指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征集并审核批准,准许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组成的信息库。
第三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供应商管理、供应商库建设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供应商征集、出入库管理、考核评价、咨询和质疑受理等管理工作;
(二)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
(三)负责供应商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库、出库管理
第五条凡参加或有意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可提出入库申请,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加入学校采购供应商库。
第六条申请入库的中国境内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学校同类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在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
2.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证明);
4.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5.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规模、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主要业绩等相关情况)及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商情况介绍;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等证明材料;
8.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从事进口设备专卖的供应商需提供公司简介、国外销售公司登记证明、制造厂家资格声明、质量认证书;
9.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必须持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接待服务业的企业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等证明材料;
11.近五年相关业绩(销售合同);
12.相关采购项目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供应商入库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供应商在网上登记注册,填写真实信息,同时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对供应商所提供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原件由供应商带回。
(三)对审核通过的供应商给予入库准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和信用档案。
第九条供应商库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一般每两年对入库供应商进行资格重审,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年审不合格或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供应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入库供应商资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实行免审。
第十条入库供应商因注册资金、资质、业务范围变更、迁址、更换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等各类原因,造成供应商信息与入库时所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在变更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报,便于及时更新信息。未能主动申报带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学校招标公告要求的供应商有权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二)在校园网或指定媒体上获取学校采购相关信息;
(三)对采购活动的事项有疑问的,有权提出询问;
(四)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五)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需要交纳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三)报名后不能参加投标,应于预定开标时间至少1日前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及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
(六)提出质疑与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工程类供应商管理,遵守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并且应当有具体的质疑和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七)如发生工商税务变更、经营资质变化或其他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情况,主动联系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更新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通过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记录其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付、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普遍价格;
(二)交付: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三)质量: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货物是否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各类问题、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等;工程能否通过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验收等;
(四)服务: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项目申请单位满意等;
(五)其他:使用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督部门认为应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列为优质供应商, 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中标候选人。考评结果较差的,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终止合同、扣款或不付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库供应商资格或谋取中标/成交;
(二)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给他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向采购人、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八)不配合质疑或投诉处理、拒绝学校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期限内。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处获得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之间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九)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酌情扣款或不付款,禁止其在两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报名后不参加投标,又未在开标时间1日前通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工程类供应商管理,或报名后不按时缴纳标书工本费,达到两次及以上;
(二)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三)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秩序;
(四)质疑查无实据;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
(六)中标/成交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七)中标/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学校同意将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八)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九)拒不提交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或事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十)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中标/成交项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不按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十一)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十二)向学校提供虚假发票;
(十三)年审不合格或考核结果较差;
(十四)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十六)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处罚结果公布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并记入供应商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协议供应商管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在具体项目履约完成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价格、交货期、质量及服务等进行评价;
(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对协议供应商的供货及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协议供货商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考核优秀的,将被列为优质供应商;考核不合格的,禁止其在两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五章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必须是参加质疑和投诉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应遵守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质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疑函,逾期学校有权不予受理。对招标采购公告有质疑应在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1日提出;对招标采购文件有质疑应在开标前至少提前1日提出;对开标过程有质疑应当场提出;对评审结果有质疑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集中采购质疑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供应商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署名:自然人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在开标现场提出质疑外,还应在质疑函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
质疑供应商应根据要求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超过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视为无效质疑。
第二十六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收到的质疑做出下列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回复;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理:与招标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相关,应进行相应修改并发布后推进采购程序;与招标采购程序或评审结果有关,应对程序进行调整或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采购活动被认定为违法,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答复不满意,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由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投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采购的质疑由代理机构受理。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投诉适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号)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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