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11〕73号,2011月24日印发)第一章第一条为推进产学研结合教育,发挥学校人才和知识优势,积极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和规范横向科技合作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横向科技合作课题是指学校作为受托方、由我校教师承担的非国家财政无偿资助的科技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是指就专利及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等。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课题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资产管理课题研究,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等。第三条横向科技合作应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各方须签订合同,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课题立项与管理第四条课题负责人负责与委托方进行初步洽谈,提出科技课题合作的初步意见,拟订科技合作合同初稿,报科技处审核。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课题名称;(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研究经费或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争议的解决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签订合同采用统一的合同书。第五条科技处负责对科技合作合同的审核。合同涉及学校经济责任部分,还应当经学校合同审核部门审核。科技处和课题负责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重大课题合同签订前,须报主管院长批准。第六条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将合同正式文本报科技处存档备案。按照廊坊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课题组在科技处的指导下完成技术市场合同登记。未经科技处审核和备案的课题,学校将不予登记。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以及研究计划,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因故延期的,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第八条课题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需要进行鉴定的,课题负责人应提前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协调有关鉴定事宜。第九条课题取得的成果,按照学校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权益归属和分享方案。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合同经费到帐后,科技处通知财务处设立课题经费账户,并向课题组核发经费使用册。第十一条学校提取一定的科研管理费。其中学校提取到校经费的4%;课题所在单位可提取到校经费的1%。课题组可提取10%作为活动、中介费。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要监督经费使用,并按照政府对于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办理课题合同有关减免税等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采购的资产管理课题研究,要执行学校有关采购的管理办法。课题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其管理和使用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课题实施中经费报销,须由课题负责人批准并签字;课题负责人使用的经费报销,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对于管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所有权属委托方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经费报销,还必须经过科技处处长的审核和批准。第十五条课题完成后,要进行财务决算。结余经费由课题组使用,也可按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四章风险责任第十六条对于因课题研究开展不力而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课题组承担,课题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约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由学校组织或推荐的各类科技课题。第十八条课题组成员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委托方和学校的利益。对于因课题组泄密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五章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北华航天工业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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