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学历
凡参加浙江省高教 (中专) 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高教 (中专) 自学考试,取得省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二、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及工资待遇
1、毕业生的使用
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原是在职干部的华侨待遇,所学专业和从事的工作不对口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他们的工作。也可由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协助调整。毕业生可以当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全民所有制在职工人中的毕业生,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允许和有上级批准的吸收录用干部标准的前提下,符合干部的任职条件的,可以录用为干部,事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干部岗位上去的,在干部编制定员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内,在取得干部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实行聘任制;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实行聘用制。非在职人员中城镇户口的毕业生,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按照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中的毕业生,在乡镇聘用干部、乡镇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
2、工资待遇
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无论当干部或当工人,享受与全日制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相同的工资待遇。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同类毕业生定级标准的,应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同类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高于定级工资的仍按原工资;工作不满一年的在职人员应实行见习期一年,原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的,按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见习期临时工资的暂不变动,见习期满,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同类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从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调动工作处理,非在职人员录用、聘用为干部或工人,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后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同类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
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时间,均以省高教(中专)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填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时执行;非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之月起执行。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该条例总则第五条是这样写的华侨待遇,“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关于高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与待遇,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说得非常明白,“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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