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4.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身份如何认定?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华侨身份,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当由归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身份,归侨本人却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审核表和提交一份能够证明本人归侨、归侨侨眷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务办公室根据本人提出申请。有效证件包括《出生证》、《户口本》、《护照》、《华侨回国定居证》、人事档案材料等。
(2)审核:市、县侨务办公室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三、发证:市、县侨务办公室发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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