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是一所以科教融合为办学模式、研究生教育为办学主体的创新型大学,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京港大学联盟、中国高校行星科学联盟、中欧商校联盟成员,首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为推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参照近期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要以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为原则,在保证研究生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实现劳酬结合,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的责任义务意识,鼓励勤勉、激发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凡是具备下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奖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正常履行学习工作职责。
第三条 奖助学金的构成,主要包括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三助奖酬金(即“助研/助教/助管”酬金)和补贴四个部分。奖助学金分为博士生和硕士生两个层次设立。
第二章 普通奖助金
第四条 普通奖助金全校统一标准,博士生1000元/月、硕士生4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五条 在读1-3年级研究生的普通奖助金,经费由中国科学院负责筹措,依研究生学籍核定后,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拨付我校。4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的普通奖助金,经费由导师自筹。
第三章 等级奖学金
第六条 等级奖学金面向各年级在学研究生设立,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筹措。我校按照博士生600元/月、硕士生500元/月的生均标准核拨经费给各学院(系)。等级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七条 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人数在6人以内的(含6人),等级奖学金由学校与导师各承担一半;超出部分,经费由导师自筹。
第八条 等级奖学金的发放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态度、创新贡献、品德行为。由各学院(系)自行制定发放办法,自行制定等级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形成针对不同年级和优良评定的等级差异,以发挥等级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学习工作不努力且屡教不改的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可酌情减发;有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可予以停发: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留校察看期间,等级奖学金不予发放;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下达的次月起等级奖学金停发六个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停发三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停发一个月。
第四章 三助奖酬金
第十条 三助奖酬金面向博士研究生和高年级硕士研究生设立。
第十一条 三助奖酬金是指受聘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工作的研究生,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与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应得的酬金。

第十二条 三助奖酬金要与三助岗位任务相挂钩,并实施规范管理。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导师),应将岗位及相应职责要求在各学院(系)予以公开,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申请相应岗位,并与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签署《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研究生三助岗位任务合同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对于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的研究生,三助奖酬金总额度不低于:博士生12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对于基本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基本合格的研究生,三助奖酬金可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三助奖酬金应予停发。
第十四条 助教奖酬金由课程教学组织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对于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教奖酬金的标准为:博士生700元/月,硕士生500元/月。助教奖酬金发放时间按实际发生计。
第十五条 助管奖酬金由岗位设置部门和人事部门制定标准并发放。对于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管奖酬金的标准为:博士生600元/月,硕士生400元/月。助管奖酬金发放时间按实际发生计。
第十六条 助研奖酬金由导师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对于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研奖酬金的标准为:博士生12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到助教或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助研岗位,其助研奖酬金发放额度可适当降低,发放原则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为在学研究生提供住宿补贴,标准为300元/月,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研究生,本人承担住宿费(300元/月),由我校统一按月扣缴。住宿费每年按12个月扣缴。申请自行解决住宿的研究生,需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杜兰大学(北京&深圳班)联合办学的含金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部分学院(系)因专业等原因,发放的保健、野外作业等补助,可列入补贴,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发放,经费由导师自筹。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核算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核算导师应缴纳学校的经费额度,以及我校应统一核拨的经费额度,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从相应的课题中划转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情况,院系负责核算每名研究生的奖助学金额度,报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停发奖助学金:
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其奖助学金(含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助金、三助奖酬金、补贴,下同)从批复下达的次月起停发,在其恢复入学资格、复学的次月起恢复;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其出国期间的奖助学金。未经批准擅自滞留或延长期限者,期间的奖助学金停发。
第二十四条 4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硕博连读生按转博后起算),其奖助学金由导师自筹,并根据该生的实际工作情况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普通奖助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人文学院(不含考古系)、外语系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导师自筹部分可按一定比例从我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骨干班研究生,不带工资的,按普通研究生对待;带工资的,只发普通奖助金。经费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列支。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中国科学院系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凡有合同或协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杜兰大学(北京&深圳班)联合办学的含金量,按合同或协议执行;没有合同或协议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也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三助”聘用实施办法》(院发教字〔2003〕107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院发科研字〔201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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