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检察官、警官、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持续推进我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日前,由市检察院牵头举办的全市首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大连分院开班。
开班仪式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立群作了动员讲话,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律协相关领导出席。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干警和律师代表共1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系列实战活动,不断加强检察干警职业素能培训的同时,积极促进横向交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在法律、政策、理念、实践等层面,努力找到最佳结合点和最大公约数,促进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理念同步更新、业务素能同步提升、执法尺度同步规范,以“共学共享”促进“共识共进”。
在此基础上,今年,市检察院牵头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共同会商并研究出台《大连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实施意见》,建立同堂培训师资库和培训信息通报机制,通过公检法司轮值召开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形式,促进实现资源共享、互学互鉴,共同提高。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立群介绍
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本次同堂培训,从培训立项、课程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论证和精心组织筹备。培训的课程内容不仅包括深入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等,还紧扣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司法实践需求,既包括司法实践中打击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职务犯罪、虚假诉讼以及开展企业合规考察工作常见的疑难问题,又聚焦大数据模型等前沿问题。在师资选择上,既有法学研究的专家教授,又有从事司法一线实务的政法系统业务专家。在培训模式上,既注重了创新与共享,又加强了“面对面”交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为更多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参训机会。
董立群副检察长表示
希望通过“同上一堂课、同研一部法、同办一个案”和面对面深入沟通交流,促进公检法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衔接配合政法法考培训,公检法律同堂培训 以“共学”促“共识”共绘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心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更新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办案标准,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王朝勇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民间借贷、套路贷、虚假诉讼》;高贵君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关于毒品犯罪类案件几点问题的思考》;刘世权 中国政法大学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深度解读犯罪现场》;张颖异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高效研发大数据模型:数据思维与技术沟通》;于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企业合规相关问题研究》
罗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职务犯罪审判前沿问题》;裴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发、改案件分析》;周一凡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审查报告撰写及出庭公诉常见问题分析》;陈实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洗钱犯罪立法进程概况以及在侦诉视角下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梳理》;高华颖 中共沙河口区党校常务副校长:《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警官:王振勇
很荣幸作为民警代表参加全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通过资深法律专家培训授课,让我受益匪浅。培训非常“接地气”,培训内容有深度,解决了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实务问题。希望这样的培训活动能多多组织,让我们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们能多交流,多学习,多提高,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检察官:崔咏赞
这次全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授课紧贴司法实务、紧跟司法前沿,五天的课程听下来,大家都感觉意犹未尽,对于提高案件质效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政法法考培训,我们一定学以致用,发挥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优势,共同推进法治大连建设,促进大连的法治化建设更上新台阶。
法官:徐静华
此次同堂培训的课程既有理论又有实务,既有广度又有深度,既有难点又有热点,我们受益匪浅。更重要的是,本次培训建立了公检法律沟通交流的新机制,加强了各方的互动交流,使我们能够主动换位思考,凝聚法治共识,从源头上提高大连市刑事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律师:李祥
很荣幸能够参加由市检察院牵头组织举办的全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虽然公检法律职业分工不同,但在同样的法律信仰下,我们同样肩负着共同建设法治社会的职责。此次培训课程中既有前沿法律观点争议讲解,也有客观证据的分析方法介绍,内容丰富且具体,有效促进了我们对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的理解与执行。
武汉有哪些法考培训,【普法云课堂】法考开考在即,提醒各位考生:践行法治精神 做诚信参考人!
与考生签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协议书,承诺“未通过退全款”;与外地考点人员联系,双方共同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法治日报》记者日前获悉,由湖北武汉警方侦办的这起一培训公司组织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弊案已于今年7月28日宣判,涉案7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名主犯分别获刑5年、4年并处罚金。
来看案件分析
2021年11月16日,司法部通过公安部向武汉市公安局移交线索,当年在湖南永州考区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5名考生答题信息高度雷同,涉嫌考试作弊。
据了解,该5名考生均为跨省报考武汉有哪些法考培训,均在永州某学院进行考试武汉有哪些法考培训,【普法云课堂】法考开考在即,提醒各位考生:践行法治精神 做诚信参考人!,且考试过程中5人做题时间集中、仅用时45分钟,远低于正常作答时间。
经司法部有关部门技术核验,发现了涉案线索并联系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接到线索后,武汉警方迅速进行研判分析,发现5人均由一家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代为报名,该公司有组织考试作弊的重大嫌疑。
武汉市公安局指令洪山区公安分局对这家教育文化公司展开摸底调查,发现该公司与考生签订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协议书,承诺对考生进行培训,“两年内未通过考试则退还全部款项”,并收取费用共计50.5万元。
武汉警方顺线追踪,发现这家教育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与永州某学院的雷某有联系,双方有大额资金往来。
历经十余天侦查,掌握基础证据后,2021年11月26日,武汉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联动开展集中收网,将尹某、雷某等6人抓获归案。同年12月8日,警方抓获另外一名涉案人员汪某。
经审讯,警方查明了尹某等组织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弊的经过。
这家教育文化公司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包过”信息。自2021年3月开始,为在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弊中获取非法利益,尹某组织公司员工,伙同技术人员、永州某学院教职工,提前在考场安装作弊工具,租赁校内房屋作为作弊操作房间,通过远程控制考生考试用计算机进行作弊答题。
尹某安排公司将5名考生报名至永州某学院(该考区唯一考点),并交代“考试时鼠标不听使唤不用管,进行等待就可以”。
2021年10月16日、17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尹某等人组织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武汉警方还查明,雷某是尹某的主要联络人,也系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监考人员。尹某收取考生的“包过”费用后,分给雷某4.8万元。
今年1月1日,7名涉案人员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等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等7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属共同犯罪。尹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某相对于尹某罪责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雷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8000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该案的查处极大维护了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对于提高考试的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在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开考之际,郑重提醒各位考生:践行法治精神,做诚信参考人。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加大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力度,严肃考风考纪,维护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法考法大培训班,从”卖菜大爷”到“法律人”——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案例分析暑期培训班”有感
黄吉日,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7年“案例分析暑期培训班”学员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我的学习方法大抵上是“讲义—真题—讲义—真题”的循环重复模式,面对一场标准化的考试,这样的学习模式是值得借鉴或者说是必须的,但是这种传统的“结论—结论”的输入式学习模式通常让我陷入到记忆的洞穴中,很难让我发现知识的灵动感。面对曾经识记的既定结论,脑海里只剩下了冷冰冰的文字(通说结论、法条的堆砌),时常思考的问题是,被这些文字搭建起来的制度设计想要去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与该制度相关的判例学说有哪些不得不说的故事?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观点的纷争?其中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又是基于怎么样的利益考量?
这次案例分析培训班时间虽然短暂,诚无法一览法学之全貌,但是却给我展示了一个新的世界,一种精细化的思维方式。特别幸运能够搭上这辆“思维风暴”的快车,在美丽的南湖边上与来自五湖四海优秀的“95后们”共享一段又虐又爽的求学时光,每一次案例分析的小组讨论都是对同一材料不同视角下的反复考量,每一次对案例分析的讲解都是对原本粗糙的思考过程的精加工,每一次对案例分析的拓展包括案情的重新演绎、案情背后不同学说的综述都散发着法学的魅力和知识的灵动。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还记得张家勇老师和夏昊晗老师都在课程在课上曾经说过,我们是这次案例分析培训班的“小白鼠”,不仅仅承担着“被实验”的临床任务,而且还应当作为传播这种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先行者”。我想以正式第六小组完整的学习过程为主线,从学生的角度对这次“案例分析培训班”进行一个详尽的介绍与反馈,并尝试思考作为“小白鼠”应该如何传播这种案例分析的教育模式以期为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课程前
一、关于招生简章
我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在中德教义法苑的公众号上看到了这次“案例分析培训班”的推文。“案例分析”对于一名法科学子其实并不陌生,案例分析的技术关键在于在于紧密缝合“法条—事实”之间的裂纹,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精细化的解释与适用法律就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法律人的“本领”的高低。学习法律的过程持续了很多年,也会以“法言法语”参与法律人之间的“交流”,但是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却总是有力无处使,难击要害,或者对案情总是大而化之,无法做到严谨的思考。可以说不会“案例分析”的法律人终究只是“纸老虎”,怀着这样的期待与憧憬报名参加本次的案例分析培训班。
招生简章上列明了阅读书目与课程时间,详见下文。对于这次招生的宣传,只是公布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与“中德教义法苑”的公众号上,推广的力度并不大,也并没有引起特别的关注,这与中南财大举办类似于此的案例分析培训班的经验并不多,尚处于韬光养晦阶段不无关系。随这种教育模式的普及,法学教育对于案例分析的培训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种招生的对外传播当可以以全国各法学院为核心进行点对点式宣传,由各法学院系选拔各自对于“案例分析”具有浓厚兴趣法考法大培训班,并具有相当专业基础的学生参加。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的推广此种“案例分析”教育方法,而且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因材施教。
二、关于阅读书目
在招生简章中列明了本次培训班所需要的参考书目。前期参考书目的阅读对于后期案例分析培训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提前有针对性的精读制定的阅读书目可以让参加案例分析尤其是参与组内讨论时具有共同的知识前见,会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
对于招生中所列明的阅读书目可以分为必读(精读)和选读(泛读),必读书目当与案例分析的内容紧密相关,泛读书目可以对中、德经典教材进行推荐。必读书目阅读报告的撰写可以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入学门槛,这样带有强制性的前期阅读是有必要的,因为在笔者参加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法考法大培训班,从”卖菜大爷”到“法律人”——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案例分析暑期培训班”有感,较多的同学并没有达到精读的阅读标准,在讨论的过程甚至会出现对基本的概念体系混乱的情况。
课程时
一、关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
这次的课程设置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分,其实民法部分用时最长,刑法和行政法则用时较短,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因为在德国第一次国家考试中,民法的占比就显著高于其他部门法,民法案例研习开展的顺利对于德国鉴定式分析思维的锤炼至关重要。但是很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就笔者所在的正式第六组成员的学习实际情况而言,在民法的学习中,每天下午都要进行案例分析的讨论,之后就要独立撰写案例研讨报告,在晚上9点之前必须完成分析报告的评优与提交,第二天上午就前一天的案例进行系统的讲解,这样的学习节奏是非常紧张的。之后的刑法、行政法的节奏相较而言比较轻快,这样的安排方式很容易让部分组员在经历过紧张的民法案例研习后产生疲惫感与懈怠感,再加上刑法与行政法的课时安排较短,其授课的效果可能会因此有所折扣。在今后的案例分析培训课程的安排中,可以考虑适当通过选择民法案例使之呈难度交替状态以期放缓前期学习节奏,同时适当增加刑法和行政法的授课时间,至少让每位组员都能够完整的进行案例分析的讨论、研习与反馈的过程并达到基本掌握的状态。
这次案例分析的授课方式并不同于传统“填鸭式”的模式,完全是以案例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与取舍为核心,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互动为主,课堂的气氛非常的活跃,几乎每次案例分析的讲解都能将案例引向学说争议的深处并因此产生观点的交锋。在这里,我们平时耳熟能详的要约、承诺、买卖合同、代理并不只是教科书中冷冰冰的文字,而是在一个个案例中得到精细化的归入,体验“目光往返于法条与事实之间”的过程,在具体而微的案例中才能发现制度设计中利益权衡的艺术感。可能授课方式美中不足的是,在讲解的过程缺少作业点评的过程,可以尝试在案例分析的讲解中增加这一环节,将提交的案例隐去个人信息,授课老师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学生版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公开点评,这种将思维精加工的过程公开与众,每个同学都可以直观的发现自己在进行分析过程存在的不足,这样的点评与反馈或许更具有针对性。
二、关于本小组学习情况的介绍
在授课前,每个小组都基于自愿原则选取了组长。为了对具体案例与抽象规范进行更为充分的讨论,每位组员都能有效参与其中,拟定本组讨论的具体安排并设立了轮值负责人制度,具体如下:
1. 每位组员请在讨论开始前努力分析案情
在确定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所提出的问题来回穿梭思考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尝试自己探寻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做出解题结构。[使用,进行可视化操作,在实际的案例分析过程中,由于时间的原因并没有做到每个案例的可视化。]
如以台湾法与中国法具体法条为例做出如下的解题结构【摘自《民法思维》,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
2. 讨论环节具体展开
每次讨论设轮值负责人(轮流进行),主要负责本次讨论的具体推进,讨论纪录的整理等。讨论具体形式分为三个步骤:
[前置讨论]案例事实的归纳(如果案例简单则用时较短),在此阶段需要完成具体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与取舍。
[分别发言]请求权基础要件的分解与涵摄过程。每个人结合自己的思考分要件发言,其他成员听完后进行更改和补充。
[自由发言]对本案的其他思考以及相关理论拓展等内容。
本小组确立的基本的思考框架,结合本次案例分析的授课内容与阅读王泽鉴先生的书目作出的思考基本框架,本次讨论前都按照该框架进行初步思考:
3.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每位组员在讨论结束后独立采用鉴定式方法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案例分析报告中不要写自己的个人信息)。每晚在固定的时间内将撰写好的案例分析报告发至组长邮箱,匿名编号后组长将案例分析报告传至微信群后,大家进行投票选出两篇较为优秀的作品,并附上相应的评价与修改意见。
三、简要的评价
在设计本小组的讨论计划时设计了两个重要的步骤,第一是对案例分析的思维过程尝试进行可视化的操作;如何在面对一个陌生且复杂的案例时快速的抓取关键信息、进行信息的初步筛选与整合并通过作图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是分析案例的第一步,在培训班中的案例的事实部分本身并不是很复杂,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案例的设置也会更加贴近复杂的生活状态,所以在讨论前进行案例的可视化是重要的,但是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小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用到画图软件。比如第六次案例分析如下,在讨论的时候可以按照这个思维导图进行讨论:
第二是设置轮值负责人制度。轮值负责人的主要责任就是提前一天阅读整个案例、查阅相关资料并尽可能想好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作出讨论提纲,引导组员进行讨论,需要关照到讨论过程中其他组员提出的问题并做好讨论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每个人都能够切实参与到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根据组员的反馈,轮值负责人的挑战还是蛮大的,因为需要提前进行准备,掌控讨论节奏,但同时这种讨论制度的设计确实可以调动每位组员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锻炼每位组员的资料收集能力与讨论组织能力。
课程后:如何做一个好的传播者
一、读书营的创立
受这次案例分析培训班的教学启发,我们专业方向(10人左右)拟成立以案例研习为核心的读书营。以案例分析培训班的的方法论为指导进行系统的研讨。
1. 关于书目的选择
在创立的初期,尝试直接采用案例分析培训班民法部分的方式,使用德国系列教材与德国民法典进行研读,但是国内目前尚无比较合适的案例分析教材书,同时本专业方向并无精通德语言的同学,直接阅读外文文献存在苦难。【季红明老师:你直接看外文文献,与看翻译过来的文献,是不一样的,翻译是译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翻译的,任何翻译都掺入了译者的理解,完全依靠别人的翻译是容易出现差错的】基于这样的考量,我们进行权衡后决定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载体,以王泽鉴先生的全部著作为核心进行案例研习式阅读。具体如下:
2. 详细计划
3. 讨论会与案例分析
每次讨论会前2天每位同学提交纸质版阅读报告给其他成员,每位组员需要对其他成员提出评议意见。讨论完完善阅读报告。
案例分析讨论前2天每位同学提交纸质版案例分析报告给其他成员,每位组员需要对其他成员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讨论完毕后完善阅读报告。
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张家勇老师在开班仪式上就说出这句话,但是这句话不应该仅仅是法律人的呐喊,而应该是嵌入在每一次案例中小心求证与严谨解释的过程中。
与室友冠宏与组员们十几天的生活与交流着实让我学到很多,他们刚刚大二大三就广泛涉猎,特别是冠宏,其对法学方法论驾轻就熟,在课上也曾自嘲自己是“卖菜大爷”,其实学习法律就是应该以“法律人”与“卖菜大爷”不同视角来回审视,不能够深陷法律概念的泥淖中让自己的思维僵化,偶尔也要让自己站在“买菜大爷”的视角中审视制度设计的可接受性。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学不在于创造,而在于发现,在案例分析中更能切实的体会到这一点。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辛勤的老师和后勤组,给我们一双善于“发现”法律的眼睛,不仅仅能够看清当下,更可以看清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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