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
(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
(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负责电子试卷传输、电子答题数据接收和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当年试题命制、印刷和试卷(答卷)运送、管理、监考、评卷、成绩管理等工作。
参与命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社会机构考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报名工作
第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网上报名。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
第十一条司法部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公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事项。
第十二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报名人员阅读司法部公告和报名地公告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填报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时交纳考试费。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报名人员网上填报的信息。对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事项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逾期报名和交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补报。
第四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报名人数及分布等情况,在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设置、合并、变更考区的,应当报司法部确定。
第十六条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组织实施考试的保障工作机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交通便利,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网络、通讯、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善;
(三)具备完善的考试安全体系,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试人员数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应当撤销考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第十七条考区可以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符合便于管理、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考点设立工作办公室,成立监考、技术、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试卷(答卷)收发、封装、保管应当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
第十九条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应当确保计算机、网络、电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考试组织实施需要,具备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监控设施设备、防窥技术等条件,每个考场编排的应试人数一般为八十人。
第二十条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题,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每个考场的应试人数一般应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编入尾考场;
(三)应试人员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内除统一规定的必备物品、文字说明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一条考点应当根据报名人数设置考场、备用考场及备用机位。
第二十二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考试服务协议,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协议方共同做好考试机、监考机的安装测试,网络和终端安全维护等工作,确保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安全。
第五章 试题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化考试电子试题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发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下载使用。
考试开始后,监考机、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不得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考试结束后,监考机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并上传至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纸质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袋按照三十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照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照报名人员数量的百分之三配发封装。
第二十五条纸质试卷应当于考试举行前五日内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四十八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发至考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前一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送至考点。
第二十六条纸质试卷交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办理交接签收手续。接收人员应当逐袋清点,检查试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开封、散落、数量短缺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同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接收纸质试卷时,应当有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纸质试卷应当存放于经国家保密机关验收合格的保密室。
保密室实行二名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双人双锁管理等制度。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纸质试卷并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
答卷由评卷单位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报经批准后组织销毁。需要保留的答卷,应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应当建立工作机制网络培训法考,落实值班及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区进行督考。
第三十条考点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若干人。适当配备流动监考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每场考试前随机确定。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增加配备一名监考员。
第三十一条督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建考点考试工作办公室,设立监考、技术、电力、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规划警戒区域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将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或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七)检测计时钟表、播音设备、计算机、防作弊设备和监控设施;
(八)对清理完毕的考场张贴封条;
(九)调试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在计算机化考试中,由于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延误,需要补时的,报总监考签字确认。确需启用备用考试机的,由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调换。
第三十四条试卷袋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按规定时间在考场内当众启封。确需使用备用卷的,按照相关规定启用。
缺考人员的纸质试卷(答卷)不得作为备用卷使用。
第三十五条答卷封装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
第三十六条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照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考试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要求,将答卷送至评卷地。
备用卷应当与答卷一并送至评卷地。
第三十七条答卷返送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负责人带队,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押运。运送时,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途中确保对答卷的有效监控。
第三十八条考区或者考点发生试卷(答卷)严重失窃密、群体舞弊、试卷毁损严重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需要延长或推迟考试时间、暂停或者另行安排考试的网络培训法考,司法部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司法部作出决定。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司法部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参与评卷工作。
第四十条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公布,考生自行查询并打印。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客观题考试成绩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无成绩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三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分数核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
第四十三条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成绩核查后,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或公告通知申请人;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八章 收 费
第四十四条负责报名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报名人员收取考试费。
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收费的规定,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在报名结束后二个月内上交考务费。
第四十六条 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支出项目和标准用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台湾居民可以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或者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的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或者参与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试题试卷管理、试卷评阅、成绩下发和分数核查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考点监考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End-
上岸第一步
法考培训机构老师,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和法考网校讲师推荐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仅剩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各位考生的复习进度如何?
以下为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复习选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和法考网校讲师的几点干货意见,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第一,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要绝对的认为必须跟大牌,跟讲师,因为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优势,哪个老师的授课方式和风格适合你,这才是最关键的,因为适合你,你才听的懂,有学习下去的乐趣,那么到底怎么才知道老师是否适合你?可以根据同一个知识点,先听不同老师的讲解,看看哪个老师的课程或者教材你更喜欢,那么其他老师的作为参考就可以。
这里给大家推荐几位法考讲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讲得很好!
民法:陈飞
刑法:乐毅
民诉法:张进德
刑诉法:温云云
行政法:黄文涛
商经法:汪华亮
理论法:杨帆
三国法:李毅
这些都是法考培训界有名气、有实力、很负责的老师,可以免费试听他们的法考课程哦!点击试听>>
第二,选好自己喜欢适合的老师,再看看这个老师是哪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因为很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老师都是根据老师的授课风格,性情,很多相关因素来配套的法考培训机构老师,根据这个关联性法考培训机构老师,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和法考网校讲师推荐,可以看看该机构的其他科目老师的授课,都觉得OK,那么可以报名这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课程跟班学习。
这里给大家推荐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对比其他线上教育网课,233网校的网课更具性价比、更好的督学服务、更优质的师资团队…….绝对是想跟班学习的考生的最好选择!
>>>>>>>233网校法考网课详情,点击查看
主观题法考培训,司法部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 10 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3年9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22日8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2023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2023年考试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与交费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二)选择考区
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主观题法考培训,司法部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可以选择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
选择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的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3年10月10日至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
客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试卷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主观题考试,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一种作答,实行同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政策。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点考场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四、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司法部咨询电话:。
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主观题法考培训,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
司 法 部
2023年9月21日
相关链接: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echan.xtucq.com/zaizhikaoyan/fakao/195969.html


评论列表(2条)
[…] 转眼间2022即将到来,各类考试也逐渐登上日程,同等学力申硕考试也是其中一个。有想报名的人员,对其还不太了解,针对此问题,老师特整理了一份2022年同等学力报考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
[…] 一、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