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教育机构,赔了100万!讲知产的法考培训老师侵犯了竞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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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就是众合教育法考名师@商经法郄鹏恩确实在授课中未经允许使用了刘安琪的原创案例,对于上述侵犯刘安琪知识产权的行为,众合教育致歉并赔偿100万人民币。

经历了几个回合的“拉锯战”,7月12日,法考培训名师@商经法刘安琪终于等来了@众合教育法考的一份致歉声明。

简而言之,就是众合教育法考名师@商经法郄鹏恩确实在授课中未经允许使用了刘安琪的原创案例,对于上述侵犯刘安琪知识产权的行为,众合教育致歉并赔偿100万人民币。

刘安琪所在的@瑞达法考教育于今日(7月13日)回函称,接受道歉法考 教育机构,希望尽快替换侵权的课程内容,并将赔偿款全部捐出用于公益事业。

其实,该事件不仅仅是两名法考培训名师之间的“撕扯”,紧随其学习知识的学生更是冲在了“吃瓜第一线”,甚至直接参与到了这场“拉锯战”中。

7月5日晚,刘安琪在微博中表示,春节后陆续看到同学反馈称自己的精讲课和郄鹏恩的课程重合度大,到了五月份,自己被越来越多的人指责抄袭他人。

此外,有同学做了二人课程的对比图片,刘安琪看到后直呼“两套课,太像了,尤其是公司法,著作权法——体例架构,例子,不能说一模一样,但八九不离十”。

随后,郄鹏恩发布道歉声明,称此前有学生说刘老师的很多案例生动有趣,于是自己想学习一些刘老师的方式和素材来优化自己的课程,但这种做法确实不对。

上述两条微博随即引发热议。尤为值得玩味的是,商经法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部门法,两名老师也都是讲知识产权法的专业人士,却出现一名老师“以身试法”,另一名老师百口难辩、无奈之下只好“利用公共资源”的尴尬局面。

原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然而,网传的两张与众合教育的聊天截图直接成为再度引燃事件的“导火线”。在这两张聊天截图中,众合教育的工作人员称“是案例的借鉴分享”“承认是借鉴”等。

7月11日中午,刘安琪发微博直指郄鹏恩所在的众合法考教育“不回应也就罢了,就这么厚着脸皮说‘公共资源’。”

当天下午,郄鹏恩在直播时哭诉,称“我错了,我道歉,甚至有很多同学骂我说‘我为什么还不去死’,我就觉得我要死了,我的父母和孩子怎么办?刘老师的意思是不也想让我滚出法考圈。”

虽然也有人表示“这是正常的情绪表达”“抄袭是不对的,但是人都会犯错,真诚悔过并改正就好”,但郄鹏恩的这一番操作还是引发了一连串质疑:“成年人,学法律的老师,用眼泪来解决问题吗?”“给我整的很疑惑,所以现在是比谁哭的大声是么……有错在先的能不能就事论事?”“这已经不是安琪和希希之间的事了,是两个机构之间的人设较量了。今天的直播本就是众合的操作,但机构却依然躲在背后,在这个圈的都是读过书还算理性的人,隐藏行为我们都会自品,安琪老师不行就诉讼维权吧,用法律说话打对方一个哑口无言,我也是就事论事,毕竟两个机构的老师我都跟着,并且都是好老师。”

随后,刘安琪表示,1.自始至终没让您退出法考圈,我比您讲课晚,尚知这份工作不易;2.更没有诅咒您和您的家人。虽然维权,底线还在;3.收到过您的信息,但对‘借鉴’‘学习’这种说法不接受。更是被贵司‘相互借鉴’给学生回应气的发抖;4.请将内部讲义和背诵卷中的相关图片标明来源于刘安琪。

其还表示,许多人过来骂我,尤其是郄老师哭了以后。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是我抄她的,以对方公司的网络能力,能把我挤兑成什么样子?

对于此番话,有网友联想到今年1月份,众合教育的@理论法马峰发微博公开指责被其他老师抄袭。虽然当时其没有放出任何证据,也没有点名具体老师,但几乎所有的老师都成了怀疑对象,更有不少老师发微博自证清白。有知乎网友匿名评论称,马峰的微博,杀伤力真的很大。

而在此次事件中,双方老师也均遭受到负面语言的攻击。刘安琪在微博中表示:

(1)郄老师和众合,给个说法:这不叫借鉴法考 教育机构,赔了100万!讲知产的法考培训老师侵犯了竞对的知识产权,这叫搬运。在你们播放量巨大的视频课上放个字幕,说明一下。

(2)郄老师,内部讲义还有刚刚出版的背诵卷,公司法里股东和公司关系的图片,破产法中,公司治理结构和破产中治理结构的图片,在下面备注上——来源于刘安琪。

此外更有人对此事进行了“恶搞”。网传图片显示,有网友将该事件嫁接到鲁迅的短篇小说《孔乙己》中。

也有人引用法学教授贺卫方的语录:“抄袭这件事就像怀孕,要么怀了,要么没怀,不能说怀了一点点。”

由于此事持续发酵,7月13日,郄鹏恩发布道歉声明,称“对于我抄袭刘安琪老师案例素材的行为,再次向刘老师致歉。对不起, 我错了”,并表示自己正在全力录制新的课程。

此外,众合法考教育发布前述致歉声明,向刘安琪道歉并赔偿100万。刘安琪回应称,接受道歉并将全部赔偿金额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并公开相关发票或凭证,接受公众监督。

至此,有网友总结称“22法考年度大戏以‘百万票房’收官,观后感:格局打开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窦龙斌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这起事件有意思之处在于,被侵权方是小型法考培训机构的老师。他的动因在于,如果不公开澄清的话,会被考生认为是抄袭方。所以相较赔偿,澄清对他而言更具现实意义。当然他并不满意涉事老师所谓的“借鉴”说法,但好在这家大型法考培训机构具备足够诚意,一方面公开承认侵权事实,一方面公开承诺给予高额补偿。个人觉得这算是一次高效且成功的危机公关,既切割了与涉事老师的态度关联度,又体现出了机构的担当。

这起事件当中的赢家,应该说是被侵权老师和这家大型法考培训机构,他们都分别为个人和机构做了一次正向宣传。唯一的输家可能是被指控侵权的老师,这也折射出一个现象,很多机构的知名讲师在人气高涨之后,没有进行必要的沉淀,不是能力不够而是缺乏时间。不过这起事件,对于法考培训行业而言,应该算是一次良性的推进,让更多培训老师可以凭借自身努力作出更有独创性更精深的课程,而最终受益者会是我们广大法考考生。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颖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次法考培训事件,最令人惊愕的一点无疑是公众认为,授课老师本来就是讲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课程,来听课的则是奔着过法考后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老师涉嫌侵权,学生情何以堪?一众法律专业人士,怎样才能不辜负公众对法律的信赖?

有意思的一点是,这个侵权事件,就像一个诉诸民间虚拟互联网法庭的案件,已经完成了一个全网公开的快速开庭审理过程,“原告”刘安琪提出了要求道歉、在课件和图片上署名的请求,“被告”之一郄鹏恩老师做出了一个被公众称为“软道歉”的道歉。由于众合教育员工的回应再起波澜后,众合教育进一步给出了书面道歉和赔偿100万的和解意愿。根据双方在网上披露的诸多证据和陈述,假设我是一名网络陪审员的话,我认为:和解方案是诚恳的,赔偿金额是适当的。当然,是否能被刘安琪老师接受,不另行起诉至法院裁判,则应完全尊重刘安琪老师的意愿。

从现有证据来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真实案例进行改编的刘安琪老师无疑享有著作权。根据刘安琪老师提供的视频比对截图和课程体系比对表来看,共涉及到91个案例。可见剽窃是成立的,侵权程度是严重的。

第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往往会在起诉至法院前,先在网络上披露并提出要求对方道歉等要求。而侵权方通常也会做出回应。但我们发现,一些常用的概念往往再次激化双方的矛盾。例如:郄鹏恩老师的“软道歉”回应中,说与刘安琪老师的部分案例“内容雷同”,是为了教学的“学习”、“借鉴”,虽然也承认案例是刘安琪老师的“原创”。而众合教育的工作人员说“是案例的借鉴分享,不是为了剽窃的”。而上述的概念中,唯有“剽窃”是著作权法里的法律概念。而且,法律规范的“剽窃”是行为,而不应混淆为目的。如确为“剽窃”行为的话,那就是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剽窃他人作品的;”的规定,构成侵权。

另外,郄鹏恩老师自辩这是为了教学而进行的“学习”、“借鉴”行为,但我认为,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的合理使用。主要理由有二:1、与本条款规定的使用目的不同。2、用于培训发布的视频等课件,属于发行行为。

第三、关于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结合多年以来法考市场的火爆程度,对法考老师通常收入和众合教育经营收入的日常经验来判断,100万的赔偿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最后,说一下众合教育的道歉信。

道歉信的诚恳,我想大多人是认可的。众合教育对事实的陈述和事件性质的判断我认为是客观的,提出的和解赔偿金是得当的。对案涉老师和工作人员的后续追责、加强课程的监管的表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吁,是值得肯定的。

我最近代理的宁远诉东风本田汽车广告著作权侵权案,也经历了上述的网络维权过程。但遗憾的是,东风本田作为广告主,自始至终没有出面,仅由广告制作方发布了一份“道歉信”,也仅提到是“雷同”,而不谈“剽窃”。宁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诉至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不得不说,这是很遗憾的事。

如果法考老师侵权案能就此定分止争,快速且公开地实现了公平正义,这必然是诉诸舆论的民间虚拟互联网法庭的一个有益案例。

法考培训免费视频,厚大司考起诉瑞达法考:法律培训行业也难逃商业竞争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称“司法考试”)在中国被称为“天下第一考”,近年来通过率仅为10%左右,难度较大,因此司考培训机构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末代司考成绩公布没有多久,司考培训届出事了。

海淀法院今天(11月30日)发布了一则案件快报,标题起的很有意思:

《不满被挖墙脚,厚大诉瑞达不正当竞争索赔1亿》。

海淀法院官网公告

这则消息引起柠檬的好奇,不仅因为厚大和瑞达都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参加两个培训机构的考生未来几乎都要从事法律行业,还因为厚大和瑞达的“恩怨情仇”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曾经的司法培训模式革新者

2015年应该是厚大最辉煌的一年。

被称为“凤科大帝”的刑法老师刘凤科、热衷“五娃和翠花爱情故事”的民法老师钟秀勇、三国法女神老师杨帆、行政法老师徐金桂、商经法老师鄢梦萱……

司考培训届多位名师齐聚厚大旗下,当年考生几乎人手一本出自厚大机构的教材。

曾经经典的黄皮书

除去对特定老师的追随,厚大培训机构深受考生欢迎 ,还因为厚大首次革新了司考培训模式。

曾经,要想听培训机构的辅导课,考生们必须要交上千的报名费用或到市场上买音频、视频。

但厚大首创了“视频免费分享”的模式,将老师们上课的过程录制上传,所有人只要下载了APP就能免费听课。而机构主要通过教辅资料购买费用和面授班报名费盈利。

厚大官网免费课堂

这种模式一下子戳中了司考培训市场,即便不报名参加高价辅导班,花费几百块的买书钱就能上课,一度造福许多考生,深受欢迎。

但蜜月期没过多久,到了2016年,事情发生了一些变化。

名师出走“自立门户”

2016年,开始有传言,厚大旗下部分签约授课老师与机构发生了矛盾,至于原因,众说纷纭:老师对机构课程安排不满;授课费分配不均……

2016年1月,厚大司考专门发微博称“各位老师今年只在厚大独家出书、独家授课”,疑似对不和传闻的回应;

2016年5月1日,一家名叫“瑞达法考”的培训机构发布第一条微博:

瑞达法考当时的微博

微博一经发出,刘凤科、钟秀勇、徐金桂、杨帆、杨雄等一众老师接连转发,“出走”传闻算是正式官宣落地;

不过,柠檬查了下瑞达法考所属公司【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公司在2016年3月就成立了,刘凤科出资200万。

官宣其实没多大问题,但关键是,当时报名厚大机构的学生多是冲着几位老师来的,这样一来,在考试前、辅导期内就宣布“我们要离开厚大、成立瑞达”,即便保证2016考季继续履行和厚大的协议,多少也会影响到当时正在备考的考生。

有考生对过早的宣传表示不满

厚大官博称当时老师在课堂上宣传新公司,但有学生对此进行了否定

但不管怎样,几位老师自立门户已成定局。

不过法考培训免费视频,到了10月,2016年司考结束后,厚大官博突然公开表达不满:

原来,当时在淘宝上,一家名叫“厚大图书专营店”但实际并非厚大所有的店铺,还销售了瑞达的教辅书籍。厚大直接抨击刘凤科本人法考培训免费视频,厚大司考起诉瑞达法考:法律培训行业也难逃商业竞争,“每时每刻在截取厚大的流量”。

但有人询问了店铺的客服,这家店不是瑞达机构的,只是因为无法改名……

对此,刘凤科专门进行了回复,表示“只做这一次回应”、“对污蔑毫不在意”,并附图表明,“厚大图书专营店”之前与厚大签订过销售协议,拥有售卖厚大图书的资格和权利,并合法拥有“厚大瑞达图书专营”的字号。

后来,这件事不了了之。不过,刚刚小编再去淘宝上看,发现店铺还在,各类辅导书也都有销售,不过首页还是主营瑞达图书

法考的培训机构哪个好,考试没抄到答案状告培训机构,法院判了!

30岁的李伟是一名房产销售,因只有高中学历面临职场晋升难问题。2018年,他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全程无忧”班,希望获取本科学历。该培训机构向李伟收取学费7200元,并为他提供为期两年的线上直播、录播课程以及相关纸质学习资料。

李伟表示,该培训机构曾经承诺过给钱就能拿文凭,不需要学习,考试时直接抄答案即可拿到本科毕业证。在报名后,李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可是实际考试时李伟发现无答案可抄,所以只通过了本科自学考试中的两门课程。李伟认为该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没有太大用处,而且课程在电商平台上只需付费几百块。李伟觉得受到了欺骗,要求该培训机构退钱。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培训机构辩称,“全程无忧”班次并非抄答案即可获得文凭,已经为李伟提供了资料,现在是李伟自己觉得考试难,不想学习考试,因此不同意退款。

2022年6月21日,如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考的培训机构哪个好,法院认为,李伟到某培训机构处报名学历提升并支付学费,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想取得自学考试文凭,应努力学习认真备考法考的培训机构哪个好,考试没抄到答案状告培训机构,法院判了!,不应寄希望于抄答案获得文凭。某培训机构为李伟提供培训服务,如果因李伟原因不愿考试而无法取得本科文凭,责任在李伟,其要求某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考试中抄答案是典型的作弊行为

考前不复习

考试寄希望于作弊

这样的行为

可能会葬送自己一生

考试作弊会被判刑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不是小事

抹上人生污点

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

遵守考纪

诚信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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