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
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在抚仙湖
参加公司团建时
发生意外溺水身亡
12日
其亲属发声质疑救援不及时
事发后公司、
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诿
要求家属走法律途径
事情至今未得到解决
据悉,女子是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在宜良,才入职1个多月。这次公司组织去澄江团建,不想就出了意外。
死者的母亲:
她上班公司团名,他们公司组织出去旅游。出去的时候好好的,3点多打电话说人死在江里了。来找他们公司,他们这里推那里,那里推这里。
死者姐姐朱女士称,5月5日自己妹妹和公司同事一起去团建,在游船时两艘船打水仗致其中一艘侧翻,妹妹的救生衣卡在船上导致无法脱困,被救起时已无生命体征。
朱女士表示:“船翻了,我妹妹落水,救生衣挂在船的链条还是脚踏上面,没浮起来,我妹妹没抢救活。反正总而言之就是救援不及时,也根本没有安全员。我妹妹遗体现在还在殡仪馆,得不到入土。”
死者家属认为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于是与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善后事宜,但对方告知需走法律途径。然而,咨询后得知走法律途径的话,律师费高达20多万,官司还可能要打2年。
死者的姐姐介绍,妹妹去世后留下一儿一女需要照顾,他们实在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如今妹妹的遗体还在殡仪馆,他们只想尽快解决此事。
死者家属提供图片
随后,记者和死者家属一起来到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周末无人值班,只能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
昆明青龙艺术陵园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我们现在也不明确责任划分,责任鉴定划分我们不专业。他们家属方在事发的第三天提了一个,私了200万。
采访中,经理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与家属进行过协商,家属坚持先协商好后才办理安葬,但由于该起意外牵扯多方,责任一时无法划分清楚,所以一直没有谈妥,目前此事已交由公司律师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团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团建本是
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但团建过程还是要注意安全
千万别得不偿失!
来源:百姓关注、北青-北京头条、昆明广播电视台K6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echan.xtucq.com/tuanjian/18268.html
评论列表(1条)
[…] “这是我们青龙的板栗,富含多种维生素……”晚上10点,劳累一天的老乡大多已经进入梦乡,但在河北省青龙县肖营子村的文兴板栗合作社承德特产酒有哪些,“板栗姑娘”韩文亮正面对手机,双手托着一袋板栗,网上推介着家乡特产。从网店销售到直播带货,一有机会,韩文亮就要见缝插针忙着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