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类同等学力申硕,新疆医科大学202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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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202104批次:临床医学(不含紧缺专业)、中医、口腔医学,网报时间2021年11月26日10:00-24:00。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8〕3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自治区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管理办法(试行)》(新教规〔2019〕7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18号)的精神,立足基本国情和新疆区情,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提高基层人才培养质量,经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处商榷,现将2022年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事宜公布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采取限额招生,额满为止,拟招收临床医学280人(其中,紧缺专业的全科医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妇产科学共计拟招收140人),拟招收中医80人,拟招收口腔医学40人,招生名额分配视报名情况而定。具体条件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医疗卫生事业而奋斗终身;

2.已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已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16位)的临床医师或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培学员。住培学员报名前须先向所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请医学类同等学力申硕,基地初审后开具学员在培证明(见附件1)。

二、报名专业

申请人报名的专业学位领域必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一致。

三、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

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网址)进行报名,要求如下:

(1)网报时间

批次:临床医学紧缺专业,网报时间2021年11月25日10:00-24:00;

批次:临床医学(不含紧缺专业)、中医、口腔医学,网报时间2021年11月26日10:00-24:00。

报名实行限额报名,超过此时间期限及报名限额,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名功能。

(2)操作步骤:参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报名操作流程(见附件2)。

2.填写个人信息采集表并提交支撑材料

(1)时间要求:2021年11月25日-27日。

(2)填写个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并提交支撑材料电子版(PDF格式)。支撑材料具体内容见下表。

个人信息表和支撑材料存放至以“临床医师/住培学员+姓名+身份证号”方式命名的压缩包内,于2021年11月27日下午19:30时前将压缩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材料缺项或者未按时提交者均按照审核不通过或自动放弃处理。

(二)信息审核

1.审核时间:2021年11月28日-12月15日,为期两周。

2.新疆医科大学研究生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网上报名的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支撑材料。

(三)信息修改

1.修改时间:2021年12月16日-18日医学类同等学力申硕,新疆医科大学202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为期三天。

2.操作步骤:申请人需按照上述时间要求登陆信息平台,查看申请状态。若申请状态为“已退回”,表明申请人信息需要修改或者不符合报名条件,申请人须登录研究生学院网页查看具体退回缘由:信息需要修改者请根据信息采集错误类型进行修改,然后重新提交;需要补充支撑材料者,请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按照规定操作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初审合格信息发布

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或经研究生学籍处理中途退学的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须实际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天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申请人应在四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取得学分。

(三)申请人除按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学分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外语水平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此外,经济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教育学、建筑学等一级学科所包含专业的申请人,还需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综合水平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其它学科是否需通过综合水平统考,将根据当年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授予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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